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给法律中处理销售税和使用税的部分命名。它允许人们将其称为“销售和使用税法”。

本部分称为并可引述为《销售和使用税法》。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6003

Explanation
销售税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本部分的第2章规定,对销售行为征收的税。

Section § 6004

Explanation

“使用税”是指本法律章节第3章中规定的一种税。

“使用税”指本部分第3章所征收的税。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法律目的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遗产、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共同行动的团体。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社交俱乐部、兄弟会组织、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受托人、辛迪加、美国、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当局、区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6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何为“销售”。销售包括任何以金钱为对价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它涵盖了当材料由买方提供时商品的生产或定制,俱乐部向成员分发商品,以及有偿提供食物或饮料。如果财产已转让但卖方保留所有权作为支付担保,这仍然算作销售。个人财产的租赁被视为销售,除非它们属于特定例外情况,例如电影租赁、带清洁服务的亚麻用品租赁、与居住空间一并租赁的家具,以及某些移动运输设备。对于先前已纳税或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继承财产)获得的租赁财产,也有特定的条件。

“销售”指并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a) 任何以对价进行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交换或易货,无论是有条件的还是其他的,无论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占有权转让”仅包括经委员会认定为代替所有权转让、交换或易货的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b) 为消费者生产、制造、加工、印刷或印制有形个人财产以获取对价,而消费者直接或 间接提供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印刷或印制的材料。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c) 社交俱乐部和兄弟会组织向其成员或其他人提供和分发有形个人财产以获取对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d) 以对价提供、准备或供应食物、餐食或饮料。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e) 财产占有权已转让但卖方保留所有权作为价款支付担保的交易。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f) 为客户特殊订制生产、制造或印刷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或任何出版物的转让,以获取对价。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 任何 以对价进行的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无论以何种方式或手段,但以下租赁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1) 电影或动画电影,包括电视、影片和磁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2) 亚麻用品和类似物品的租赁,当租赁协议的一个基本部分是提供物品的定期洗涤或清洁服务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3) 与其使用所在居住空间租赁一并进行的家用家具租赁。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4) 用于运输人员或财产的移动运输设备,如第6023条所定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5) 出租人以基本相同形式取得或转让人以基本相同形式取得的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且出租人或转让人已支付销售税补偿或已支付按财产购买价格计算的使用税。就本款而言,“转让人”指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5)(A) 出租人通过第6006.5条(b)款所述交易取得财产的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5)(B) 出租人通过遗嘱或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已故者。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6) 移动房屋,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和第18211条所定义,但1980年7月1日之前首次全新出售且不受地方财产税管辖的移动房屋除外。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7)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g)(7)(1)款和(5)款以及第6094.1条不适用于私人使用的录像带、录像带和激光影碟的租赁,在此类租赁下,承租人或租用人未获得或取得许可、广播、展示或复制该录像带、录像带或激光影碟的权利。

Section § 60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出租人将有形动产的占有权授予承租人时,只要租赁财产仍在该州内,这就被视为出租人在加州的一项持续销售。无论财产何时何地交付给承租人或其他人,这一点都适用。

出租人将有形动产的占有权授予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授予其他人,就租赁财产位于本州的任何时期而言,在租赁期内,构成出租人在本州内的一项持续销售,无论财产交付给承租人或该其他人的时间或地点如何。

Section § 60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财产租赁或租用中何为“租赁”。如果一份“租赁”合同涉及的有形个人财产使用时间少于一天,费用低于 ($20),并且只能在出租人的地点使用,则不被视为租赁。如果一份名为租赁的合同持续固定期限,并允许承租人在支付所有款项后拥有该财产,或以少量价格购买该财产,那么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销售。对于与政府实体签订的类似租赁的合同,即使承租人因公共资金不足而可以取消合同,承租人仍被视为受固定期限约束。

“租赁”包括出租、租用和许可。“租赁”不包括对有形个人财产的使用,如果该使用期限少于一天,费用低于二十美元 ($20),且使用该财产的特权仅限于在特权授予人的场所或营业地点使用。如果一份被指定为租赁的合同将承租人约束在一个固定期限内,并且承租人将在完成所需付款后在期限结束时获得所有权,或者在该时点有权以象征性金额购买该财产,则该合同应从其开始之日起被视为担保协议下的销售,而非租赁。对于与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其任何代理机构或部门签订的被指定为租赁的合同,即使承租人有权在未拨付足够资金支付合同项下到期款项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承租人仍应被视为受固定期限约束。

Section § 600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偶发销售”,即不需要卖方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首先,它包括销售卖方业务中不经常销售的财产,除非这些销售变得足够频繁以至于需要许可证。其次,如果某人转让了他们几乎所有的商业财产,但所有权保持不变——换句话说,仍然是相同的人控制着它——那么该交易也算作偶发销售。最后,它涵盖了干草生产商销售除干草以外的物品,只要这些销售不频繁到需要许可证。

“偶发销售”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5(a) 卖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持有或使用的财产销售,而该经营活动要求其持有销售许可证,或者如果该活动发生在本州则须持有销售许可证,但前提是该销售不属于一系列销售,其数量、范围和性质不足以构成一项要求其持有销售许可证的活动,或者如果该活动发生在本州则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5(b) 任何转让一个人在上述活动过程中持有或使用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行为,且在转让后,该财产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与转让前存在的状况实质上相似。就本节而言,股东、债券持有人、合伙人或在公司或其他实体中持有所有权权益的其他人员,被视为拥有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财产的“实际或最终所有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6.5(c) 干草生产商销售除干草以外的财产,但前提是该销售不属于一系列销售,其数量、范围或性质不足以构成一项活动,而如果该生产商不销售干草,则其须为此活动持有销售许可证。

Section § 60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拍卖中的“销售”包括以下情况:有形个人财产出售给最高出价者,但双方约定该财产不予交付,或购买金额将退还。在这些情况下,税款是根据中标金额计算的。

“销售”包括在拍卖中进行的任何销售,涉及有形个人财产,该财产在拍卖中出售给成功竞标者,但销售时存在协议或谅解,即所涉财产将不交付给成功竞标者,或其根据该销售可能支付的任何款项将退还给他。在此类情况下,税款应根据中标金额计算。

Section § 6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零售销售”或“零售”的含义,强调其目的是非转售。如果产品由销售商以外的任何人(例如代理人)交付给消费者,则该人将被视为零售商,必须报告销售额。

此外,任何涉及伪造或非法标签商品的销售,无论是否旨在转售,均被视为“零售销售”。“被定罪的销售商”是指被判犯有伪造罪的人。本节还指出,某些法典规定不适用于被定罪销售商以外的实体,并且在定罪后,寄送欠款认定通知有一个特殊的一年期限。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a)(1) “零售销售”或“零售”是指以有形个人财产形式进行的、非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目的的销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a)(2) 当有形个人财产由其所有者或前所有者,或由该所有者、前所有者或代理人的代理人或中介交付给消费者,或交付给某人以再次交付给消费者,且该交付是根据未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进行的零售销售时,进行交付的人应被视为该财产的零售商。他或她应将该财产的零售销售价格计入其总收入或销售价格。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1) 尽管有 (a) 款规定,“零售销售”或“零售”应包括被定罪的销售商销售带有伪造标记、伪造标签或非法标签的有形个人财产,或与该销售相关的销售,无论该销售是否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转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 就本款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A) “被定罪的销售商”是指在销售日期或之后被判犯有伪造罪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刑法典》第350条或第653w条,或《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18、2319或2320条的行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B) “伪造标记”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20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C) “伪造标签”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18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D) “非法标签”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18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E)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和第7编第3部第1章第1条(自第17500条起),以及《民法典》第3编第4部第1.5篇(自第1750条起),不适用于被定罪的销售商以外的任何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7(b)(2)(F) 尽管有第5章第2条(自第6481条起)的规定,给被定罪的销售商的欠款认定通知应在定罪日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一年内寄出。

