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法律章节中某些术语的含义。“交通运输目的”包括规划、建设和维护公共道路和交通系统等活动,以及任何相关的环保工作和费用。“交通改善费”是在另一章节已征收费用之外的额外收费。“车辆”指大多数应缴纳费用的车辆,但以下车辆除外:某些空载重量超过10,000磅的商用车辆、免除注册费的车辆、已提交非运营证明的非运营车辆、车辆法典中列出的特定车辆,以及根据《国际注册计划》注册的车辆。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a) “交通运输目的”指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a)(1) 公共街道和公路(及其相关的非机动车公共设施)的调查研究、规划、建设、改进、维护和运营,包括减轻其环境影响,为前述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以及为前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a)(2) 公共交通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和固定设施)的调查研究、规划、建设、改进、维护和运营,包括减轻其环境影响,为前述目的征用或损坏财产的赔偿,以及为前述目的必然产生的行政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b) “交通改善费”指根据第2章(自第10751条起)征收的费用之外的附加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 “车辆”指根据第2章(自第10751条起)应缴纳费用的所有车辆,但以下车辆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1) 空载重量超过10,000磅的商用车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2) 根据《车辆法典》免除缴纳注册费的车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3) 已根据《车辆法典》第4604条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非运营证明的车辆,在证明所涵盖的期间内。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4) 《车辆法典》第5004条所述的车辆。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0(c)(5) 根据《国际注册计划》获得分摊注册的车辆。

Section § 1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引入了一项针对加州车辆的额外费用,称为交通改善费,该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这项费用与常规的车辆注册费同时收取。这是加州居民使用其车辆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行驶必须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所收取的资金将严格用于与交通相关的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1(a) 除本法典或《车辆法典》对车辆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外,特此对第11050条(c)款所定义的每辆车征收一项交通改善费,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或在该日期之后,部门能够开始征收该费用时立即生效。交通改善费的金额应为第11052条中规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1(b) 部门应在与根据《车辆法典》第9250条征收车辆注册费相同的时间和以相同的方式征收该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1(c) 根据本章征收的费用,是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在公共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或拖车房车的特权而征收的,其注册人根据第2章(自第10751条起)须缴纳该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1(d) 本章征收的交通改善费的收入,只能用于第11053条所规定的交通目的支出。

Section § 1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改善费是如何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根据车辆价值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用,从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车辆收取25美元,到价值60,000美元或以上的车辆收取175美元。

从2020年1月1日起,该费用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使用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如果调整金额至少为50美分,则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元。2018年1月1日之后立法机关对费用结构进行的任何修改,将影响这些通货膨胀调整的计算方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 交通改善费的年度金额应根据部门依照第10753、10753.2和10753.5条确定的车辆市场价值,采用以下收费标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1) 车辆市场价值范围在零美元 ($0) 至四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4,999) 之间的车辆,收费二十五美元 ($25)。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2) 车辆市场价值范围在五千美元 ($5,000) 至两万四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24,999) 之间的车辆,收费五十美元 ($5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3) 车辆市场价值范围在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至三万四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34,999) 之间的车辆,收费一百美元 ($10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4) 车辆市场价值范围在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至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59,999) 之间的车辆,收费一百五十美元 ($150)。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a)(5) 车辆市场价值范围在六万美元 ($60,000) 及以上的车辆,收费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b) 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部门应调整根据 (a) 款征收的交通改善费,通过增加每个车辆市场价值范围的费用,增加额度应等于前一年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但首次调整应涵盖前两年,由财政部计算,金额等于或大于五十美分 ($0.50) 的,应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元。增量变化应加到该年度的相关费率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2(c) 立法机关在2018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对 (a) 款规定的交通改善费的任何修改,应被视为对基本费用的修改,用于根据 (b) 款进行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和调整。

Section § 1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交通改善费收入在扣除行政费用后如何分配。首先,每年3.5亿美元(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存入公共交通账户,其中70%用于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计划,30%用于州交通援助计划。

其次,每年2.5亿美元拨给州公路账户,用于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

最后,所有剩余资金都存入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

交通改善费的收入,在扣除部门与本章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后,应由部门转交主计长,按以下方式存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3(a) 自2017-18财政年度起,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加上根据第11052条(b)款确定的该比例份额的年度通货膨胀增幅,应每年存入公共交通账户。主计长应每月转账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转账此金额的六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 加上通货膨胀调整金额。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转账金额,以实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对于自2017-18财政年度起的每个财政年度,年度预算案应包含一项拨款,将这些收入的70%分配给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计划(《公共资源法典》第44部(第75220条起)第2部分),依照《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4条。这些收入的剩余30%应持续拨付给主计长,用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c)款在州交通援助计划下进行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3(b) 自2017-18财政年度起,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应每年存入州公路账户,由年度预算案拨款给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391条设立的拥堵走廊解决方案计划。主计长应每月转账此金额的十二分之一,但在2017-18财政年度,主计长应转账此金额的六分之一,以使每个财政年度累计达到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主计长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调整转账金额,以实现本款规定的年度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053(c) 在(a)款和(b)款规定的转账后,剩余收入应存入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031条设立的道路维护和修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