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哈里斯-卡茨加州纳税人权利法案”这一名称指定为这套特定权利的官方名称。

Section § 7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平衡税收征收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财产的重要性。它承认税收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个敏感问题,因此旨在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和隐私得到保障。

该法规通过使税法清晰易懂并告知纳税人相关信息来促进自愿纳税。此外,它还指出,任何税务程序的主要目标是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州平衡委员会应允许纳税人提供任何相关信息,以便公平评估其纳税义务。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税收是公民与其政府之间最敏感的接触点,并且在税收征收与免受政府压迫的自由之间存在微妙的平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加州法律中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加州纳税人的权利、隐私和财产在税款评估和征收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加州税收制度主要基于自愿遵守,而制定易于理解的税法并让纳税人了解这些法律将改善自愿遵守情况以及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通过提高税法的清晰度以及努力向公众宣传这些法律的正确适用,来促进纳税人自愿遵守的改善。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州平衡委员会与纳税人之间任何税务程序的目的是确定纳税人正确的纳税义务金额。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实现此目的,州平衡委员会可以调查,并应允许纳税人有机会提交所有与纳税人义务相关的资料。

Section § 7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7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纳税人权利倡导者的角色,旨在帮助解决纳税人对税务委员会的投诉和问题。这包括处理纳税人受到对待方式的投诉,以及中止可能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在这些行动暂停期间,采取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仍将适用。该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3(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职位。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员工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纳税人因这些行动而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因中止的批准而受到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3(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70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实施一项纳税人教育计划。该计划旨在面向新注册纳税人、报告中确定的特定群体以及委员会自身的工作人员。该计划包括邮寄材料和沟通,以简化语言解释常见的合规问题,参与小型企业研讨会,以及更新现有教育材料。它还包括对工作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以了解新法律如何影响纳税人的行为。电子媒体的使用受到限制,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姓名或肖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纳税人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a)(1) 在委员会新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a)(2) 在第 7085 节所述的年度报告中确定的纳税人或行业群体。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a)(3) 委员会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1) 向 (a) 款中指定的纳税人群体邮寄材料,或与其进行适当有效的联系,以简化语言解释纳税人或行业群体可能遇到的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2) 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语言解释其作为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或使用税注册人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其业务或行业参与者遇到的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3)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小型企业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4)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语言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b)(5) 为审计和合规人员实施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新立法在纳税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反复出现的纳税人违规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4(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代表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7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找出纳税人经常不遵守税法的地方。他们必须每年报告这些发现。为了找出这些问题,委员会会分析审计数据,例如违反了哪些法律、涉及的税款金额、业务类型,以及纳税人是否使用了专业的报税帮助等因素。

委员会还必须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让企业代表和纳税人可以提出修改《销售和使用税法》的建议,以提高合规性。在报告中,委员会应提出建议,使纳税人更容易遵守法律,例如更新法律、改进员工培训以及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a) 委员会应每年系统地识别纳税人反复不合规的领域,并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报告其调查结果。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 作为(a)款所述识别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 汇编和分析其审计过程中的样本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A) 纳税人违反的法规或规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B) 涉及的税款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C) 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D) 审计期间涵盖的年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E) 纳税人是否使用了专业的报税协助。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1)(F) 纳税人是否提交了销售和使用税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b)(2) 在全体委员会面前举行年度听证会,允许行业代表和个体纳税人就《销售和使用税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进一步促进实现立法调查结果。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c) 委员会应在其报告中包含改进纳税人合规性和统一管理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c)(1) 法规或委员会规章的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c)(2) 改进委员会人员的培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5(c)(3) 改进纳税人沟通和教育。

Section § 70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创建并发布易于理解的解释,说明委员会和纳税人的税务程序、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应在税务流程的各个阶段发送给纳税人,例如审计开始时、提出额外税款时,或在重要的税务沟通中。此外,这些解释也必须出现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信息公告中。

Section § 7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税收或其他评估中收取的资金不能用于评判个别官员或雇员的工作表现。它也不能用于设定收入目标,除非是关于已欠款项。

委员会每年必须在其报告中确认,他们没有以不允许的方式使用资金。

然而,仍然可以设定目标并衡量资源的使用效率或人员的生产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7(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7(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7(a)(2) 施加或建议收入配额或目标,但应收账款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7(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所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87(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目标和评估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的有效利用的绩效。

Section § 7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评估员工和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项目的制定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此外,委员会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该项目的实施情况。