Section § 60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承包商或分包商购买实物商品,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上为美国进行的建设项目时,这些购买被视为零售。这些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随后需要缴纳税款。

向承包商或分包商销售有形动产,用于履行与美国签订的在本州不动产上或对不动产进行改进的建设合同的,属于零售。此类销售的销售总收入或如此销售的财产的销售价格,应计入本部分所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存储”指的是在加州持有或保管实物商品,但有两种情况不属于“存储”:一是将这些商品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出售;二是这些商品是从零售商那里购买后,完全在加州以外的地方使用。

“存储”包括在本州内出于任何目的进行的任何保管或保留,但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若其目的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销售,或随后仅在本州以外使用,则不在此列。

Section § 6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有形个人财产的“使用”。它指的是因为你拥有财产而对财产拥有控制权或权利,或者作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付费使用它的人)对财产拥有控制权或权利。但是,如果你作为业务的一部分销售该财产,则不被视为“使用”。

Section § 60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储存”和“使用”不被视为在加州持有或控制财产,如果该财产只是暂时持有,旨在运出本州并在其他地方使用。如果该财产将被更改、加工或附着到其他物品上,而这些物品随后将在加州以外使用,也不算作“储存”或“使用”。

“储存”和“使用”不包括持有、保留或行使对有形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力,其目的在于随后将其运出本州以便此后仅在本州以外使用,或旨在将其加工、制造或制造成、附着于或并入其他有形个人财产,而该其他有形个人财产将被运出本州并此后仅在本州以外使用。

Section § 6009.2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明了,如果某人因购买或使用带有伪造、假冒或非法标签的物品而被定罪,“储存”和“使用”的含义。即使这些物品是为了日后转售而购买的,这些术语也适用于此类购买行为。“被定罪购买者”是指在购买这些物品后被判犯有伪造罪的人。 该法律规定,某些关于不公平商业行为和欺骗性做法的法规不适用于除被定罪销售者以外的任何人。它还使用联邦法律的定义来界定“伪造标志”、“伪造标签”和“非法标签”的含义。此外,该法律规定,在被定罪购买者被定罪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向其寄送欠税通知。

Section § 6010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有形个人财产的“购买”构成。它包括各种类型的转让,例如交换、销售或有偿租赁。它涵盖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直至买方全额支付的情况,以及为客户特别制作物品的情况。它还包括物品租赁,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例如电影、附带清洁服务的亚麻用品、与居住空间一并租赁的家用物品、移动运输设备,以及如果已支付税款,以购买时相同形式租赁的有形财产。它不包括未经许可复制或广播的私人用途视频内容的租赁。

“购买”指并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a) 任何有偿的、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进行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交换或易货。“占有权转让”仅包括经委员会认定为替代所有权转让、交换或易货的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b) 在本州以外进行,或客户根据第2章第3条(第6091节起)提供转售证明时,为直接或间接提供生产、制造、加工、印刷或压印所用材料的消费者,有偿生产、制造、加工、印刷或压印有形个人财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c) 财产占有权已转让但卖方保留所有权作为价款支付担保的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d) 为满足客户特殊订单而生产、制造或印刷的有形个人财产,或任何出版物的有偿转让。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 任何有偿的、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进行的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但以下租赁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1) 电影或动画电影,包括电视、影片和磁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2) 亚麻用品及类似物品,当租赁协议的一个基本部分是提供物品的定期洗涤或清洁服务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3) 与其使用所在居住空间一并租赁的家用家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4) 用于运输人员或财产的移动运输设备,如第6023节所定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5) 出租人以基本相同形式取得或转让人以基本相同形式取得并出租的有形个人财产,且出租人或转让人已支付销售税补偿或已按财产购买价格支付使用税。就本款而言,“转让人”指以下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5)(A) 出租人通过第6006.5节(b)款所述交易取得财产的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5)(B) 出租人通过遗嘱或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已故者。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6) 移动房屋,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节和第18211节所定义,但1980年7月1日之前首次出售的新移动房屋且不受地方财产税管辖的除外。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7)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e)(7)(1)款和(5)款以及第6094.1节不适用于私人使用的录像带、录影带和影碟的租赁,在此类租赁中,承租人或租用人未获得或取得许可、广播、展示或复制该录像带、录影带或影碟的权利。

Section § 6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租赁的有形财产位于加州,那么在它位于加州期间,无论您最初何时何地收到它,都将被视为在加州持续“购买以供使用”。

承租人或应承租人指示的其他人对有形动产的占有,就租赁财产位于本州的任何时期而言,均视为承租人在本州持续购买以供使用,不论该财产交付给承租人或该其他人的时间或地点。

Section § 60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根据本法律部分,哪些情况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具体来说,如果字体排版师制作或转让用于印刷的排版铅字或校样,这不属于销售或购买。同样,如果这些物品被转让给印刷商或出版商用于印刷,也不属于销售。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制作或转让包含复制校样的“拼版”、“机械稿”或“组装件”等物品。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 (a) 字体排版师为准备印刷品而制作或转让的排版铅字或其复制校样,或 (b) 为印刷商或出版商制作并转让给印刷商或出版商用于印刷的此类复制校样或压印版模。
前述规定不适用于复制校样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拼版”、“机械稿”或“组装件”的制作或转让。

Section § 6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群人组建合伙企业,共享设备、摄影棚空间和工作人员等资源,以降低电影制作成本,那么在合伙企业内部共享这些资源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简单来说,共享此类资源不会引发任何与销售相关的税务义务。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事任何媒体形式电影制作和发行的人员,为通过共享设备、摄影棚设施和人员服务的使用来降低电影制作成本而组建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向其成员提供(不转移有形个人财产所有权)此类设备、设施和服务以供其成员制作电影之用,不构成“销售”或“购买”。

Section § 601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有形商品的销售或购买地点,由交易发生时物品的实际所在地决定。

Section § 601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电影制作相关的某些交易不被视为税务上的“销售”或“购买”。它强调,从事合格制作服务的人员实际上是所用材料(如绘画或胶片录音)的消费者,即使他们不保留这些物品。此外,如果电影权利的转让发生在电影向公众放映之前,这也不属于应税销售。然而,例外情况包括原始胶片、发行拷贝的销售以及私人用途的租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a)(1) 与制作任何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关的任何合格制作服务的履行。履行此类合格制作服务的人员是用于拍摄特效、片头或片尾的绘画、模型和艺术作品的消费者,以及用于创建或录制声音、视觉图像或计算机生成图形的胶片、磁带或其他载体的消费者,尽管财产所有权可能根据合格制作服务合同进行转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a)(2)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转让任何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中任何权益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a)(2)(A) 该转让发生在合格电影向其普通观众展映或播出之日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a)(2)(B) 该转让是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通过关联关系持有在合格电影向其普通观众展映或播出之日前获得的任何开发权的人员作出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1) “电影”指任何视听作品(在其制作的任何阶段),由一系列相关图像组成,无论是在胶片、磁带或其他载体上,无论是摄影的还是其他方式,并且就此而言,包括构成电影一部分或与电影同步的所有实体材料,包括原始、复制和其他底片、中间胶片产品、磁带、拷贝以及为配合电影中描绘的图像材料而创建的原始、复制和其他声音或视觉录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2) “制作或生产任何合格电影”指通过任何方式、方法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装置,原创、创作、发明、设计、构思、开发、拍摄、编辑、录制、印制、改编、修改、制作、处理、制造、组装、建造或生产该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论是在主要摄影开始之前或之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3) “合格电影”指任何电影,无论其制作是否完全完成,为通过任何媒介或任何设备进行开发而制作、改编或修改的电影,包括但不限于为在电影院、通过任何形式的电视、录像带、录像带或激光影碟、在游乐园或在商业承运人上进行开发而制作的电影,用于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娱乐、商业、广告、促销、工业或教育目的。合格电影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有改编版本(无论是为在任何语言、任何媒体或其他方面进行开发而改编的)、创意广告和宣传材料,如预告片、电视广告或短片。合格电影不包括为私人非商业用途(如婚礼或毕业典礼)制作的电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4) “合格制作服务”指任何人在任何身份(无论是作为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或其他)下,在胶片、磁带或其他视听载体上进行的与制作任何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关的任何制作,包括但不限于摄影、声音、音乐、特效、动画、改编(语言、媒体、电子或其他)、技术修改、计算机图形、配音、混音、剪辑或剪切服务。“合格制作服务”不包括为展映或播出而制作发行拷贝或复制磁带的服务或其他工作。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5) “转让”指以任何方式或形式,通过任何手段,无论有条件与否,对所有权或占有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销售、转让、交换、租赁、许可或易货。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6) “与任何合格电影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方式和在或通过任何媒介制作或开发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b)(7) “利用”或“开发利用”就任何合格电影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或所有媒体市场和地区,通过任何或所有各种类型和性质的手段、方法、模式、流程、设备或交付系统,展映、广播、电视播放、展示、放映、传输、复制、再现、发行、推广、广告、商业化、商品化、营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合格电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开发利用”包括构成利用任何或所有合格电影过程的任何阶段的每一项行为,无论是在主要拍摄开始之前还是之后。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c)(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c)(1) 任何原始胶片或录像带库存的销售或购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c)(2) 任何用于展映或广播的发行拷贝或磁带的销售或购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c)(3) 任何用于私人用途的盒式录像带、录像带或激光影碟的租赁,如第6006条(g)款第(7)项和第6010条(e)款第(7)项所述。

