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税务特赦计划
Section § 7070
Section § 7071
Section § 7072
如果纳税人符合第707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免除在特定大赦期内因未申报、少报税款或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所有罚款。此外,只要纳税人在大赦期开始时未受到刑事调查或未卷入法院案件,就不会因这些税务问题而被提起刑事指控。但是,在根据第7073条申请大赦之前已支付的任何罚款将不予退还。
Section § 7073
第7073节概述了纳税人在指定特赦期内参与税务特赦计划的要求。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的特赦申请,并在特赦期结束后60天内,提交所有逾期或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并支付所有到期税款和利息。无法立即支付的纳税人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全额付清,否则将面临罚款。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申请破产,他们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加入特赦计划。如果在特赦后发现税款不足,罚款可能会翻倍,但这不会取消此前授予的任何豁免。
特赦申请人必须遵循委员会设定的申请程序,单纯的税款支付不构成申请。此外,与未申报或少报相关的不足额裁定可在相关期间结束后最长10年内发出。
Section § 7074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对于本可享受税务特赦计划但未缴纳的税款,将对利息加收50%的罚款,但已签订分期付款计划的纳税人除外。此罚款适用于特赦期结束前到期的税款,以及任何最终金额,例如欠款或自行申报的税款。该罚款是在任何其他现有罚款之外额外征收的,并且不受相关税法条款中概述的某些上诉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7075
如果你在特赦计划开始前已经有了一项税款支付计划,并且你选择不加入特赦计划,你将不会面临根据另一项规定可能施加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7076
本节要求委员会制定必要的表格和指南,以落实本条。委员会还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遵守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9735条 (c)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