Section § 7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89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旨在加快解决与税务相关的申请和退款索赔的流程。他们需要与各种组织合作,包括州律师协会、会计师和纳税人团体,以建立标准时限,并确保任何耗时更长的案件都会得到特别审查。

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委员会应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加利福尼亚注册会计师协会、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缩短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所需的时间。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标准时限,并对耗时超过适当标准时限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

Section § 7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听证官主持的抗议听证会的规则。听证会必须在对纳税人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可以录音,但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必须被告知,他们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有律师、会计师或代理人陪同。

委员会关于在委员会听证官面前举行的抗议听证会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0(a) 任何听证会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于合理的时间举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0(b) 听证会仅在事先通知纳税人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的情况下方可录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0(c) 纳税人应在任何听证会之前被告知,他或她有权让其律师、会计师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Section § 709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参与委员会听证会的纳税人,并且委员会认定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权获得与该听证会相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要获得此报销,您必须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索赔。委员会负责决定报销金额,并且报销仅适用于在某些官方通知(如裁定或退款申请)发出后产生的费用。如果委员会发现工作人员在特定问题上不合理,报销将仅限于这些问题。任何拟议的报销将在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向公众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a) 每一纳税人有权获得与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的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所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d) 委员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之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1(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70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得出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目的对个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

但是,这不适用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调查,或某人涉嫌多项违规行为(例如销售税和使用税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将“调查”定义为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将“监视”定义为使用任何技术或观察手段进行的监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而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目的对任何人进行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的关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销售税和使用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2(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70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民事税务纠纷的和解。其目的是高效解决这些事项,同时权衡昂贵诉讼的弊端。通常,总检察长会在和解建议提交给主任批准之前进行审查,除非调整金额低于 $11,500。从 2029 年开始,这个金额将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和解金额超过 $500,一些细节必须公开,包括纳税人姓名和和解金额,但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主任必须在 45 天内批准或驳回和解,否则和解将自动获得批准。和解是最终的,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大部分信息是保密的。该法律强调需要迅速实施和解计划,并从 2024 年 1 月起适用新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根据对这些事项诉讼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寻求本节授权的和解,以解决作为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首席法律顾问已将和解建议提交给总检察长,否则不得将和解建议提交给主任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在向主任提交每份和解建议时,还应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b)(2)(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涉及和解中税款或罚款的减免,且和解中税款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 的,可由主任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 (A) 项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由财政部计算)的增长,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项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应在主任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4) 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5)(A) 对于主任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 (b) 款第 (2) 项批准的和解除外,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c)(5)(A)(B)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主任不得根据本节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未被主任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e)(2) 如果主任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按照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要求重新提交给主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f) 根据本节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与重要事实相关的欺诈或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g)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应构成第 7056 节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h) 立法机关认为,出于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5(i)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Section § 70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机关就最终税款债务达成和解,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纳税人可以少付所欠税款。

这些和解只有在纳税人的业务已停业或已转让,且纳税人不再控制或拥有类似业务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然而,对于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存在例外情况,即使业务未停业或未转让。

要获得资格,纳税人必须证明他们无法支付超出其提议的金额,并且不期望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一旦达成和解,纳税人必须遵守所有协议条款,否则和解可能被取消。这些和解的公共记录必须予以保存,但须排除机密的业务详情。