Section § 601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您租赁一个化学厕所单元时,出于税收目的,这被视为一次“销售”和“购买”。这意味着根据租赁或租金价格征收的税款适用,即使该单元以与取得时相同的形式出租,或者在购买该厕所时已经支付了销售税或使用税。

Section § 60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和“购买”这两个术语不适用于作为项目一部分提供给参与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或转让。自2018年9月21日起,这一豁免也适用于在为项目履行建筑合同时使用该财产的承包商。法律规定,“项目”和“参与方”在《公共资源法典》的另一节中定义,并且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a)(1) “销售”和“购买”不包括构成任何项目的有形个人财产向任何参与方的任何租赁或所有权转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a)(2) 自2018年9月21日起,“销售”和“购买”不包括构成任何项目的有形个人财产向任何承包商的任何租赁或所有权转让,该承包商将该财产用于为参与方履行建筑合同,且该参与方将把该财产作为经批准项目的组成部分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b) 在本节中,“项目”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6003条(a)款第(8)项(B)分项中规定的含义,且“参与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6003条(a)款第(7)项(B)分项中规定的含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c)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且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010.8

Explanation

“销售”和“购买”这两个术语不包括将属于特定项目一部分的有形动产租赁或转让所有权给参与方。在此背景下,“项目”和“参与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另一节中定义的特定含义。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a) “销售”和“购买”不包括构成任何项目之有形动产向任何参与方的任何租赁或所有权转让。在本节中,“项目”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6003条(a)款第(7)项(B)分项中规定的含义,“参与方”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6003条(a)款第(6)项(B)分项中规定的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8(b) 本节应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0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在定制计算机程序方面,哪些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本质上,如果您正在设计、开发或转让一个定制计算机程序(而非基本程序),它在税务上不计为销售或购买。这些定制程序包括为特定客户开发的独特软件,并且可能涉及对现有软件进行修改以适应客户需求。然而,那些反复销售或租赁的预制软件,即使最初是定制开发的,也不符合本条款中定制程序的定义。

该法律还定义了存储介质,指像磁盘这样可以存储程序的物理物品,并澄清了某些自动化机械不被视为本条款中的“计算机”。此外,它还详细定义了什么是“计算机程序”和“定制计算机程序”。

“销售”和“购买”,就本部分而言,不包括设计、开发、编写、翻译、制造、租赁或为对所有权或占有的对价而进行的转让,定制计算机程序,但基本操作程序(如第995.2节所定义)除外,无论是书面程序形式,还是程序记录在其上或其中的存储介质形式,或任何旨在方便使用如此转让的定制计算机程序的所需文档或手册。
在本节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9(a) “存储介质”包括穿孔卡片、磁带、磁盘、软盘或磁鼓,计算机程序可在其上体现或存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9(b) “计算机”不包括磁带控制的自动钻孔、铣削或其他制造机械或设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9(c) “计算机程序”是指解决问题的完整方案,例如解决问题所需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指令的完整序列,并包括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及其子类,例如汇编程序、编译器、例程、生成器和实用程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9(d) “定制计算机程序”是指根据客户特殊订单准备的计算机程序,并包括为现有预编写程序进行修改而单独列出的费用所代表的服务,这些修改是根据客户特殊订单准备的。该术语不包括为一般或重复销售或租赁而持有或存在的“现成”或预编写计算机程序,即使该预编写或“现成”程序最初是根据定制基础或内部使用而开发的。为满足客户需求而对现有预编写程序进行的修改,仅在修改的范围内属于定制计算机编程。

Section § 60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一部分的某些有形个人财产的转让或租赁,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适用于参与方与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之间的转让,前提是该转让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规定。

“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的定义基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条款。但是,如果原始债券并非由管理局本身发行,则本法律不适用于由管理局进行再融资的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0(a)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任何参与方将构成任何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也不包括管理局将构成任何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的有形个人财产租赁或转让所有权给任何参与方,当该转让或租赁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分部(自第44500条起)进行的。本条中使用的“项目”、“污染控制设施”和“参与方”等术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506条和第44508条赋予它们的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0(b) 本条仅适用于符合经1999年第756章法规修订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508条所定义的“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的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0(c) 本条不适用于管理局赎回并非由其最初发行的债券或债务凭证的项目,且管理局认定该再融资项目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分部(自第44500条起)规定的项目资格。

Section § 601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出于税收目的,当您作为某些租赁安排的一部分转让大众通勤车辆的所有权时,这不计为销售或购买。此类安排可包括安全港租赁(一种特定的税收优惠租赁安排),或包含安全港租赁的售后回租和回租再租安排。合格的大众通勤车辆的定义基于《国内税收法》。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168(f)(8)条所述的安全港租赁安排,经第97-248号公法第208条、第97-354号公法第5条和第97-448号公法第102条修订,或根据包含安全港租赁安排的售后回租或回租再租安排而进行的任何合格大众通勤车辆的转让。就本条而言,“合格大众通勤车辆”是指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103(b)(9)条所定义的合格大众通勤车辆。

Section § 60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典当商将一件物品归还给将其用作贷款抵押品的原所有者时,这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适用于典当商在特定条件下获得该物品所有权,并且归还发生在六个月内的情况。该人必须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以及任何应计利息或费用。此外,该人必须出示证明,表明他们最初已为该物品支付了销售税。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 “销售”和“购买”就本部分而言,不包括典当商将已归属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曾将该财产抵押给典当商作为贷款担保,且该财产所有权已根据《金融法典》第21201条转让给典当商的人,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1) 该转让发生在财产所有权根据《金融法典》第21201条从该人转让给典当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2) 作为财产转让的对价,该人仅需向典当商支付截至典当商获得该财产所有权之日的贷款剩余未偿余额,包括应计费用和利息,以及以下其中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2)(A) 对于原始贷款金额不超过两千四百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2,499.99) 的情况,根据《金融法典》第8分部第2章(自第21200条起)允许的贷款费用和利息,自典当商获得该财产所有权之日起至转让给抵押该财产的人之日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2)(B) 对于原始贷款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以上的情况,根据最后一次月度合同利率应付的费用和利息,自典当商获得该财产所有权之日起至转让给抵押该财产的人之日止。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a)(3) 该人持有证明,例如提供给购买者的收据或类似文件,证明该人最初已为该物品支付销售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b) 在本条中: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b)(1) “典当商”具有《金融法典》第21000条所描述的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b)(2) “已归属财产”具有《金融法典》第21002条 (b) 款所描述的含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15(c)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停止生效。

