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附加费或任何应收附加费金额到期应付之日起10年内的任何时间,以及在本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40071节起)、第4条(自第40081节起)和第5条(自第40091节起)项下确定的任何金额到期应付之日起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拖欠金额及罚款。
附加费征收附加费诉讼
Section § 4014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税务委员会可以在附加费或应收附加费到期之日起的10年内,采取法律行动追收任何未支付的金额。这同样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第4章的第3、4、5条)确定的金额。委员会可以在加州、其他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拖欠金额以及任何罚款。
附加费征收 拖欠附加费 罚款
Section § 40143
这项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法院可以签发扣押令——这是一种法院命令扣押某人财产以执行判决的指令——而且在签发扣押令之前,无需提供保证金或宣誓书。
扣押令 财产扣押 法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