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杂项规定
Section § 6827
Section § 68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商业实体关闭,负责的董事或人员如果故意不缴纳未付税款,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此责任仅适用于他们在控制期间到期的税款。
如果企业收取了销售税或使用税,或者本应缴纳销售税或使用税但未上缴,则适用个人责任。“故意不缴纳”在法律中被定义为有意决定不支付。税款债务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征收,并且关于税款债务的通知必须在州政府得知企业关闭后的特定时间内送达。
Section § 6830
Section § 6831
Section § 6832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与纳税人制定付款计划,以分期支付税款、利息和罚款,如果双方同意,协议可以修改。如果纳税人不遵守约定的计划,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终止通知来终止协议,通知中会解释终止原因,并告知纳税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协议被终止,全部欠款将立即到期。委员会必须制定审查这些终止的程序,但在行政复议期间,对所欠税款的追缴不会停止。如果委员会认为税款征收存在风险,这些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纳税人在税款到期日后45天内制定了付款计划并遵守了该计划,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任何罚款都将被免除。
Section § 6832.5
Section § 6832.6
Section § 6833
如果您不缴纳税款或相关费用,加州可能会向您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不会超过政府追缴款项的实际成本。他们只有在向您发出警告通知后才会收取此费用。
这笔追偿费不计利息,并像其他税款一样征收。如果您能证明未支付是由于您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是因为您忽视了通知,您可以免除此费用。
为此,您需要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您的情况。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任何收入都将与其他税收收入同等处理。
Section § 683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文件。如果政府和私人雇主同意,他们可以接收这些电子文件。同样的电子方式也适用于接收与这些命令相关的雇主文件。所有规定都如同完全写入现有程序法典一样有效,并且此电子流程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后发出的通知。
Section § 68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税务委员会与美国国税局或其他征收销售和使用税的州合作,以追缴未缴的税款。但是,这些协议不得导致政府雇员失业或其工作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协议可以决定支付多少费用以及如何补偿合作机构。追税机构也可以让其法律团队代表加州委员会将案件提交法院。
这里明确定义了员工的“岗位流失”,确保了对工作和工作条件的保护,但轻微的变动,如班次调整或同一职位类别内的调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