Section § 60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艺术家或设计师在社交活动中转让原创艺术品(如图画或绘画)不被视为税务上的“销售”或“购买”。这些条件包括:艺术品必须主要(80%或以上)免费赠予购买者以外的人,艺术品有预设的收费,并且这项收费取决于在活动中至少创作三件作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a) “销售”和“购买”,就本部分而言,不包括艺术家或设计师在社交聚会上为娱乐目的转让原创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a)(1) 绝大部分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由艺术家或设计师交付给购买者以外的一个或多个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a)(2) 绝大部分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由购买者以外的一个或多个人接收,且对成为这些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所有权人的该个人或多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a)(3) 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的收费基于预设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a)(4) 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的收费取决于艺术家或设计师在社交聚会上至少创作三幅图画、素描、插图或绘画的最低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30(b) 就本节而言,“绝大部分”指80%或以上。

Section § 6010.40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当市、县或地方政府动物收容所,或非营利性动物福利组织,将动物送给某人作为宠物饲养时,这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包括现在或将来为绝育、去势或疫苗接种等服务收取的任何费用。动物福利非营利组织必须专注于防止虐待或忽视动物,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免税条件。

Section § 60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濒危或受威胁的动植物物种在非营利性动物园之间,或在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成员与非营利性动物园之间进行交易或交换时,根据某些法律条款,这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一豁免有助于促进保护工作,因为它允许动物园交换物种而无需触发销售税规定。

“濒危或受威胁”物种被定义为那些被国际公约或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列出的物种。“非营利性动物园协会”被定义为为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运营并根据税法符合非营利组织资格的动物园组织,或者由任何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动物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a)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通过非营利性动物园协会之间或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成员与非营利性动物园协会之间的交易或交换而获得或处置的任何濒危或受威胁动植物物种的转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b) 就本条和第6366.5节而言,“濒危或受威胁动植物物种”指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动物或植物: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b)(1) 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或III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b)(2) 被美国内政部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c) 就本条和第6366.5节而言,“非营利性动物园协会”包括以下两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c)(1) 为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运营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获得免税资格的动物园协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50(c)(2) 由任何州或外国政府的市、县或其他机构拥有或运营的动物园。

Section § 60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收购性售后回租中,何时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或租赁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如果原所有者已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并且售后回租发生在财产首次使用后的90天内,则此类交易不被视为销售或购买。但是,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则被视为销售或购买。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进行的交易。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5(a)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不包括根据一项收购性售后回租而发生的有形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租赁。收购性售后回租是指某人出售有形个人财产并回租给该人,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5(a)(1) 该人已就其购买该财产支付了销售税补偿或使用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5(a)(2) 该收购性售后回租在该人首次实际使用该财产之日起90天内完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5(b)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和“购买”包括在收购性售后回租终止时向承租人转让所有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0.65(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执行的收购性售后回租安排。

Section § 6011

Explanation

“销售价格”是指销售有形商品所收取的总金额,包括非现金价值,不扣除生产、劳务或运输等成本。这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所有服务以及任何信用额度或与汽油相关的美国税费。

然而,“销售价格”不包括某些项目。这些排除项包括现金折扣、全额退款的退货、安装劳务成本、某些税费、合理的运输费用以及单独列明的车辆费用。

此外,如果将有形商品与专利等无形财产一同出售,只要有形部分的合理价格单独列明,则仅对有形部分征税。市、县和印第安部落等实体对零售销售征收的税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排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a) “销售价格”是指有形个人财产出售、租赁或出租(视情况而定)的总金额,以货币计价,无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支付,不扣除以下任何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a)(1) 所售财产的成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a)(2) 所用材料的成本、劳务或服务成本、所收取的利息、损失或任何其他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a)(3) 财产的运输成本,除非本条其他规定另有排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b) 财产出售、租赁或出租的总金额包括以下所有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b)(1) 构成销售一部分的任何服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b)(2) 卖方给予购买者的任何信用额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b)(3) 美国对汽油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 “销售价格”不包括以下任何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 销售中允许并已享受的现金折扣。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2) 客户退回财产时,以现金或信用形式全额退还的款项,但如果客户为了获得退款而被要求以高于退回财产所收取的金额购买其他财产,则此排除不适用。就本条而言,当扣除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后的购买价格退还或记入客户账户时,应视为已全额退款或记入信用。扣留的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金额可以是销售价格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根据上一个会计周期内退回商品的平均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3) 为安装或应用所售财产而收取的劳务或服务费用。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4)(A) 美国对零售销售征收或与零售销售相关的任何税款(但不包括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消费税,除非(B)项另有规定),无论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4)(A)(B)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1条或第4091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购买者证明其有权获得已支付联邦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或购买者根据第6245.5条出具证明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5)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对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销售征收或与零售销售相关的任何税款,以销售价格或总收入的规定百分比计算,无论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6)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对在该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内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的任何税款,以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规定百分比计算,无论税款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7) 从零售商营业地点或直接发货给购买者的其他地点收取的单独列明的运输费用,但此排除不得超过零售商自有设施运输的合理费用,或零售商通过非自有设施运输的成本。然而,如果运输是由零售商自有设施进行的,或财产以送达价格出售,则此排除仅适用于财产购买后发生的运输。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8) 将填埋物从挖掘现场运输到购买者指定地点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单独列明且不超过合理费用,或如果全部对价仅为运输费用。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9) 加利福尼亚州征收并已支付的任何机动车、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费用或税款,已计入或以机动车、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销售或购买价格的规定百分比计算的。
(10)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0)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0)(A) 在任何技术转让协议中,与有形个人财产一同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所收取的金额,如果该技术转让协议单独列明了有形个人财产的合理价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0)(A)(B) 如果技术转让协议未单独标明有形个人财产的价格,且该有形个人财产或类似的有形个人财产曾以单独价格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出售或租赁,则该有形个人财产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的价格应作为确定应纳税有形个人财产零售公平市场价值的依据。技术转让协议项下收取的剩余金额为所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的对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0)(A)(C) 如果技术转让协议未单独标明有形个人财产的价格,且该有形个人财产或类似的有形个人财产未曾以单独价格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出售或租赁,则零售公平市场价值应等于生产该应纳税有形个人财产所用材料和劳务成本的200%。技术转让协议项下收取的剩余金额为所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的对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0)(A)(D) 就本款而言,“技术转让协议”是指任何协议,根据该协议,拥有专利或著作权权益的人将制造和销售产品或使用受该专利或著作权权益约束的工艺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另一个人。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1) 根据第31部分(自第60001条起)对柴油征收的任何税款金额。
(1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2)(A)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印第安部落对有形个人财产零售销售征收的税款金额,该税款按销售或购买价格的规定百分比计算,无论该税是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2)(A)(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c)(12)(A)(B)(A)项授权的排除仅适用于实质性遵守本部分的零售商。

Section § 6011.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加州,对于消费者合作社而言,销售实物商品时,某些会员费以及以劳动代替的会员费不计入“销售价格”。但是,消费者合作社不能将商品本身的成本从销售价格中扣除。

消费者合作社是为了互利而组织的团体,通常根据成员的参与度在成员之间分享收益或利益。它们可以以现金或服务等形式分配利益,并且可以从盈余收益中支付不超过其股本5%的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1(a) 尽管有第6011条规定,消费者合作社(如 (b) 款所定义)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价格”不应包括初始或定期会员费的价值,以及代替或作为月度会员费一部分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但本条授权的排除不得解释为允许消费者合作社从“销售价格”中排除所售财产的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1.1(b) 在本条中,“消费者合作社”指由最终生产者或消费者,或两者兼有的人员组成的公司或团体,其组织目的是主要为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互利而开展任何合法业务,且其收益、储蓄或利益用于股东或顾客的普遍福祉,或以现金、股票、债务凭证、商品或服务形式,根据其交易金额或生产参与度,或两者兼有,按比例和公平地分配给与其开展业务的人员。但是,任何此类公司可以从其净盈余收益、储蓄或利益中支付不超过其股本5%的利息。

