Section § 648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税务委员会对某个人的纳税申报情况或他们欠的税款不满意,它可以根据申报表或其拥有或获得的任何其他信息来决定正确的金额。他们可以对一个或多个期间的欠税作出决定。即使企业关闭,委员会也可以在之后随时确定任何未结清的税务责任,只要在另一法律条款(第6487条)规定的时限内。

Section § 6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有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将会产生利息。利息将根据一个特定的调整后利率计算,并从您本应缴纳税款的季度期结束后的当月月底开始计算,直至您实际支付为止。

裁定金额,不包括罚款,应按根据第6591.5条规定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或其不足一月的部分)计息,计息期间从该金额或其任何部分本应申报的季度期结束后的当月最后一天起,直至支付之日。

Section § 6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委员会可以将某人已支付的任何超额款项(包括利息)用于抵消他们所欠的任何不足付款、罚款或不足付款的利息,从而实现款项的平衡。计算超额付款和不足付款利息的具体方法在其他特定条款中有所详细说明。

Section § 6484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一项称为“欠缴裁定”的计算错误而欠款,并且被发现存在过失或故意不遵守规定,你将面临额外的罚款。这笔罚款是你已欠金额的10%。

如果任何欠缴裁定的部分是由于过失或故意不遵守本部分或经授权的规章制度造成的,则应加征裁定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Section § 64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欺诈或故意逃避税收规定而少缴税款,他们将必须在所欠金额的基础上额外支付25%的罚款。

如果裁定的任何部分欠缴款项是由于欺诈或意图规避本部分或经授权的规章制度,则应加收裁定金额25%的罚款。

Section § 6485.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车辆、船只或飞机,并在加州境外注册以避免缴纳税款,你将面临额外罚款。这笔罚款是你本应支付的购买价格税款的50%。

Section § 6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部门必须如何通知零售商或个人关于其对他们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决定。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发送,一旦寄出即视为送达完成;也可以亲自送达,送达时即视为完成;如果纳税人要求或邮件无法送达,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电子发送时即视为完成。

部门应向零售商或储存、使用或消费有形个人财产的人发出其决定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a) 将通知放入已付邮资的密封信封中,寄往零售商或储存、使用或消费有形个人财产的人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通知存入美国邮政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完成,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延长时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b) 将通知亲自送达被送达人。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在送达时完成。对公司的亲自送达可以通过将通知送达《民事诉讼法典》中指定为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传票和诉状的任何人来完成。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c)(1) 当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通过安全传输以电子方式送达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c)(1)(A) 纳税人要求通过安全传输以电子方式发送决定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c)(1)(B) 部门有证据表明纳税人不再在其备案地址接收邮件,并且此前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6(c)(2) 根据第 (1) 款提供的送达,应视为在部门通过纳税人的安全网络门户以电子方式传输通知时完成,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延长时限。

Section § 6487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向纳税人送达欠税通知的时限。如果您提交的是非年度纳税申报表(欺诈、逃税或未申报的情况除外),通知必须在相关季度结束后的三年内或申报表提交后的三年内送达,以较晚的期限为准。如果未申报,则可在季度结束后的八年内送达。对于按年申报的纳税人,同样的三年规则适用,期限从一年期结束或申报日期算起。如果未提交年度申报表,时限为从该年度结束后的八年。这些时限的例外情况适用于涉及财产储存、使用或消费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这些税种的欠税通知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a) 对于非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但根据Section 6452.1提交的申报表除外,除非存在欺诈、意图规避本部分或授权的规章制度,或未申报的情况,每一份欠税确定通知书应在拟确定金额的季度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三年内送达,或在申报表提交后三年内送达,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在未申报的情况下,每一份确定通知书应在拟确定金额的季度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八年内送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b) 对于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除非存在欺诈、意图规避本部分或授权的规章制度,或未申报的情况,每一份欠税确定通知书应在拟确定金额的一年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三年内送达,或在申报表提交后三年内送达,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在未申报的情况下,每一份确定通知书应在拟确定金额的一年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八年内送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c) 本节规定的时限不适用于拟就财产销售确定的销售税,如果该财产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的欠税确定通知书已根据 (a) 款或 (b) 款或根据 Section 6486, 6515, 或 6536 送达。本节规定的时限不适用于拟就财产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确定的使用税金额,如果该财产销售的欠税确定通知书已根据 (a) 款或 (b) 款或根据 Section 6486, 6515, 或 6536 送达。

