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个委员会,除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执照或注册时,提供一份书面协议,说明所有资产必须由合伙企业自己拥有。

Section § 40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为某人所欠的附加费、利息和罚款制定付款计划。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对协议进行更改。

如果该人未能遵守付款计划,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通知来取消该计划。通知将解释取消的原因以及如何请求对该决定进行复议。15天后,全部剩余款项将立即到期。

如果付款计划被取消,人们可以请求复议,但这些程序不会中止所欠款项的收取。如果某人在通知生效后45天内签订付款计划并遵守该计划,除非涉及欺诈,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免除某些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7(a)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与某人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以在约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任何应付附加费、连同其利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罚款。经双方同意,委员会和负有附加费责任的人可更改或修改该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7(b) 如某人未能完全遵守与委员会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委员会可通过向该人邮寄终止通知来终止协议。该通知应包括终止理由的说明,并告知该人其请求对终止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通知邮寄之日起十五天后,分期付款协议应属无效,且应付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总额应立即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7(c) 委员会应为根据 (b) 款其分期付款协议被终止并请求复议的人制定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被终止分期付款协议标的的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收取,在此行政复议程序期间不得中止。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7(d) 欺诈情况除外,如果分期付款协议是在委员会的决定通知或重新决定通知生效之日起45天内签订的,且该人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委员会应免除根据第40096条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40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寄送一份年度报表。这份报表应包括年初的起始余额、年内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年末的剩余余额。

Section § 40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未能支付应付的附加费、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可能会被收取一笔“催收成本追回费”。这笔费用不应超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实际催收的成本,并且管理局必须首先发出催款通知,警告对方不支付可能导致收取此费用。

这笔费用不计利息,其收取方式与收取任何其他附加费相同。如果一个人能证明其未能支付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合理原因,而不是因为其未尽力支付或存在疏忽,则可以免除这笔费用。要申请免除,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将存入与其他附加费收入相同的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a) 对未能支付本部分项下应付附加费、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任何人,应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催收成本追回费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合理确定的催收成本。仅当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该人邮寄催款通知,告知其持续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催收行动,包括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时,方可征收催收成本追回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b) 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c) 根据本条征收的催收成本追回费应以与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附加费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d)(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现某人未能支付本部分项下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该情况仍发生,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催收成本追回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d)(2) 任何寻求免除催收成本追回费的人,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其主张免除所依据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e)(a)款应适用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催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8(f) 催收成本追回费收入应以与源自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附加费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40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文件。雇主可以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这项规定确保所有涉及电子文件的程序,都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电子方式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送达的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9(a)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 和 706.105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工资扣押令以及与税款工资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9(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9(c)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 和 706.126 条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126 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的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9(d) 本条的适用方式、效力及范围应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9(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