Section § 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总收入”定义为零售商从销售、租赁或出租中获得的总金额,不扣除商品成本、服务费或运输费等各种开支。但是,允许进行某些扣除,例如零售商在转售前已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并且除了用于商业展示外未曾使用该财产的情况。总收入包括作为销售一部分的服务、所有形式的付款以及给予买方的任何信用。但是,它不包括折扣、退还的销售价格或安装人工服务的价值。此外,还排除了某些特定税费,例如美国对汽油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的税款或各种市县税。在某些条件下,运输费用也可以排除在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a) “总收入”指零售商零售额的销售、租赁或租金总额,以货币计价,无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收取,不扣除以下任何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a)(1) 所售财产的成本。但是,根据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如果零售商购买财产并非为了转售,已向其供应商偿付供应商须向州缴纳的税款,或已就该财产缴纳使用税,并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该财产以供销售期间,除保留、演示或展示外,未对该财产进行任何其他使用即已转售该财产,则可以进行扣除。如果零售商进行该项扣除,则其供应商就该财产的销售将不获准退款或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a)(2) 所用材料成本、人工或服务成本、已付利息、损失或任何其他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a)(3) 财产的运输成本,但本节其他规定排除的除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a)(4) 美国对汽油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7301条起)征收的任何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b) 销售、租赁或租金总额包括以下所有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b)(1) 作为销售一部分的任何服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b)(2) 所有收款、现金、信用和任何种类的财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b)(3) 卖方允许买方抵免的任何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 “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何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 销售中允许并已使用的现金折扣。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2) 客户退回财产的销售价格,且该全额以现金或信用形式退还,但此排除不适用于客户为获得退款而被要求以高于退回财产所收取金额的价格购买其他财产的任何情况。就本节而言,当购买价格减去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后的金额退还或抵免给客户时,应视为已退还或抵免全额。为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而扣留的金额可以是销售价格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根据上一个会计周期内退回商品的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的平均成本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3) 用于安装或应用所售财产的人工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4)(A) 美国对零售销售征收的任何税款(但不包括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消费税,除非子段 (B) 另有规定),无论该税款是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4)(A)(B)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081或4091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购买者证明其有权获得已支付联邦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或购买者根据第6245.5条出具证明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5)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对有形个人财产零售销售征收的任何税款,该税款以销售价格或总收入的规定百分比衡量,无论该税款是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6)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对在该市、县、市县或快速交通区内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的任何税款,该税款以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规定百分比衡量,无论该税款是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7) 从零售商营业地点或直接发货给购买者的其他地点单独列明的运输费用,但该排除不得超过零售商自有设施运输的合理费用,或零售商通过非自有设施运输的成本。但是,如果运输是由零售商自有设施进行的,或财产以送达价格出售,则此排除仅适用于在财产销售给购买者之后发生的运输。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8) 从挖掘现场到购买者指定地点运输垃圾填埋物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单独列明且不超过合理费用,或者如果全部对价仅为运输费用。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9) 由加利福尼亚州征收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机动车、移动房屋或商用客车费用或税款的金额,该费用或税款已计入机动车、移动房屋或商用客车的销售或购买价格中,或按其规定百分比计算。
(10)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0)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0)(A) 在任何技术转让协议中,随有形个人财产一同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的收费金额,如果该技术转让协议单独列明了有形个人财产的合理价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0)(A)(B) 如果技术转让协议未单独列明有形个人财产的价格,且该有形个人财产或类似有形个人财产曾以单独价格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则该有形个人财产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的价格应作为应税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公平市场价值。技术转让协议项下收取的剩余金额为所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的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0)(A)(C) 如果技术转让协议未单独列明有形个人财产的价格,且该有形个人财产或类似有形个人财产未曾以单独价格出售、租赁或提供给第三方,则零售公平市场价值应等于生产应税有形个人财产所用材料和人工成本的200%。技术转让协议项下收取的剩余金额为所转让的无形个人财产的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0)(A)(D) 就本款而言,“技术转让协议”指任何协议,根据该协议,持有专利或著作权权益的人将制造和销售产品或使用工艺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另一个人,该产品或工艺受专利或著作权权益的约束。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1) 根据第31部分(从第60001条开始)对柴油征收的任何税款金额。
(1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2)(A) 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印第安部落对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销售征收的税款金额,该税款按销售或购买价格的规定百分比计算,无论该税是向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征收。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2)(A)(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c)(12)(A)(B)(A)项授权的排除仅适用于实质性遵守本部分的零售商。
就销售税而言,如果零售商能令委员会满意地证明销售税已计入销售价格总额且未被其吸收,则销售价格总额应被视为不含所征税款的实收金额。《民法典》第1656.1条应适用于确定零售商是否已吸收销售税。

Section § 6012.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当消费者合作社销售实物商品时,他们无需将会员费(包括通过劳动抵扣的费用)计入其应税总收入。但是,合作社不能将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从其应税收入中排除。消费者合作社是一个为共同利益而组织的团体,其利益根据参与程度公平分享。他们可以以现金、股票或其他福利形式分配利润,但只能从其收益中支付不超过股本5%的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1(a) 尽管有第6012条规定,消费者合作社(定义见 (b) 款)销售有形个人财产所得的“总收入”不应包括初始或定期会员费的价值,以及代替或作为月度会员费一部分所提供劳务的价值;但本条授权的排除不应被解释为允许消费者合作社将所售财产的成本从“总收入”中排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1(b) 在本条中,“消费者合作社”指一个公司或一群人,由最终生产者或消费者,或两者兼有组成,其组织目的是主要为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共同利益而开展任何合法业务,且其收益、节余或利益用于股东或顾客的普遍福利,或以现金、股票、债务凭证、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根据其交易量或参与生产的程度,或两者兼有,按比例公平地分配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但是,任何此类公司可以从其净盈余收益、节余或利益中,支付不超过其股本5%的利息。

Section § 60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确定二手移动房屋的“总收入”和“销售价格”。通常,出于销售税目的的价值是基于公认的价值指南,除非实际销售价格更低。对于新移动房屋或二手移动房屋,托管费不计入“总收入”。“实际销售价格”涵盖合同总成本,包括景观美化和家具等额外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2(a) 就本部分而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014 条定义的二手移动房屋的“总收入”,以及在本州出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二手移动房屋的“销售价格”,应以公认价值指南中规定的二手移动房屋的当前价值为基础,无论注册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许可的经销商(而非经销商自身账户)出售二手移动房屋,或通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0131.6 条行事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出售,或只要二手移动房屋的购买者需要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支付使用税。如果价值指南未指明二手移动房屋的型号或制造商,则该二手移动房屋的价值应参照价值指南中根据年龄和尺寸确定的最高价值或实际销售价格(以较低者为准)来确定。如果二手移动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价值指南中规定的当前价值,“销售价格”和“总收入”应以购买文件证明的移动房屋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州平衡委员会应通过法规批准在本州使用的价值指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2(b) 就本部分而言,出售移动房屋(无论是新的还是二手的)的“总收入”应不包括该移动房屋销售中单独列明的托管费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2(c) 就本节而言,“实际销售价格”指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房屋的价值、现场位置、遮阳篷、裙板、停车棚、露台、景观美化、灌木、非固定家具或不属于移动房屋的其他物品,以及文件费。

Section § 60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计算二手车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时,不应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的规定,因合同取消选择权而退还给买方的任何款项。

