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便利者法案一般规定和定义
Section § 6041
本法律定义了与市场、市场促进者和市场卖家相关的关键术语。“市场”是指任何实体或在线场所,商品在此销售并交付至加州,无论其在本州是否有实体存在。“市场促进者”是指通过其平台帮助市场卖家促成销售的个人或公司,执行各种任务,例如协调销售、处理支付、储存商品、定价和处理客户服务。“市场卖家”是指利用促进者平台销售商品的人,如果他们不使用该市场,可能无需销售许可证或税务登记。
Section § 6041.1
Section § 6041.2
本节阐述了出于税务目的,哪些人被视为关联方,以及哪些类型的费用属于特定法规的范畴。它根据现行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定,将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定义为“关联方”。本节还明确指出,某些环境和回收费用,例如与铅酸电池、木材、电子废物回收和轮胎处置相关的费用,属于税法中的某个特定部分。然而,与另一项不同法规相关的特定费用不属于此类别。
Section § 6041.5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配送网络公司(即利用网站或应用程序协助本地产品配送服务的企业)不会自动被视为市场促成者。相反,如果它们符合部门设定的特定标准,可以选择被归类为市场促成者。配送网络公司涉及从本地商家(如餐厅或商店)取货,并将其配送给客户,前提是配送距离在75英里半径范围内。该法律要求制定法规,以界定配送网络公司如果选择成为市场促成者,如何获得并保持此分类。
Section § 6041.6
本法律阐明,当车辆租赁经纪人帮助非关联租赁公司安排客运车辆租赁时,他们不被视为市场促进者。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可选配件”包括儿童座椅和GPS设备等物品。“客运车辆”指《车辆法典》特定部分中定义的含义。“客运车辆租赁”涵盖此类车辆及相关配件的任何租赁,根据法规被视为持续的销售和购买。“租赁公司”是出租车辆的实体,并已在特定章节下注册。“车辆租赁经纪人”是指通过由其本人或关联人管理在线平台,为收取费用而安排汽车租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