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在加州销售有形个人物品并交付时,这些物品被推定为将在本州内储存、使用或消费,这意味着它们需要缴纳使用税。如果销售方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如果购买方提供一份证明这些物品是用于转售的证书,那么举证责任就不再由销售方承担。

Section § 6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出售财产,并且善意地从一个销售有形物品并持有必要许可证的人那里获得一份证明,那么你就不必向他们收取使用税。

Section § 62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购买用于转售的有形个人财产时,证书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证书上需要有买方的姓名、地址、发给买方的许可证编号,以及买方通常销售的物品类型描述。证书的格式应大致遵循委员会的规定。

Section § 62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租赁移动运输设备的人,即使通常无法开具转售证明,也可以专门开具此类证明,以报告其基于公平租赁价值的使用税负债。但前提是他们不属于第6352条规定的使用税豁免对象。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时,委员会已在审理中的任何与合并或收购相关的税务事项。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根据第6352条免征使用税的人除外)租赁移动运输设备且无法以其他方式正确开具转售证明的,可以出于有限目的开具此类证明,以报告其根据第6094条 (d) 款和第6244条 (d) 款规定,基于公平租赁价值的使用税负债。
关于因合并或收购而产生的事项,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在本条生效之日之前,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624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最初为转售目的购买的财产何时以及如何适用销售税。如果您将财产用于销售以外的任何目的,例如演示,则该使用应纳税。如果财产作为临时便利出借,则税款将根据出借期间的公平租赁价值计算。对于移动运输设备,如果设备被租赁,使用税可以根据公平租赁价值计算,但此决定是永久性的,并且必须在特定时间前作出。“公平租赁价值”一词通常指租赁租金支付,除非被认定为微不足道。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4(a) 如果出具转售证明的购买者或为转售目的购买财产的购买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该财产以供销售期间,对该财产进行除保留、演示或展示之外的任何储存或使用,则该储存或使用自该财产首次如此储存或使用之时起应纳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4(b) 如果此类使用仅限于作为便利向客户出借财产,以等待从出借人处购买或租赁的财产交付,或在出借人为客户修理财产期间,则税款的衡量标准是该财产对于每次如此出借的持续时间的公平租赁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4(c) 如果该财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以供销售期间经常用于演示或展示目的,并且部分用于其他目的,则税款的衡量标准是该财产对于此类其他使用或使用的期间的公平租赁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4(d) 如果该财产是第6023条所定义的移动运输设备,并且使用仅限于租赁该设备,则购买者可以选择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其使用税,如果该选择是在设备首次租赁期间的申报表到期日或之前作出的。该选择必须通过在该期间的申报表上报告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的税款来作出,或以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此后,税款必须随每个申报期的申报表支付,按公平租赁价值衡量,无论设备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对于已作出选择的设备,该选择不得撤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4(e) 在 (d) 款中使用时,“公平租赁价值”一词指购买者根据租赁协议要求的租金,除非委员会认定此类租金是象征性的。该术语不包括承租人向购买者支付的任何此类使用税的报销款项。

Section § 6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企业购买可互换的商品,将其与其他类似商品混合,并且无法区分原始购买的商品与混合后的商品时会发生什么。每当他们从这批混合商品中进行销售时,就会假定他们正在销售最初购买的商品,直到销售量等于他们最初购买的数量。同样,如果商品从混合物中取出用于使用(而非销售),则假定他们正在使用非购买的商品,直到这些商品全部被消耗完。

如果购买者就可替代商品的购买提供凭证,或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此类商品以供转售,此后将这些商品与未如此购买但具有相似性以致无法确定混合物中构成商品身份的其他可替代商品混合,则从混合物中进行的销售应被视为已购买商品的销售,直至已售出的混合商品数量等于如此混合的已购买商品数量。从混合物中取出用于消耗的商品应被视为未如此购买商品的消耗,直至已消耗的混合商品数量等于未如此购买商品的数量。

Section § 62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企业在购买燃料时签发证明,这会影响联邦消费税的处理方式。要符合资格,企业必须在去年超过一半的燃料购买中获得退税或抵免,并预计今年也会如此,而且必须持有加州销售许可证。