为本部分之目的,“总收入”和“销售价格”不包括退还给二手汽车购买者的销售价格部分,或根据《车辆法典》第 11713.21 条购买合同取消选择权的购买价格。

Section § 6012.5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根据第6385条规定,向普通承运人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豁免不受第6011条和第6012条规定的影响。简单来说,如果商品按照第6385条的规定出售给承运人,那么这些交易仍然免税,不受其他相关条款任何变更的影响。

Section § 60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工厂预制校舍的销售或使用如何征税。当这些建筑物在本州销售、储存或使用时,只有销售价格的40%被计入税收目的。“工厂预制校舍”是指为学校使用而设计、经州建筑师批准、且大部分在异地制造的建筑物。出于税收目的的地点是零售商的营业地点,无论建筑物如何安装或是否具有永久地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6(a) 就本部分而言,在本州销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耗的工厂预制校舍的“总收入”以及工厂预制校舍的“销售价格”,应为工厂预制校舍售予消费者销售价格的4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6(b) 就本节而言,“工厂预制校舍”指任何按照州学校建设法律设计并经州建筑师办公室结构安全科批准的建筑物,其全部或大部分在异地制造,用于在学区或社区学院区拥有或租赁的场地上组装、建造或安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6(c) 就本节而言,工厂预制校舍的销售或购买地点是工厂预制校舍零售商的营业地点,如第7205节所规定,无论建筑物销售是否包括安装,也无论建筑物是否置于永久地基上。

Section § 60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销售的工厂建造房屋如何征收销售税。具体来说,出于税收目的,这类房屋销售价格的40%才被视为“总收入”或“销售价格”。这包括根据州或地方规定在异地生产并在现场组装的住宅建筑或房间。

“工厂建造房屋”涵盖模块化房屋、分段式房屋、公用设施核心或厨房、浴室等湿核心。它不包括移动房屋、预切割木材套件、板式结构构件(除非它们构成完整的房屋单元),以及不属于原始套件的门廊或遮阳篷。

如果买方声称其购买是为了特定的免税用途,但后来改变了用途,则必须按销售价格的60%缴纳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a) 就本部分而言,在本州销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工厂建造房屋的“总收入”和“销售价格”应为该工厂建造房屋销售价格的4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b) 就本节而言,“工厂建造房屋”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b)(1) 住宅建筑、居住单元或单个居住房间或其组合,或建筑构件、组件或系统,其制造方式使得在建筑工地安装前,所有隐藏部件或制造过程无法在不拆卸、损坏或破坏部件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包括设计用于作为居民或患者护理机构一部分的单元,其完全制造或大部分在异地制造,以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9990条通过的法规,或根据适用的当地建筑要求(如果此类工厂建造房屋在制造地点和制造期间由当地执法机构检查并批准),在现场完全或部分组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b)(2) “模块化房屋”,即构成住宅建筑一个或多个房间的三维箱形或立方体形结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b)(3) “分段式房屋”,通常由两个模块组成,形成一个完整的居住单元。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b)(4) “模块化核心”、“公用设施核心”或“湿核心”,即三维可居住房间或模块,通常包括厨房或一个或多个浴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c) 就本节而言,“工厂建造房屋”不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c)(1)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c)(2) “预切割房屋套件”,其中超过50%的套件仅由预切割木材组成。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c)(3) “板式结构”,例如可能成为建筑物一个或多个房间的墙壁或构件,除非建造商或制造商提供完整的房屋套件,例如提供墙板、地板和屋顶,以形成完整的房屋结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c)(4) 未作为原始房屋套件一部分购买的“门廊”或“遮阳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7(d)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零售商,所购买的工厂建造房屋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使零售商有权将60%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排除在税基之外,但购买者以其他方式或用于其他目的使用该财产,则购买者应承担按销售价格的60%计算的税款支付责任。

Section § 60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新型移动房屋销售的税款计算方式。如果新型移动房屋出售用于安装在地基上并作为住宅使用,则应税金额为售予零售商销售价格的75%。除非零售商是移动房屋的制造商,否则零售商被视为消费者。制造商的税款按其向零售商-消费者出售类似移动房屋的价格计算。零售商可以使用转售证明,并在移动房屋安装时报告销售情况。持证经销商始终被视为零售商-消费者,他们以类似方式处理税款。本节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定义了移动房屋。如果购买者以错误方式使用移动房屋以获取税收优惠,他们将负责支付未缴税款。首次销售时获得部分免税的二手移动房屋,免征新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8(a) 就本部分而言,新型移动房屋销售的“总收入”,以及在本州销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新型移动房屋的“销售价格”,应为移动房屋售予零售商销售价格的75%,如果该移动房屋由零售商出售给购买者,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1条安装在地基系统上作为住宅居住,并且此后需缴纳财产税。就本部分而言,如果零售商的销售原本应缴纳销售税,且零售商并非该移动房屋的制造商,则零售商应被视为消费者。如果移动房屋的零售商是制造商,则税款应按制造商向本州零售商-消费者出售类似可安装移动房屋的销售价格的75%计算。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零售商可以就其购买此类移动房屋提供转售证明,并应在移动房屋出售给购买者用于安装作为住宅居住的期间的申报表中报告该购买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2.6条获得许可的移动房屋经销商,无论其是否将移动房屋安装在地基系统上作为不动产改良物,均应视为零售商-消费者。该持证经销商可以就购买此类移动房屋提供转售证明,并应在持证经销商安装移动房屋作为住宅居住的期间的申报表中报告该购买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8(b) 就本节而言,“移动房屋”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和第18211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8(c)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零售商,所购买的移动房屋将以某种方式或为某种目的消费,使零售商有权将售予零售商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的25%排除在税基之外,并且以本部分项下不适用任何其他排除或豁免的某种其他方式或为某种其他目的使用该财产,则购买者应负责缴纳税款,税款金额按售予购买者的销售价格减去移动房屋售予零售商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的75%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8(d) 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中,以下各项予以豁免:任何二手移动房屋的销售总收入,以及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二手移动房屋,其首次零售符合本节规定的部分免税条件。

Section § 60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新型移动房屋的销售税如何计算。它解释说,当零售商出售新型移动房屋供居住使用时,如果该移动房屋将被安装并作为财产征税,则只有销售价格的75%需要纳税。如果零售商也是制造商,税款将根据类似可安装移动房屋以75%的价格出售给零售商的价格来计算。零售商在购买这些移动房屋时可以使用转售证明。如果购买者使用移动房屋的方式与原先声明的不同,他们必须支付按常规销售价格减去原价75%计算的税款。此外,如果首次销售已享受此部分免税,则二手移动房屋无需缴纳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9(a) 就本部分而言,销售新型移动房屋的“总收入”,以及在本州销售、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新型移动房屋的“销售价格”,应为移动房屋零售商销售价格的75%,如果该移动房屋由零售商出售给购买者,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613条的规定安装作为住宅居住,并且此后需缴纳财产税。如果零售商的销售原本应缴纳销售税,并且零售商并非移动房屋的制造商,则零售商应被视为本部分所指的消费者。如果移动房屋的零售商是制造商,税款应按制造商在本州向零售商-消费者出售类似可安装移动房屋的价格的75%计算。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零售商可以为购买此类移动房屋提供转售证明,并应在移动房屋出售给购买者用于安装作为住宅居住的期间的申报表中报告该购买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9(b) 就本节而言,“移动房屋”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和第18211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9(c) 如果购买者书面证明给零售商,所购买的移动房屋将以某种方式或用于某种目的,使零售商有权将零售商的总收入或销售价格的25%排除在税基之外,并且以其他方式或用于其他目的使用该财产,而该方式或目的不属于本部分项下的任何其他排除或豁免,则购买者应负责缴纳税款,税款金额按购买者销售价格减去移动房屋零售商总收入或销售价格的75%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2.9(d) 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中豁免销售任何二手移动房屋的总收入,以及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任何二手移动房屋,其首次零售符合本节规定的部分免税条件。

Section § 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商业”定义为任何人从事或促成的,旨在获取利润、利益或优势的任何活动,无论这种获取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商业”包括任何人从事的或由其促使从事的,以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利益或优势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Section § 6014

