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第2条(自第45201节起)被确定应付款项的人,或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其收到确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申请重新确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确定申请,则确定的应付款项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决定。
裁定再裁定
Section § 45301
如果你被告知根据某些规定欠款,你有30天时间(从收到通知之日起)要求复审或提出异议。如果你未在30天内提出复审请求,该金额将正式确定,你必须支付。
重新确定申请 确定通知 应付款项
Section § 45303
如果您不同意您所欠的税款金额,并在30天内提交书面请求,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他们还会给您一个在听证会上陈述情况的机会。您将收到关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10天通知,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重新安排时间。
如果在30天期限内提交了重新裁定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确定的应付款项,并且,如果该个人在其申请中提出了请求,委员会应准予其口头听证,并应提前10天通知其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听证。
重新裁定申请 税务争议 口头听证请求
Section § 4530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费用裁定最终确定前,增加或减少其金额。但是,委员会只有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期间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时,才能增加该金额。委员会可以在八年内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除非适用另一条款(第 45201 条 (c) 款)中提及的特定 25% 罚款。
费用裁定调整 裁定金额增加 委员会听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