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美国宪法或本州宪法,本州不能对电能消耗征税,那么该消耗就不适用附加费。

Section § 40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电力公司或消费者向委员会申请,以决定所主张的电力税收豁免是否有效。他们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事实信息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委员会必须在 30 天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电力公司不必收取与该主张相关的附加费。

凡根据第 40041 条规定主张豁免的任何情况,电力公司或消费者可请求委员会就该豁免的有效性作出裁定,请求时应附上说明,列明主张的事实和依据。委员会应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作出裁定。在裁定作出之前,电力公司无义务向主张人收取附加费。

Section § 40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电力公司使用购买的电力进行发电、输电或配电等运营时,如果其中一部分电能在过程中损失了,那么这部分损失的电能可以免征附加费。这些损失应符合标准的会计实践。

Section § 40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电力公司购买能源并将其与自身产生的能源混合时,如果该公司在一个季度内产生的千瓦时数超过了它使用的千瓦时数,那么该公司在加州从该混合池中使用的能源,将被视为其自身产生的能源。

Section § 4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假定,当电力公司向非电力公司的客户出售电力时,该电力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内使用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此假定成立。

Section § 40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推定,电力公司根据其商业惯例和记录,在电费账单上报告的电量(千瓦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电量与账单所示不同,则可以对此推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