Explanation
本节将“卖方”定义为任何从事销售实物商品业务的人,这些商品的销售额需要计入销售税计算中。这意味着,如果这些商品是那种通常在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需要征税的类型,它们就属于本规则的范畴,即使它们不总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者通常不是零售商品。

Section § 60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谁被视为“零售商”。它包括销售有形个人物品的任何人、拍卖师,以及为储存或使用目的销售物品的人。此外,它还包括在赛马会议中涉及被认领马匹的个人。法律允许委员会将销售人员(如小贩或推销员)指定为其供应商的代理人,从而使这些供应商成为零售商。然而,报纸投递员被明确排除在外,税款责任由出版商或分销商承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a) “零售商”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a)(1) 每一进行有形个人财产零售或销售的卖方,以及每一从事拍卖本人或他人拥有的有形个人财产零售业务的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a)(2) 每一从事为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目的进行销售业务的人,或从事拍卖本人或他人拥有的有形个人财产以供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目的进行销售业务的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a)(3)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八编第四章举行赛马会议的人,就该会议期间被认领的马匹而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b) 当委员会认定为有效执行本部分有必要将任何销售员、代表、小贩或推销员视为其所服务的经销商、分销商、主管或雇主的代理人,或视为其从中获取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经销商、分销商、主管或雇主的代理人,无论他们是为自己还是为经销商、分销商、主管或雇主进行销售,委员会均可如此认定,并可将该经销商、分销商、主管或雇主视为本部分所指的零售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5(c) 尽管有 (b) 款规定,报纸投递员并非零售商,零售商是投递员为其投递报纸的出版商或分销商。出版商或分销商负责缴纳以投递员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为基础计算的税款。

Section § 6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有形动产”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肉眼看到、触摸、称重、测量,或以其他感官方式感知到的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可以被看见、称重、测量、感觉或触摸的动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可被感官感知的动产。

Section § 60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有形个人财产”包括租赁的附着物,如果出租人(出租财产的人)在租赁违约或终止时有权拆除这些附着物,除非出租人同时也是不动产的出租人。

就本部分而言,“有形个人财产”包括任何租赁的附着物,如果出租人在租赁违约或终止时有权拆除该附着物,除非出租人同时也是不动产的出租人。

Section § 6016.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电话线和电报线,以及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包括杆、塔和导管等支撑结构,不被视为“有形个人财产”。这使得这些项目不适用于与有形财产相关的某些税收定义或应用。

Section § 6017

Explanation
“在本州”或“在该州”这两个术语指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区域。这也包括这些边界内由美国政府拥有或划归美国政府的任何土地。

Section § 60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说,某些眼科护理专业人员,如验光师、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和配镜师,在提供眼科相关产品作为其专业服务的一部分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

具体来说,验光师和医生在眼部治疗过程中使用或提供镜片等眼科材料时,不被视为零售商。

药剂师在根据特定商业法规提供替换隐形眼镜时,被视为消费者。

最后,注册配镜师在销售任何眼科相关材料时,也被视为消费者。

执业验光师、医师和外科医生、药剂师或注册配镜师是消费者,不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范围内的零售商,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a) 对于执业验光师或医师和外科医生而言,就其在诊断、治疗或矫正人眼状况(包括为辅助目的而进行的镜片或镜架适配)时使用或提供的眼科材料而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b) 仅对于执业药剂师而言,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24条配发的替换隐形眼镜而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c) 对于注册配镜师而言,就其配发眼科材料而言。

Section § 60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执业兽医在提供兽医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和药物方面,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像零售商那样处理销售税问题。

法律将“药品和药物”定义为任何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物品。这包括处方药、液态药物、疫苗,以及只有兽医才能获得的某些药用肥皂。然而,它明确排除了维生素、洗发水、宠物食品和跳蚤治疗产品。

执业兽医是消费者,就其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使用或提供的药品和药物而言,不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范围内的零售商。
就本条而言,“药品和药物”包括旨在用于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缓解、处理或预防的物质或制剂,且通常被认为是为此用途的物质或制剂。该术语包括处方药、药丸和胶囊(维生素除外)、液态药物、注射药物、药膏、疫苗、静脉输液,以及仅供兽医使用的药用肥皂。该术语不包括维生素、洗发水、宠物食品、处方膳食食品、人工饲料、跳蚤粉和跳蚤喷雾。

Section § 60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合格退伍军人申请偿还他们在2002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支付的某些税款、利息和罚款。要符合资格,退伍军人必须在那段时间内是合格的流动商贩,并且在支付税款时未向客户收取销售税补偿。退伍军人可以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偿还基金总额上限为5万美元。如果申请金额超过此上限,偿还款将按比例分配。这些偿还款不支付利息,委员会对偿还款的核证和报告有具体的截止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a) 如果本节所有规定均得到满足,合格退伍军人可从州获得合格偿还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b) 本节规定的程序应作为合格退伍军人在200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2010年4月1日之前结束的八年期间内,根据《销售和使用税法》(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01))、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 征收的地方销售税,以及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 征收的地方交易和使用税所支付的税款、利息或罚款的偿还申请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c)(1) 就本节而言,“合格退伍军人”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c)(1)(A) 该人在销售发生期间符合第6018.3条规定的合格流动商贩的要求。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c)(1)(B) 该人在2002年4月1日开始,2010年4月1日之前结束的期间内,向委员会支付了根据《销售和使用税法》(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01))、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00)) 征收的税款,以及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Part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251)) 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且未向客户收取销售税补偿,并支付了与这些税负相关的任何利息或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c)(2) “合格偿还款”指等于第 (1) 款 (B) 项所述的金额,减去之前通过任何方式退还、贷记或支付给合格退伍军人的任何金额。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1) 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合格退伍军人可向委员会提交合格偿还款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2)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指示或规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c) 款第 (1) 项 (B) 目所述的税款、利息或罚款的支付证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3)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核证根据本节应向每位合格退伍军人支付的合格偿还款金额。可用于支付合格偿还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如果提交的申请总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委员会应根据每份申请占申请总金额的比例,确定每位合格退伍军人应得的按比例分配份额,并应报告该金额以供核证。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4) 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五万美元 ($50,000) 给委员会,用于向合格退伍军人支付合格偿还款。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5) 根据本节支付的任何合格偿还款均不支付利息。
(6)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6)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6)(A) 在2016年5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众议院税收委员会以及参议院治理与财政委员会报告根据本节获得合格偿还款的每位合格退伍军人的姓名以及合格偿还款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6)(A)(B)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A) 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0年5月1日失效,且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2(d)(7) 经委员会通知,审计长应将第 (4) 款所拨款项的任何剩余余额转回普通基金。

Section § 6018.4

Explanation
在加州,脊骨神经科医生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使用或提供的维生素、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和矫形器械,被视为消费者行为,而非零售行为。这意味着他们无需为这些物品收取销售税。

Section § 6018.5

Explanation

执业足病医生在处理用于足部相关医疗服务的假肢材料和鞋垫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销售者。这包括用于治疗足部疾病的足弓支撑或特殊鞋具等物品。

执业足病医生是消费者,在本部分的规定中,对于其在诊断、治疗或矫正人类足部疾病(包括为辅助治疗而适配足弓支撑或特殊鞋具)的专业服务中使用或提供的假肢材料和鞋垫,不应被视为零售商。

Section § 60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企业从服装改制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20%,并且符合其他特定条件,那么就这些改制活动而言,它将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具体来说,该企业必须要么作为衣物清洗的收发点运营,要么在不提供清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去渍和熨烫服务,要么经营一个清洗或染色工厂。此外,其至少75%的收入必须来自清洗或染色服务。在这些条件下,任何改制收费均不征收销售税。然而,如果该企业销售任何其他有形产品,则其仍被视为这些销售的零售商,并且必须征收销售税。

