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对未支付规定款项的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有人拖欠款项,州政府可以签发强制执行令来追缴欠款。这可以在款项逾期三年内发生,或者在与债务相关的某些法律行动(例如记录摘要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发生十年内发生。州政府可以指示执法部门,将该债务视为法院判决,使用强制执行令,其效力如同法院的执行令状。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并出售财产以偿还债务,并且必须在收到强制执行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Section § 677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向警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等特定执法人员或机构支付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和开支类似于为执行一项称为“执行令”的法院命令所支付的费用。重要的是,这些刊登费用应由委员会而非法院负责批准。

Section § 67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根据本部分欠下费用、佣金或任何开支,您有责任支付。政府可以使用征收令或任何其他允许的税款征收方式向您征收这笔款项。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凭借征收令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从其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