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0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签订协议,代美国国税局或其他与加州有类似税收协议的州收取逾期税款债务。一旦债务人收到通知,该债务就应付给加州,委员会可以使用各种方法收取,类似于州税收的征收程序。

本节适用于这些债务,如同它们是加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与其他条款存在冲突。收取这些债务不会干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通过本节进行的收取不应算作支付加州的销售和使用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50(a) 委员会可以签订协议,代为收取拖欠美国国税局或任何其他征收销售和使用税或类似税种的州政府的税款债务,前提是根据第6835节,美国国税局或该州已签订协议代为收取拖欠委员会的税款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50(b) 经委员会书面通知债务人后,根据(a)款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款项应被视为最终且到期应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款项,并应由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债务人收取,以收取拖欠的销售和使用税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第2条(自第7170节起)记录州税留置权通知,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9篇第2章第5条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发布命令并征收,其方式应与针对税款的收入扣押令所规定的方式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50(c) 本部分应以与本节所指款项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并在完全程度上适用,如同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节一样,除非任何条款与本节不一致或与本节不相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50(d) 实施和管理本节所需的活动不得干扰委员会执行本部分的主要职责。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50(e)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进行的征收均不得解释为根据本部分或根据第2部第1.5部分(自第7200节起)或第1.6部分(自第7251节起)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