本节还提供了各种与衣物相关的活动的定义:清洗、湿洗、干洗、染色、去渍和熨烫,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具体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a) 任何人在前一历年从服装改制中获得的总营业额不超过20%的,就其用于改制新旧衣物的财产而言,应被视为消费者,而不属于本部分规定中的零售商,但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a)(1) 该人经营一个或多个地点作为衣物清洗的收发点,或在经营场所提供去渍和熨烫服务但不提供衣物清洗,或在经营场所经营衣物清洗或染色工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a)(2) 该人的总营业额中,75%或以上来自衣物清洗或染色服务的收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b) 销售税不适用于 (a) 款中规定的改制收费。但是,该人是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消费者出售的任何其他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商,销售税应适用于这些销售的总营业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1) “清洗”指湿洗和干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2) “湿洗”指通过浸入水中,或通过手动或任何机械设备施加水、或任何洗涤剂和水,或通过喷洒或刷洗衣物与水或水和任何洗涤剂、或水蒸气、或蒸汽来清洗衣物的过程,并包括全部或部分的自助式或投币式设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3) “干洗”指通过浸泡和搅动、喷洒、汽化或仅浸泡在挥发性、商业无水溶剂中,或通过使用挥发性或易燃产品(手动或通过机械设备施加),来清洗或翻新服装、羽毛、毛皮、帽子、织物、家居用品或纺织品的过程,并包括全部或部分的自助式或投币式设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4) “染色”指通过使用苯胺染料、媒染剂或酸(带或不带蒸汽)对服装、羽毛、毛皮、帽子、织物或纺织品进行着色的过程,但排除使用任何可直接溶于水或分散于水且其结构无需化学改变即可应用的染料或染料组合,且该染料或染料组合应用于棉、粘胶人造丝或铜氨人造丝(非服装类)。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5) “去渍”指在干洗或湿洗之前或之后(带或不带干洗或湿洗),通过刷洗、喷洒或除浸泡以外的其他手动或机械施加方式,使用水、洗涤剂以及挥发性或易燃溶剂、化学品,或其中任何一种或全部,从衣物上去除斑点、污渍或局部污垢的过程。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6(c)(6) “熨烫”指通过施加压力、热量、水分、水蒸气或蒸汽,或所有这些方式(无论是手动还是通过任何机械方式),将衣物恢复到其原始形状、尺寸或轮廓,或恢复到从顾客处收到时的状态,或按顾客指示的状态,并去除衣物上的皱纹、应力、凸起、压痕、印记和光泽的过程。

Section § 601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销售助听器的人(即助听器配发师)在销售或提供助听器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这意味着他们无需遵守针对这些助听器的零售销售税规定。

持证助听器配发师是助听器的消费者,就其销售或提供的助听器而言,不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范围内的零售商。

Section § 60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DOT)在涉及某些车辆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具体来说,这包括铁路客车、公交车、厢式货车和渡船等。交通部将这些车辆出售给他人,然后再将其租回。这种安排受特定的政府法典管辖,这意味着这些交易不会将交通部归类为零售商。

Section § 601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全志愿消防部门在销售食品或服装等物品时,被视为消费者而非零售商,前提是所有利润都用于部门的消防和应急工作。志愿人员不能领取固定工资,但可以按具体工作或事件获得报酬。该部门必须获得官方认可并符合特定的免税资格。然而,如果该部门在过去两年中的销售额达到或超过 $100,000,则此规定不适用。此举旨在确保所有销售收入都用于支持部门,尤其是在火灾季节购买关键设备。此规定将于 January 1, 2031 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a) 全志愿消防部门是消费者,不应被视为本部分所指的零售商,就其销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热制食品和服装,前提是其利润仅且专门用于促进该全志愿消防部门的宗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b) 就本节而言,“全志愿消防部门”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组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b)(1) 成员不应领取固定工资,但成员可以按小时或按事件获得报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b)(2)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教育、预防、培训和应急响应,保护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火灾、灾害和紧急事件的侵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b)(3) 该组织是为志愿消防部门目的而正式组建的,并符合本法典 Section 23701d 或 23701f,或《国内税收法》Section 501(c)(3) 或 501(c)(4) 项下的免税组织资格,获得志愿消防部门所在县、市或区政府的官方认可和全部或部分支持,并且其职能与该县、市或区内火灾的预防和扑灭有专属联系,从而获得官方认可,以普遍造福公众并减轻原本有义务提供该消防保护的政府实体的负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c) 如果全志愿消防部门在之前两个日历年中的任何一年,其有形个人财产销售总收入达到或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则本节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 为遵守 Section 41,就本节授权的税收支出而言,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1) 此税收支出的具体目的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1)(A) 确保筹款活动的全部总额继续留在全志愿消防部门,并帮助提供急需的设备和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1)(B) 在此关键时期帮助全志愿消防部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1)(C) 确保全志愿消防部门在火灾季节能够负担必要的设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2) 为帮助立法机关确定本节是否实现第 (1) 段所述目的,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每年估算本节所产生的税收支出相关的收入损失。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d)(3)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9795 的规定,在自 January 1, 2026 起的每年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第 (2) 段所述的信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8.10(e) 本节仅在 January 1, 2031 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税法下谁被视为零售商。如果个人或实体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两次以上实物商品的零售,他们就被视为零售商。这适用于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辛迪加、协会或公司,即使销售是在作为债权人受让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时进行的。

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两次以上有形个人财产零售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商业信托、辛迪加、协会或公司,包括以债权人受让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身份进行的销售,均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下的零售商,以其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商业信托、辛迪加、协会或公司身份。

Section § 6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生产X射线胶片或照片是为了诊断医疗或牙科问题,而不仅仅是为了美容目的,那么你被视为制作这些胶片或照片所用材料和用品的消费者。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自动售货机运营商在陆军、海军或空军等军事基地销售应税商品,则其收入需缴纳销售税。但是,如果运营商将机器租赁给军事军需品交换所,再由交换所将商品出售给授权购买者,则运营商无需为其机器收入支付此税。“运营商”被定义为拥有或管理自动售货机、为其补货、从中收取款项,并且其收入全部或部分基于这些机器销售额的任何人。

Section § 6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车辆”和“机动车”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依据《加州车辆法典》第415条和第670条中给出的含义。

Section § 60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移动运输设备”。它包括火车、公共汽车、卡车(“单程租赁卡车”除外)、飞机和船舶等,以及任何成为这些设备组成部分的部件。然而,它不包括乘用车、某些类型的拖车或“单程租赁卡车”。这意味着不同的规则可能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车辆或设备。

“移动运输设备”包括铁路车辆和机车、公共汽车、卡车(“单程租赁卡车”除外)、牵引车、挂车、拖车底盘、转向架、底盘、可重复使用的货物运输集装箱、飞机和船舶等设备,以及作为或成为此类设备组成部分的有形个人财产。“移动运输设备”不包括《车辆法典》第465条所定义的乘用车、专为乘用车牵引而设计的拖车和行李集装箱,或根据第6024条定义和识别的“单程租赁卡车”。

Section § 6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单程租赁卡车”定义为重量不超过24,000磅、根据《车辆法典》注册并主要用于短期租赁的卡车。这些卡车通常租赁期不超过31天,旨在用于个人物品的单程或本地运输。在出租此类卡车时,租赁公司必须告知客户该车辆被归类为单程租赁卡车,并必须披露任何根据租金收取的适用税费。

“单程租赁卡车”是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载重汽车,其制造商总车辆额定重量不超过24,000磅,主要由从事租赁业务的人员用于以不超过31天的短期租赁期出租给个人客户,用于客户个人财产的单程或本地运输;并且该车辆在由该人员在本州购置或使用时,须以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识别,以用于此类单程或本地运输。在将此类卡车租赁给客户时,该人员应告知客户该车辆被指定为单程租赁卡车的事实,以及本部分规定的、按租金计算应支付的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