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本法律欠税或其他款项,并决定出售他们的业务或商品,买方必须从购买款中保留足够的钱来支付未付的金额。他们应该这样做,直到卖方出示付款证明或一封确认没有欠款的信函。

Section § 68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购买一项业务或一批货物存货,你需要从购买价格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以支付某些税款。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将需要个人承担这些税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价格。

税务委员会在某些日期(例如销售日期、你请求证书的日期,或旧业主记录可供审计的日期)之后有 60 天的时间通知你应付金额或寄送证书给你。如果委员会没有通知你,你就不再需要预留资金了。

在委员会得知购买信息三年后,他们就不能再强制执行这项规定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a) 如果业务或货物存货的购买者未能按照要求从购买价格中扣留,他或她将对所需扣留金额的支付承担个人责任,以货币计价的购买价格为限。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1) 在第 (2) 款规定的日期中最晚者之后的 60 天内,委员会应向购买者(地址为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其地址)签发证书或邮寄通知,告知作为签发证书条件必须支付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2) 就第 (1) 款而言,以下日期中最晚者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2)(A) 委员会收到购买者书面请求证书的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2)(B) 业务或货物存货出售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b)(2)(C) 前所有者的记录可供审计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2(c) 委员会未能邮寄 (b) 款所述通知,将免除购买者按照上述规定从购买价格中扣留的任何进一步义务。继任者的义务可被强制执行的最后日期,不得晚于委员会收到业务或货物存货购买通知之日后的三年。

Section § 6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所有应付的款项都已支付,或者如果达成的安排让委员会满意,证书就可以签发。为这些款项提供的担保不受另一条款,即第 (6701) 条中规则的限制。

证书可以在根据截至证书签发日期的委员会记录,支付本部分项下所有到期款项后签发,或在款项支付已令委员会满意地获得担保后签发。此类担保不受第 (6701) 条所含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6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接管企业的人的责任。如果你购买一家企业,你可能需要承担前任所有者的一些债务。如果你因为这种“继任者责任”而欠款,州政府会在得知你购买企业后的三年内通知你。如果你不同意这份通知,可以申请复议。重要的是,虽然你需要在通知最终确定后支付应付款项,但如果逾期支付,不会加收额外罚款。 如果州委员会认定你未能扣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前任所有者的债务,但这是由于你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造成的,你可能不会受到处罚。要符合条件,你必须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你为何应免除罚款。

Section § 6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停业,并且委员会持有该企业的担保金(例如现金、政府债券或受保银行存款),那么截至企业停止运营之日,这些担保金将用于支付该企业欠委员会的任何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