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称为并可引用为“能源资源附加费法”。
能源资源附加费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40004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它包括个人以及企业、合作社和公司等各种类型的组织。它还涵盖了遗产和信托等法律结构,以及州、县和公共机构等政府机构。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作组织、联谊会组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受托人、辛迪加、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当局、区、公共机构或本州的下属机构,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实体定义 个人 商号
Section § 40006
本节将“在本州”一词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事物,包括归美国政府所有或已割让给美国政府的区域。
“在本州”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外部界限之内,并包括在该界限内归美利坚合众国所有或割让给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领土。
州界 加州领土 美国政府土地
Section § 400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涉及电能时,什么才算作“销售”或“购买”。如果有人提供或接收电能以换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这就被视为销售或购买。但是,如果你正在给电池充电,并且费用不是根据所使用的电量(以千瓦时计算)来计算的,这就不算作销售。
“销售”或“购买”指以对价为条件提供或接收电能。“销售”不包括当其对价并非根据所提供的电能的千瓦时数计算时的电池充电。
电能 销售 购买
Section § 40008
本节将“消耗”定义为使用或运用电能。它明确排除了电力公司接收电能以进行转售的情况。
“消耗”指电能的利用或使用。该术语不包括电力公司为转售而接收电能的情况。
电能 消耗 利用
Section § 40009
本节将“消费者”定义为任何使用电力公司所提供电力的人。这包括个人用户,也包括那些将电力分配给其租户的人。
“消费者”指任何接收由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能用于消费的人,并包括接收电能用于再分配供其租户使用的人。
消费者定义 电力公司 电能
Section § 40010
本法律将“电力公用事业”定义为任何从事电力生产或销售的个人或实体,无论他们是否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它不包括仅为个人或租户使用而发电且不进一步销售电力的人。
该法律还允许委员会将不主要从事电力销售业务但购买电力以分配给他人的人归类为消费者,而非电力公用事业。
“电力公用事业”指任何从事生产、发电、输送、提供、分配或交付电力以供销售的个人或实体,无论该个人或实体是否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管或规管。该术语不包括仅为自己使用或为其租户使用而非向他人销售而发电或再分配电力的人。
当委员会认定为有效执行本部分所必需时,委员会可将任何不主要从事电力销售业务但购买电力以分配给他人的人视为消费者而非电力公用事业。
电力公用事业定义 电力生产 电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