Section § 64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个人在世时,根据税法特定部分出现税款不足,一旦提出书面请求,负责的税务机关有四个月的时间发出此不足的通知。此请求可以由遗产的受托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纳税的人提出。

在死者生前根据本部分产生的欠税情况下,欠税确定通知书应在遗产或信托的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对税款或其任何部分负有责任的人以部门要求的形式提出书面请求后四个月内送达。

Section § 6487.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退出,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您必须告知税务部门。如果您没有告知,与该变更相关的任何税务通知只能在变更发生后四年内送达。如果您未通知部门,您也不必对变更发生三年后到期的企业税款负责。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您在接管该企业的新公司中保留任何所有权,则此规则不适用。所有权变更意味着因出售、公司化、合伙人变动或离婚而涉及新的“人”。在本条中,“个人”仅指自然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a) 根据第 6486、6515 或 6536 条向个人发出的裁定通知,该个人如部门记录所示曾为普通合伙人,且在裁定所涉期间之前已退出合伙企业,导致所有权变更,但未能通知部门的,该通知应在所有权变更发生所在季度期间的日历月最后一天之后四年内送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b) 如部门记录所示,曾为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在未通知部门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则不对合伙企业任何未支付的、自行评估的债务承担责任,该债务在所有权变更发生所在季度期间的日历月最后一天之后至少三年到期。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c)(1) 欺诈或意图规避本部分或其他行政或解释性法规的情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c)(2) 在作为合伙企业继承公司的法人实体中保留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合伙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d) 就本部分而言,所有权变更指通过前所有人的行为,以出售、公司化、增加或减少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因法定分居或离婚而终止配偶的所有权或共有财产权益的方式,产生了一个新的“人”(如第 6005 条所定义)。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2(e) 就本条而言,“个人”仅指自然人。

Section § 64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您选择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某些销售税,州政府可以通知您欠税的时间限制。通常,州政府有三年时间这样做,但如果少报的税款超过您申报金额的 25%,州政府可以延长至六年。“可接受的纳税申报表”是指根据特定税法规定及时提交的申报表。本规定适用于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购买实物商品,以及从该年开始的所得。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a)(1) 对于选择根据第 6452.1 条申报合格使用税的人员,除欺诈、意图规避本部分或部门发布的授权规则和条例,或严重低报合格使用税的情况外,每一份关于合格使用税的欠税确定通知应在可接受的纳税申报表到期或提交的最后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后三年内送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a)(2) 如果严重低报合格使用税,每一份关于合格使用税的欠税确定通知应在可接受的纳税申报表到期或提交的最后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后六年内送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a)(3) 就本款而言,“严重低报合格使用税”是指欠税金额超过个人可接受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合格使用税金额的 25%。对于单独申报加州个人所得税的已婚人士,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低报合格使用税时,将考虑申报的合格使用税总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a)(4) 就本条而言,“可接受的纳税申报表”是指根据第 10.2 部分第 2 章(第 18501 条及后续条款)的第 1 条(第 18501 条及后续条款)、第 2 条(第 18601 条及后续条款)、第 18633 条、第 18633.5 条,或第 11 部分第 4 章的第 3 条(第 23771 条及后续条款)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3(b) 本条适用于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进行的有形个人财产购买的申报,以及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648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某些州外零售商,欠税裁定(实质上是针对少报税款的税单)只能在相关纳税期结束后的三年内发出。这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零售商,例如位于加州以外、自愿向税务局注册、此前未曾被税务局联系过其纳税义务,并且其报税错误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疏忽或欺诈造成的。

