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要求的所有款项必须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平衡委员会。委员会随后会将这些款项转交给州财政部长,由其存入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即能源资源附加费基金。

根据本部分规定应向州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以应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平衡委员会的汇款形式支付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将这些款项转交州财政部长,存入州金库,记入能源资源附加费基金名下,该基金特此设立。

Section § 4018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能源资源附加费基金收取的资金首先用于支付退款,然后转入一个名为能源资源计划账户的特定账户,作为普通基金的一部分。

立法机关旨在将该账户的资金用于支持正在进行的能源计划和项目,特别是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的项目。

无论其他法律可能如何规定,该账户的任何支出都必须作为州年度预算流程的一部分获得批准。

根据本部分,所有存入能源资源附加费基金的资金,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从中提取,并转账以支付本部分授权的退款。余额应转入能源资源计划账户,该账户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能源资源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应用于立法机关认为适当的正在进行的能源计划和能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的活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之相反,能源资源计划账户的所有拨款应通过年度预算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