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作出紧急裁定的缴费人,可在裁定通知送达缴费人后10日内,根据第3条(自第45301条起),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重新裁定申请,并应在该10日内,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交存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认为确保遵守本部分所必需的担保。如果为追回本部分项下任何到期款项而有必要,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将该担保公开拍卖。拍卖通知可按照第45201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方式,送达交存担保的人。该拍卖后,扣除本部分项下到期款项后的盈余(如有),应退还给交存担保的人。
裁定危险决定
Section § 45351
如果委员会认为拖延征收某项费用可能会有风险,他们就会立即计算出费用并要求支付。如果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支付费用或申请复审,那么这项决定就最终确定了。届时,还会加收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紧急裁定 立即支付费用 滞纳金
Section § 45352
如果您收到“紧急裁定”,这意味着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认为您需要迅速缴纳税款,并已立即发出评估。您可以在10天内提交申请来质疑这项裁定。为此,您还必须向该局提供一笔保证金,以确保您遵守规定。如果您欠款且未支付,该局可以公开拍卖您的保证金来抵偿您的债务。如果支付债务后还有剩余款项,他们会将其退还给您。
紧急裁定 重新裁定申请 保证金
Section § 45353
如果有人收到“紧急裁定”(这是一种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税务情况),他们可以申请行政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他们认为金额过高,如果出售他们的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他们希望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如果他们希望暂停追缴行动。他们必须在30天内提交此请求,无需缴纳保证金,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以确保未来遵守规定。请求必须说明听证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如果错过了期限,如果有充分理由延迟,委员会仍可能允许提交。申请听证会并不会阻止罚款或最终截止日期的生效。
依照委员会可能采纳的规章制度,收到紧急裁定的人可以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申请行政听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53(a) 证明该裁定金额过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53(b) 证明在紧急裁定发出后可能被扣押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出售应在行政听证会前延迟,因为出售将对该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53(c) 请求向该人释放全部或部分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353(d) 请求暂停追缴活动。
申请应在紧急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提交,并且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理由。该人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即可提交申请并获得听证。但是,如果该人未能在第45352条规定的10天期限内,缴纳委员会认为确保遵守本部分所必需的担保,则提交申请不应暂停追缴活动,但紧急裁定发出后扣押的财产的出售除外。如果能证明未能及时提交行政听证申请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允许提交申请并给予该人行政听证。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不影响与裁定最终日期或罚款或利息相关的第45351条。
紧急裁定 行政听证 过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