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足额裁定
Section § 6481
Section § 648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有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将会产生利息。利息将根据一个特定的调整后利率计算,并从您本应缴纳税款的季度期结束后的当月月底开始计算,直至您实际支付为止。
Section § 6483
Section § 6484
如果你因一项称为“欠缴裁定”的计算错误而欠款,并且被发现存在过失或故意不遵守规定,你将面临额外的罚款。这笔罚款是你已欠金额的10%。
Section § 6485
如果有人因欺诈或故意逃避税收规定而少缴税款,他们将必须在所欠金额的基础上额外支付25%的罚款。
Section § 6486
本法律解释了部门必须如何通知零售商或个人关于其对他们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决定。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发送,一旦寄出即视为送达完成;也可以亲自送达,送达时即视为完成;如果纳税人要求或邮件无法送达,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电子发送时即视为完成。
Section § 6487
本法规规定了向纳税人送达欠税通知的时限。如果您提交的是非年度纳税申报表(欺诈、逃税或未申报的情况除外),通知必须在相关季度结束后的三年内或申报表提交后的三年内送达,以较晚的期限为准。如果未申报,则可在季度结束后的八年内送达。对于按年申报的纳税人,同样的三年规则适用,期限从一年期结束或申报日期算起。如果未提交年度申报表,时限为从该年度结束后的八年。这些时限的例外情况适用于涉及财产储存、使用或消费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这些税种的欠税通知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6487.1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个人在世时,根据税法特定部分出现税款不足,一旦提出书面请求,负责的税务机关有四个月的时间发出此不足的通知。此请求可以由遗产的受托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纳税的人提出。
Section § 6487.2
如果您是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退出,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您必须告知税务部门。如果您没有告知,与该变更相关的任何税务通知只能在变更发生后四年内送达。如果您未通知部门,您也不必对变更发生三年后到期的企业税款负责。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您在接管该企业的新公司中保留任何所有权,则此规则不适用。所有权变更意味着因出售、公司化、合伙人变动或离婚而涉及新的“人”。在本条中,“个人”仅指自然人。
Section § 6487.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您选择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某些销售税,州政府可以通知您欠税的时间限制。通常,州政府有三年时间这样做,但如果少报的税款超过您申报金额的 25%,州政府可以延长至六年。“可接受的纳税申报表”是指根据特定税法规定及时提交的申报表。本规定适用于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购买实物商品,以及从该年开始的所得。
Section § 6487.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某些州外零售商,欠税裁定(实质上是针对少报税款的税单)只能在相关纳税期结束后的三年内发出。这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零售商,例如位于加州以外、自愿向税务局注册、此前未曾被税务局联系过其纳税义务,并且其报税错误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疏忽或欺诈造成的。
如果零售商的迟延缴纳或申报是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而非故意疏忽造成的,他们可以通过提供一份宣誓声明来避免罚款,解释其情况。
Section § 6487.06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州外零售商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所产生的“使用税”,州政府发送税单的期限,最长为该税款应申报季度结束后的三年,但前提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必须是本州居民或企业,他们自愿申报使用税,并且此前从未向州政府注册或申报过税款。这个人不应该是零售商,并且不应该曾因税务问题被州政府联系过。未申报的原因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疏忽或故意逃税。如果合理的解释被接受,他们可以免除罚款。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车辆、船只或飞机等大件商品。
Section § 6487.07
本条规定了特定条件下,某些零售商在加州对2016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销售承担销售税责任的评估方式。它仅适用于“合格零售商”,即那些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未注册销售税、在税务部门联系之前未申报或支付销售税,并自愿按照规定时间表注册并结清税款的零售商。如果零售商符合条件并满足这些规定,他们可以免除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销售所产生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