对于与和解提议相关的隐瞒或欺诈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潜在的重罪。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a) 自2003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税款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债务”指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和第1.7部分(自第7280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债务,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附加税、罚款或其他款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产生于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债务,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可以和解,无论业务是否已停业或已转让,或纳税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税款债务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且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款进行和解。就本分款而言,“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2)(A) 最终税款债务中以下部分,包括相关利息、附加税、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产生于部门未发现纳税人向购买者或其他人收取销售税补偿或使用税的交易,且根据第5章第2条(自第6481条起)、第3条(自第6511条起)和第5条(自第6561条起)确定为纳税人应承担的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2)(B) 根据第6章第7条(自第6811条起)产生的最终税款债务,包括相关利息、附加税、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2)(C) 最终使用税款债务中以下部分,包括相关利息、附加税、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根据第5章第2条(自第6481条起)、第3条(自第6511条起)和第5条(自第6561条起)确定,针对根据第6066条无需持有许可证的消费者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3) 合格的最终税款债务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3)(A)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其和解的债务或其一部分产生于与纳税人提出和解提议所涉债务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3)(B)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所转让的业务,且该纳税人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当提出和解提议所涉债务产生于与该纳税人先前获得和解的债务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3)(C)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对与该纳税人获得和解的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当提出和解提议的业务的债务产生于与该纳税人先前获得和解的债务的交易或多项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或多项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 部门可自行决定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纳税人分期支付和解款项,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可规定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e) 根据分款 (c) 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必要的附带协议,以保护州的利益。附带协议可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纳税人在接下来的五年内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该债务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分款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f) 获得根据(c)款第(2)项达成的和解的纳税人,应自债务和解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纳税人不再需要申报销售和使用税申报表为止(以较早的期限为准),在到期日之前申报并缴纳此后所有应申报的销售和使用税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 根据本节拟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1) 纳税人须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预期可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清偿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2) 部门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债务,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该决定不得进行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存入的金额将由纳税人决定用于抵扣债务或退还。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j) 当多个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不免除其他纳税人支付全部债务的责任。但是,债务金额应按已接受的和解金额减少。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k) 凡是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获得批准,部门主管办公室应就该和解存档一份公共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k)(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k)(2) 未缴税款以及相关罚款、附加税、利息或其他相关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k)(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k)(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理由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有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7056节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清单,也不得就这些声明发布公告。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l)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重新确立(不论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l)(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l)(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l)(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涉及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l)(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m) 任何人在根据本节提出和解提议或达成和解协议时,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均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节(h)款的规定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m)(1) 向本州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m)(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涉及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

Section § 7093.6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就某些业务类型的税款及相关费用所产生的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协商和解。

纳税人必须证明,提议的金额是其现有资产或收入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在短期内没有增加收入或资产的预期。

只有当产生债务的业务已不再运营,且税务机关认定和解符合州政府的最佳利益时,才会考虑和解提议。一旦就和解作出决定,纳税人将收到书面通知。

如果多名纳税人共同承担责任,与其中一名纳税人达成和解并不能免除其他纳税人的支付义务。金额较大的和解(超过500美元)必须公开记录,但需排除保密信息。

如果纳税人存在虚假陈述或不遵守协议的情况,和解协议可能会被取消,恢复到原始责任。此外,在提议过程中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可能导致重罪指控,并处以巨额罚款或监禁。

本条规定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对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b) 就本条而言,“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和第1.7部分(自第7280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因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而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 根据本条进行和解的款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获得增加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支付超出提议金额的更大责任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d)(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e) 部门认定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责任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得进行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f)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款项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责任或予以退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g) 当多名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业务组合,接受其中一名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不应免除其他纳税人支付全部责任的义务。但是,责任金额应按已接受提议的金额予以减少。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2) 所涉及的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利息或其他款项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h)(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第7056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任何清单,也不得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任何公告。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责任可被重新确立(不考虑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的金额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1) 部门认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其他负有纳税责任的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其他负有纳税责任的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i)(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3.6(j) 任何人在根据本条提出和解提议或就该和解提议达成协议时,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Section § 70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销售成本超过税款债务时,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解除任何征税或停止扣押。如果征税威胁到纳税人的福祉,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最高 $2,300,该金额可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该金额的调整与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通货膨胀保持一致。财产扣押必须等待通知纳税人豁免权,但紧急裁定存在例外情况,即需要立即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根据其认定,如果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利,则可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或在收到根据征税令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 90 天内,命令返还所收到的最高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返还给每个受征税令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最高为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段落 (2) 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1)(C) 在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命令返还款项,但须遵守根据本节设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处于危险之中。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段落 (1) 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2)(A)(i)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 3 月 1 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适用的金额乘以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和第 17041 条 (h)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只有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分段 (B) 中定义的新生效门槛时,所得金额才将是随后的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分段 (B) 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自随后的财政年度的 7 月 1 日起,为段落 (1) 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b)(2)(A)(B) 就本段而言,“生效门槛”是指超过段落 (1) 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分段 (A) 计算的作为段落 (1) 中金额的生效调整的金额中的较大者至少一百美元 ($100) 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除非事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9 篇第 2 编第 4 章(第 703.010 条及后续条款)的征税豁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d) 除分款 (b) 第 (1) 项分段 (C) 中规定的情况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7094.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财产已被税务委员会征收以偿还税款债务,您可以将其取回,除非委员会认为税款征收存在风险。如果委员会发现征收您的财产不合法,或者您正在遵守还款计划以偿还债务,或者退还财产对您和州都有利,那么委员会将退还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的款项。第7096条中的一些规定适用于某些财产被退还的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1(a) 除非委员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在委员会确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的收益应退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1(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1(a)(2) 纳税人已根据第6832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1(a)(3) 退还财产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4.1(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退还的财产须遵守第7096条的规定。

