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通过任何法院命令阻止州或任何州官员征收附加费或任何需要征收的附加费金额。简而言之,这些附加费的征收不能被诉讼或法院命令合法地阻止或延迟。

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均不得发出任何禁令、强制令、宣告性救济判决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针对州或州的任何官员,根据本部分征收任何附加费,或任何需要征收的附加费金额。

Section § 4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已经首先通过规定程序正式申请了退款或抵免,否则你不能起诉要求退还你认为被错误计算或征收的税款或费用。

Section § 40127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理事会提交了索赔但被拒绝,您有90天的时间(从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起诉理事会。您可以在加州任何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提起诉讼,以尝试追回与您被拒绝的索赔相关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Section § 40128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在索赔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发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提交索赔的人可以认为索赔已被拒绝。然后他们可以起诉委员会,以追回他们认为应得的多付款项。

Section § 40129

Explanation
如果原告赢得诉讼,判决获得的金额将首先用于支付原告所欠的任何未清费用。在支付这些费用后,剩余的钱将退还给原告。

Section § 4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笔款项被认定为非法收取,支付该款项的人有权获得该金额的利息。该利息按照另一项法律(第 (6591.5) 条)规定的特定利率计算。利息从款项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直到给予抵免的日期,或直到退款发放前最多 (30) 天,具体日期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40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起诉委员会要求退还款项的人不是实际支付该款项的人,法院就不能判决其胜诉。这意味着只有实际支付款项的人才能提起诉讼追回款项,而不是那些他们已将权利转让给的人,比如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