如果企业签发了证明,但以不符合退税或抵免条件的方式使用燃料,则他们有责任就消费税金额缴纳使用税。企业必须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燃料的报告期内报告并缴纳此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a) 根据 (b) 款规定合格的人,在从零售商处购买燃料时,可以就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081 或 4091 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金额,为了第 6011 条 (c) 款第 (4) 项 (B) 目或第 6012 条 (c) 款第 (4) 项 (B) 目的目的,向零售商签发证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一个人就本条而言是合格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b)(1) 该人在上一个日历年度购买燃料的 50% 以上,有权获得针对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081 或 4091 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b)(2) 该人的业务与上一个日历年度基本保持不变,从而该人预计有权获得针对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081 或 4091 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针对该人购买燃料的 50% 以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b)(3) 该人持有有效的加州销售许可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c) 为第 6011 条 (c) 款第 (4) 项 (B) 目或第 6012 条 (c) 款第 (4) 项 (B) 目的目的签发证明的人,如果该人以某种方式使用了根据该证明购买的燃料,而该人无权获得联邦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则该人对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081 或 4091 条征收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消费税的金额负有使用税责任。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5.5(d) 根据本条 (c) 款负有使用税责任的人,应在报告期内的申报表中报告并缴纳该使用税,在该报告期内,该人以某种方式使用了燃料,而该人无权获得联邦消费税的直接退款或抵免其所得税。

Section § 6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推定,如果您将个人物品带入或运入加州,您很可能是在1935年7月1日之后从零售商处购买的,并打算在州内储存、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

应进一步推定,购买者运入或带入本州的有形个人财产,是在1935年7月1日或之后从零售商处购买的,用于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作其他消费。

Section § 6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零售商那里购买了有形物品,并让它运到加州以外的地方,但你住在加州,那么就会推定你打算在加州使用、储存或消费它。但是,你可以通过提供一份由你或你的代表签署的书面声明来反驳这个推定,声明中应表明该物品是打算在其他地方使用的。这份声明必须由卖家保存。你也可以提供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该物品并非打算在加州使用。

本条生效之日起,应进一步推定,交付至本州以外、零售商已知其为本州居民的购买者的有形个人财产,是从零售商处购买用于本州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并已在本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
此推定可通过购买者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由销售商留存的书面声明予以反驳,该声明应证明该财产是为在本州以外的指定地点使用而购买的。此推定也可通过其他令委员会满意的证据予以反驳,证明该财产并非为在本州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而购买。

Section § 624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以外购买车辆、船只或飞机,并在12个月内将其带入加州,则推定你购买它是为了在加州使用,并须缴纳使用税,除非你能证明并非如此。这种推定适用于买方是加州居民,或者车辆/船只/飞机在该年度内在加州注册或纳税的情况。即使是非居民,如果他们在第一年内将这些车辆在加州使用或存放超过一半时间,也面临这种推定。但是,对于在州外使用、属于州际贸易、根据特定时间合同购买或仅为维修而带入的物品,存在例外情况。支持性文件可以反驳这种推定,特别是对于仅进行维修后又运出加州的物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a) 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在本州以外购买,并在购买之日起12个月内带入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是为了在本州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而取得,并须缴纳使用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a)(1) 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由《车辆法典》第516条所定义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购买。就本条而言,如果50%或以上的股份或成员权益由《车辆法典》第516条所定义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股东或成员持有,则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a)(2) 对于车辆,该车辆在所有权的前12个月内,须根据《车辆法典》第3部第1章(自第4000条开始)进行注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a)(3) 对于船舶或航空器,该船舶或航空器在所有权的前12个月内,须在本州缴纳财产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a)(4) 如果由非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购买,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所有权的前12个月内,在本州使用或储存的时间超过一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b) 本推定可通过书面证据反驳,证明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所有权的前12个月内是为了在本州以外使用而购买的。该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本州以外向适当机构注册的证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法规用于州际或国际贸易的任何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本款生效日期或之前购买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购买合同的任何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e)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专门为维修、改装或改造目的而带入本州的航空器或船舶,不应被视为为在本州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而取得,如果该维修、改装或改造,对于船舶而言,由持有委员会颁发的适当许可证并由其所在市、县或市县(如果市、县或市县有此要求)许可经营的维修设施进行;或者,对于航空器而言,由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的维修站或制造商的维修设施进行。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f)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248(f)(a)款规定的推定可通过书面证据反驳,证明该车辆是专门为保修或维修服务目的而带入本州,并为此目的在本州使用或储存30天或更短时间。30天期限自车辆进入本州时开始,包括往返保修或维修设施的任何时间,并在车辆返回州外地点时结束。书面证据应包括一份工单,说明车辆在保修或维修设施占有期间的日期,以及车辆所有人说明往返保修或维修设施日期的声明。

Section § 624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现役军人,并在正式退役前购买了车辆,您不会自动被推定为在加州购买该车辆用于使用。只有当您是出于个人决定而非因军事调令而被调往加州时,才会被视为在该州购买车辆用于使用。

在现役期间、且在其退役生效日期之前购买车辆的军人,不应受第6248条所确立的推定约束。除非在购买时他打算在本州使用该车辆,且此意图源于其自身决定,而非源于其作为军人收到的将其调往本州的官方命令,否则不应被视为在本州购买车辆用于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