Section § 7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追索债务时,某些财产免于被扣押(强制执行)的豁免将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更新。这些更新仅在指数自上次调整以来变化超过5%时发生。

Section § 7096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税务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委员会的征税或催收行动错误直接导致的透支费等。要获得报销,纳税人需要证明这些费用是委员会错误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他们已经回应了委员会的所有沟通并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纳税人必须在费用发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报销申请,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如果申请被拒绝,委员会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6(a) 纳税人可以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税或扣缴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费用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税或扣缴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税或扣缴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应采用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为了使委员会批准索赔,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6(a)(1) 错误征税或扣缴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是由委员会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6(a)(2) 在错误征税或扣缴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放弃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6(b) 根据本节提出的索赔应在纳税人发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索赔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索赔。如果委员会拒绝索赔,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索赔的原因。

Section § 7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提交税收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通知纳税人,解释法律依据、最早提交日期以及如何阻止留置权。如果留置权被错误提交,部门必须迅速发出解除通知,特别是当它阻碍合法交易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信用机构获知留置权解除的信息。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优先权有助于税款征收或符合纳税人和州的利益,部门也可以这样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提交或记录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部门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部门提交或记录留置权的法定权限,说明留置权最早可以提交或记录的日期,并阐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提交或记录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责任在多个县提交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b) 本节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5章第4条(第6536条起)发出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提交有误,则应在此确定并收到留置权记录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内,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部门应立即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d) 当部门解除错误提交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的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提交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税款的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共同持有受留置权约束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7(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709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撤销或暂停某人的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必须发送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必须明确说明许可证何时将被撤销或暂停,并且必须在该日期前至少60天发送。

仅就本部分而言,委员会不得根据第6070或6072条撤销或暂停某人的许可证,除非委员会已邮寄一份撤销或暂停前的初步通知,该通知表明该人的许可证将根据该条在某个确定日期被撤销或暂停。委员会应在该确定日期前至少60天将撤销或暂停前的初步通知邮寄给纳税人。

Section § 709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税务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的规定,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

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法律费用的赔偿。

但是,如果纳税人的行为也导致了问题,他们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减少。如果纳税人的案件被认为是轻率的,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最高达一万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以针对加利福尼亚州在高等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b)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金钱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其定义与第 7156 节的目的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可能存在的导致损害的过失或不作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d) 只要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轻率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收取。

Section § 709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类似于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保密保护,也适用于纳税人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之间关于税务咨询的通信。这项特权只能在提交州平衡委员会审理的非刑事税务事项中主张。

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是指根据联邦法律获准在美国国税局执业的人员。税务咨询是指关于州税务事项的指导意见,在相关时也可包括联邦税务事项。然而,这项保密特权不适用于与推广或参与避税港相关的通信,也不适用于针对执业者执照的纪律处分程序。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1) 关于税务咨询,适用于客户与律师之间通信的保密保护,如《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三条(自第950条起)所规定,也应适用于纳税人与任何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之间的通信,只要该通信在客户与律师之间会被视为特权通信。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对此类通信负有法律义务和保密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2) 第(1)款仅可在提交州平衡委员会审理的任何非刑事税务事项中主张。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3) 就本条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3)(A) “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指根据联邦法律获授权在美国国税局执业的任何个人,如果该执业受《美国法典》第31编第330条规定的联邦监管,且符合截至2000年1月1日的联邦法律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3)(B) “税务咨询”指个人就州税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意见,如果涉及州税务事项,可包括联邦税务咨询。就本分款而言,“联邦税务咨询”指个人在其获授权在美国联邦国税局就非刑事税务事项执业的范围内提供的咨询意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a)(3)(C) “避税港”指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任何投资计划或安排,或任何其他计划或安排,如果该合伙企业、实体、计划或安排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规避或逃避联邦所得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b) 第(a)款规定的特权不适用于联邦授权税务执业者与公司董事、股东、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之间的任何书面通信,如果该通信与推广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避税港有关,或与任何政府机构撤销或以其他方式惩戒任何执照或执业权的程序有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099.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进行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