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征收杂项
Section § 40166
Section § 4016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为某人所欠的附加费、利息和罚款制定付款计划。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对协议进行更改。
如果该人未能遵守付款计划,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通知来取消该计划。通知将解释取消的原因以及如何请求对该决定进行复议。15天后,全部剩余款项将立即到期。
如果付款计划被取消,人们可以请求复议,但这些程序不会中止所欠款项的收取。如果某人在通知生效后45天内签订付款计划并遵守该计划,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免除某些罚款。
Section § 40167.5
Section § 401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未能支付应付的附加费、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不应超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实际催收的成本,并且管理局必须首先发出催款通知,警告对方不支付可能导致收取此费用。
这笔费用不计利息,其收取方式与收取任何其他附加费相同。如果一个人能证明其未能支付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合理原因,而不是因为其未尽力支付或存在疏忽,则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申请免除,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将存入与其他附加费收入相同的账户。
Section § 4016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