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通知以及销售的时间和地点,应在销售日期前至少20天,按以下方式告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所有对该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人: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装入信封寄送至纳税人或其他人在此州内最后已知的住所或营业地点。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的规定,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城市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如果其任何部分位于城市内),如果不在城市内,则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通知还应以下列两种方式张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372(a) 如果财产权益将在城市内出售,则在该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张贴;如果不在城市内出售,则在该财产权益将出售的县的一个公共场所张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372(b) 财产上的一个显眼位置。
该通知应包含待售财产的描述、应付金额的说明(包括税款、利息、罚金和费用)、纳税人姓名,以及进一步的声明:除非在通知中规定的销售时间或之前支付应付金额,否则该财产或其必要部分将依法并根据该通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