如果零售商的迟延缴纳或申报是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而非故意疏忽造成的,他们可以通过提供一份宣誓声明来避免罚款,解释其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 尽管有第6487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零售商送达欠税裁定的期限,应限于拟确定金额的季度期结束后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起三年内。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零售商”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零售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1) 该零售商位于本州以外,且此前未向税务局注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2) 该零售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定义见第6203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3) 该零售商自愿向税务局注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4) 该零售商此前未曾被税务局或其代理人就第6203条的规定联系过。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a)(5) 经税务局认定,该零售商未提交申报表或未申报或缴纳法律要求的税款或应缴金额,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疏忽或故意无视法律,或因欺诈或意图规避本部分的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5(b) 如果税务局或其指定人员发现零售商未能及时申报或缴纳是由于合理原因和零售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并且是在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零售商应免除根据本部分施加的罚款。任何寻求罚款减免的零售商应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声明,陈述其请求减免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64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州外零售商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所产生的“使用税”,州政府发送税单的期限,最长为该税款应申报季度结束后的三年,但前提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必须是本州居民或企业,他们自愿申报使用税,并且此前从未向州政府注册或申报过税款。这个人不应该是零售商,并且不应该曾因税务问题被州政府联系过。未申报的原因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疏忽或故意逃税。如果合理的解释被接受,他们可以免除罚款。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车辆、船只或飞机等大件商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a) 尽管有第6487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购买者送达追缴税款决定书的期限,限于拟确定金额的季度期结束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之后三年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是指自愿提交个人使用税申报表,针对从本州以外的零售商处购买并用于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个人,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1) 购买者居住或位于本州内,且此前未曾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1)(A) 向税务局注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1)(B) 向税务局提交个人使用税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1)(C) 在其个人加州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过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2) 购买者在本州不从事零售商业务,如第6015条所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3) 购买者未曾被税务局联系,涉及未申报第6202条规定的使用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b)(4) 税务局已认定,购买者未提交个人使用税申报表或未以其他方式申报或缴纳第6202条规定的使用税是由于合理原因,并非由于疏忽、故意无视法律或意图逃避本部分规定的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c) 如果税务局认定购买者未能及时申报或缴纳本部分规定的税款是由于合理原因或超出购买者控制范围的情况,购买者可免除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罚款。任何寻求免除本部分规定罚款的购买者,应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的声明,阐明构成免除请求依据的事实。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6(d) 本条不适用于第3.5章第1条(自第6271条开始)所定义的车辆、船舶或飞机的购买。

Section § 6487.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特定条件下,某些零售商在加州对2016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销售承担销售税责任的评估方式。它仅适用于“合格零售商”,即那些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未注册销售税、在税务部门联系之前未申报或支付销售税,并自愿按照规定时间表注册并结清税款的零售商。如果零售商符合条件并满足这些规定,他们可以免除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销售所产生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a) 尽管有第6487条规定,不足额确定通知只能向合格零售商发出,且仅针对根据本部分规定,自2016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销售所产生的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b) 就本条而言,“合格零售商”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零售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b)(1) 该零售商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未根据本部分向部门注册或未曾注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b)(2) 该零售商在被部门联系之前未曾提交销售税或使用税申报表或未曾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b)(3) 该零售商自愿根据第2章(第6051条及后续条款)或第3章(第6201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如适用)进行注册,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交本条规定可发出确定通知的所有纳税申报期的完整纳税申报表,并全额支付应缴税款或申请分期付款协议,但前提是该分期付款协议条款下的最终付款不迟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b)(4) 该零售商在本州从事或曾从事业务,仅因为该零售商使用了第6041条所定义的市场促进者,以促进在本州交付的销售,并且该市场促进者将零售商的库存储存在本州。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87.07(c) 合格零售商应免除根据本部分规定,针对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含)期间发生的销售所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64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书面同意延长送达欠税裁定通知的截止日期,那么该通知可以在新的约定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送达。他们还可以通过在当前截止日期结束前达成的额外书面协议,进一步延长这个截止日期。

如果在第6487条规定的送达欠税裁定通知期限届满之前,纳税人已书面同意在该期限之后送达通知,则该通知可在约定期间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送达。如此约定的期间可通过在先前约定期间届满之前达成的后续书面协议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