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征税
Section § 6201
本法对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征收消费税。税率随时间有所变化。最初从1935年7月1日起设定为3%,1943年至1974年期间,税率在2.5%到4.75%之间浮动。1974年3月31日之后,税率设定为4.75%。
Section § 62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临时性的消费税,对1989年12月1日或之后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的、在加州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5%的税。这项税仅适用于在本州使用或储存的财产,并于199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在此日期之后,第6201条规定的常规税率将再次适用。
Section § 6201.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91年7月15日之后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加州储存、使用或消费的商品,将额外征收0.5%的税。这笔税款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如果加州法院裁定所征收的收入属于特定的州宪法条款,则该法律将停止生效。如果州政府发现,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从这项税收中向地方收入基金超额分配了资金,则将认为该期间的收入分配已完成,并且不会进行调整。
Section § 6201.3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现有税款外,对自1991年7月15日起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物品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额外税款。这项税款按物品购买价格的1/4百分比计算,并适用于该法律在另一条款(第6201.4条)中规定的特定生效期间。
Section § 6201.4
本节涉及第6201.3条的适用,该条规定了对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税。它解释了该条款何时以及如何生效或失效。
每年11月,财政局长必须审查并报告某些财政储备金是否超过普通基金收入的4%。如果超过这个门槛,第6201.3条将不再适用。
然而,如果报告的储备金低于这个水平,第6201.3条可能会在次年1月再次生效。本质上,这项法律将税收的适用性与州的财政状况挂钩。
Section § 6201.5
这项法律对在加州从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一项额外的消费税。税率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百分之一。这项税收的收入将拨入财政复苏基金,该基金用于帮助管理州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收入在某些宪法和教育拨款目的下,不计入州普通基金。该法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但将根据财政部长通知的特定财务条件达成后终止。
Section § 6201.6
Section § 620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从加州零售商处购买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消费,额外征收1%的税。该税自2009年4月1日起适用。然而,该税原定于2011年7月1日终止,除非财政总监发出特定通知,将其延长至2012年7月1日。
Section § 6201.8
这项法律对加州柴油的使用征收额外的消费税。最初税率为销售价格的1.75%,自2017年11月1日起增至4%。扣除退款后,这项税收的大部分资金将拨入公共交通账户,用于资助公共交通项目。其中一部分专门用于支持城际和通勤铁路服务。
Section § 620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税收收入的处理方式。以1.0625%税率征收的税款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2011,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如果2011年7月1日之后通过了额外的税收,这些税收应有助于减少最初需要存入该基金的金额。此外,如果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销售额有过多税收收入被分配到该基金,并且财政局局长确认了这一超额,那么这将被视为已满足要求,无需进行调整。
Section § 6201.45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当满足某些财政条件时,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州使用税率将不适用。这些条件是:如果普通基金的储备金至少达到收入的3%(不包括四分之一美分的销售税),并且5月至9月的实际收入达到或超过预期。财政部主任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之前检查并确认这些条件。如果两者都满足,四分之一美分的税收减免将在下一个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202
本节解释,如果您在加州购买有形物品并在本州储存、使用或消费,您必须向州政府支付使用税,除非您从授权零售商处获得收据,证明税款已支付。如果您通过经纪人购买船只或飞机,只要您已向经纪人付款并获得收据,您的使用税义务即告解除。如果经纪人向您收取了税款,那么经纪人有责任将该税款支付给州政府,并且该款项构成经纪人对加州的债务。
Section § 6202.5
Section § 6202.7
如果零售商将机动车借给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员工,他们必须支付使用税。这笔税款的金额,相当于如果这辆车以公平租金价格租赁给员工相同时间所应支付的税款。
这项法律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a) 车辆仅供员工个人使用,(b) 借用已获得大学或州立大学的批准,并且 (c) 借用与从该机构获得业务无关。
Section § 6203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零售商如何收取销售税。在本州销售有形商品的零售商,必须在销售时或商品成为应税时向买家收取销售税。即使是此类商品的租赁也适用此规定,税款将在承租人(租赁商品的人)支付租金时收取。
要被视为在加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零售商可以与本州有多种联系,例如拥有实体场所、利用代理人进行销售、从本州财产租赁中获得租金收入,或通过邮件等特定方式招揽订单,或受益于加州境内的服务。对于通过第三方网络进行的在线销售,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仅在加州参与会议或贸易展的零售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法律也明确了这些例外不适用的情况,例如如果零售商在前一年从这些活动中赚取超过10万美元,或者有大量且经常性的招揽活动并受益于加州服务。这些规定旨在简化销售税义务,同时不影响其他法律责任。
Section § 6203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经营的零售商,在销售有形商品供本州储存、使用或消费时,除非适用豁免,否则必须向顾客征收使用税。零售商必须向购买者提供税款收据。对于被视为销售的租赁物品,税款应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向其征收。
“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一词包括与加州有实质性商业往来的任何一方,例如设有实体经营场所,或通过代理人在州内进行销售。在加州年销售额超过 50 万美元的零售商也必须遵守。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如持续时间有限和收入未达标),在加州参加会议和贸易展览通常不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 2019 年对本法律的修订被裁定违宪,则本节将不再执行。本法律不改变税务义务之外的民事责任或管辖权。
Section § 62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的零售商必须对在加州使用的有形个人财产销售征收销售税并提供收据,除非根据某些章节获得豁免。零售商包括那些在该州有重要存在(例如实体店、在其授权下运营的代表或租赁业务)的商家。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情况,包括租赁和关联公司协议。零售商的定义很广泛,包含了与加州有联系的各种商业安排。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仅仅参与会议不足以被认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零售商。此外,基于法院判决对这些法规的任何修改将影响税收责任,但不会影响民事责任。
Section § 6203.1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部门免除一些在加州注册的零售商的特定罚款和利息。符合条件的零售商必须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注册,每年在本州的销售额低于 100 万美元,之前未曾注册过,并且在征税时尽管已尽注意义务但仍因善意错误而犯错。
此外,该零售商不能是市场促进者,法律将根据某些美国国税局规定关联的人视为关联方。减免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期。
Section § 6203.5
本法律解释了零售商和贷款人如何就认定为坏账的账户获得使用税减免。零售商可以为这些坏账申请扣除,前提是这些账户被认定为所得税目的的坏账。如果这些账户的任何款项随后被收回,零售商必须在其下一次申报中报告并支付税款。与零售商关联的实体也包括在内,直至 (January 1, 2025),但在此日期之后不能申请扣除。
对于持有坏账的贷款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获得已支付税款的扣除或退款:之前未申请过扣除,账户在 (January 1, 2025) 之前已核销,并且零售商的权利已转让给贷款人。此外,零售商必须在 (January 1, 2000) 或之后支付了税款,并且必须提交适当的申请。如果账户随后被收回,零售商或贷款人必须根据谁申请了扣除来支付税款。本法律将持续有效至 (January 1, 2028)。
Section § 6203.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零售商如果已将无法收回的销售额作为坏账从所得税中核销,则无需为这些销售额收取使用税。如果零售商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仍应根据标准会计原则核销坏账。如果零售商已经为这些销售额支付了税款,他们可以就已核销的无法收回的金额申请扣除。如果这些坏账后来被收回,零售商必须在下一次纳税申报中报告并支付相应的税款。这项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