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税务委员会可以在附加费或应收附加费到期之日起的10年内,采取法律行动追收任何未支付的金额。这同样适用于根据特定条款(第4章的第3、4、5条)确定的金额。委员会可以在加州、其他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拖欠金额以及任何罚款。

在任何附加费或任何应收附加费金额到期应付之日起10年内的任何时间,以及在本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40071节起)、第4条(自第40081节起)和第5条(自第40091节起)项下确定的任何金额到期应付之日起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拖欠金额及罚款。

Section § 40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负责处理该案件,并且像送达传票、提交文件以及案件的举证、审理和上诉等一般的法院规则都适用。

Section § 40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法院可以签发扣押令——这是一种法院命令扣押某人财产以执行判决的指令——而且在签发扣押令之前,无需提供保证金或宣誓书。

Section § 40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涉及逾期附加费的法律诉讼,委员会出具的表明拖欠的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据。它表明附加费金额的计算和确定是正确的,确认款项已逾期,并且委员会在这些计算中遵循了所有必要的程序。

Section § 40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本部分规定下的法律诉讼,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必须遵循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和《民法典》中列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