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税款到期或逾期三年内,起诉追收未缴税款以及任何罚款和利息。此外,在因某些已记录的通知而导致税收留置权有效期间,委员会也可以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在加州法院、其他州的法院甚至联邦法院提起这些诉讼。

任何税款或任何应收税款到期应付之日起三年内,以及任何税款或任何应收税款逾期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因根据第6738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而导致留置权有效期间内,委员会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追收逾期未付的款项 以及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6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总检察长处理该诉讼,并规定民事案件的常规规则,例如通知相关方以及审判和上诉的程序,均适用于此。

Section § 6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以特定方式签发扣押令(即法院扣押财产的命令),而无需证明通常的要求。它指的是法律法规其他部分所概述的一个简化程序。

Section § 6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欠税的法律诉讼中,税务委员会出具的列明欠税的证明可用作初步证据。这份证明表明已确定的税额、欠款状态,并证明税务委员会已遵循所有必要程序来计算并确认这些金额。

在该诉讼中,委员会出具的显示拖欠情况的证明书,应构成以下事项的初步证据:税款或税额的确定、所列金额的拖欠,以及委员会遵守本部分所有关于金额计算和确定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使用税案件中如何送达法律文书。它规定你可以遵循加州送达文件的常规法律程序。另外,你也可以将文书送达给案件中涉及的零售商在加州营业地点的任何员工。如果你选择后一种方式,你还必须通过挂号邮件将文书副本寄送给零售商的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