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立法命名为“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该法案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

本部分称为并可引述为“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

Section § 72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一个县通过其县监事会征收销售和使用税,前提是他们遵守本法律部分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72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各县实施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条款和要求。它强制规定对县内零售商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总收入征收1.25%的销售税。各县必须采用与州销售税类似的法律,但将州名替换为县名,并且如果零售商已有许可证,则无需额外的销售商许可证。县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负责税收管理。存在一些小额豁免,例如涉及飞机运营商的交易和某些城市税收抵免。如果不冲突,州销售税法的修正案将自动适用。如果城市提高税率或不遵守政府法规,县条例可能会被暂停。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销售税部分,应针对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征收,并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a) 一项规定,对县内每位零售商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征收税款,税率为该零售商在县内零售所有有形个人财产销售总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二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b) 与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所载规定相同的规定,只要它们与销售税相关,但应以县作为征税机构的名称取代州的名称,并且如果已根据第6067条向销售商颁发了许可证,则无需额外的销售商许可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c) 一项规定,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颁布生效日期之后的所有与销售税相关且与本部分不冲突的修正案,应自动成为县销售税条例的一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d) 一项规定,县应在县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生效日期之前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履行与县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行政管理或运作相关的所有职能。任何此类合同应包含一项规定,即县同意遵守《政府法典》第3编第3部第2章第11条(自第29530条起)的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e) 一项规定,在县不遵守《政府法典》第3编第3部第2章第11条(自第29530条起)规定之后,或在县内任何城市将其销售税或使用税税率提高至高于县条例颁布时生效的税率之后,该条例可被中止执行,中止期不少于60天,但不早于日历季度第一天。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f) 一项规定,应纳税额不应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对零售商或消费者征收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的金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g) 一项规定,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燃料或石油产品除外)给飞机运营商的销售总收入,免征销售税80%;自2004年7月1日起,直至第7203.1条(a)款的税率修改不再适用,免征75%。这些有形个人财产主要用于或消耗于销售发生地县域之外,并直接且专门用于根据本州、美国或任何外国政府法律授权作为人员或财产的公共承运人使用飞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h) 一项规定,任何受县条例规定的销售和使用税约束的人,有权将应向县内任何城市缴纳的销售和使用税金额抵扣根据该条例应缴纳的税款;但前提是城市销售和使用税是根据实质性包含以下规定的条例征收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h)(1) 一项规定,对城市内每位零售商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的特权征收税款,税率为零售商在该城市零售所有有形个人财产销售总收入的1%或更低;并对从零售商处购买用于在城市内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征收购买价格1%或更低的使用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h)(2) 与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所载规定相同的规定,只要它们与销售和使用税相关,但应以城市作为征税机构的名称取代州的名称(但城市的名称不应取代第6203条中“在本州从事业务的零售商”短语中的“州”字,也不应取代第6203条中该短语的定义),并且如果已根据第6067条向销售商颁发了许可证,则无需额外的销售商许可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2(h)(3) 一项规定,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颁布生效日期之后的所有与销售和使用税相关且与本部分不冲突的修正案,应自动成为城市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一部分。

Section § 7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和县向欠销售和使用税的人提供税收抵免。该抵免额等于他们根据另一项具体规定应向重建机构支付的金额,从而更容易管理不同地方税种的支付。

Section § 7202.8

Explanation
如果税款被承诺用于偿还重建机构的债券,这被视为该机构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受到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保护,防止任何可能损害它的改变。此外,只要还有未偿还的债券,授权征收这些税款的法律就不能被废除。

Section § 7203

Explanation

本法讨论了县级通过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中的使用税部分。它对从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县内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税款,税率为销售价格的1.25%。该条例必须包含与现有州税法相似的条款,但县名取代了州的提法。任何未来对使用税相关法律的修正案,只要与本部分一致,将自动适用于该条例。如果某项物品已根据市或县条例征税,则不会再根据本县条例征税。州政府征收的销售税不计入应纳税额。某些豁免适用,例如特定的飞机相关采购,其税率有所降低。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使用税部分,应就从任何零售商处购买并在县内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在县内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征收一项补充税。该税率应为该财产销售价格的百分之11/4,其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须缴纳该税,并应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a) 与第1部分(从第6001条开始)所含规定相同的规定,第6201条除外,只要这些规定与使用税相关,但颁布该条例的征税机构的县名应取代州名(但县名不应取代第6203条中“在本州从事业务的零售商”一词中的“州”字,也不应取代第6203条中该短语的定义中的“州”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b) 一项规定,即该条例日期之后对《税收和税法典》中与使用税相关的规定所作的所有修正案,且与本部分不冲突的,应自动成为该条例的一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c) 一项规定,即有形个人财产的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其销售总收入已根据本部分由本州任何市县、县或市颁布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缴纳销售税的,应免除根据本条例应缴纳的税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d) 一项规定,即应纳税额不应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对零售商或消费者征收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e) 一项规定,即除了第6366条和第6366.1条规定的豁免外,由飞机运营者购买并由运营者直接且专门用于将飞机作为人员或财产的公共承运人,以租赁或报酬方式使用,根据本州、美国或任何外国政府的法律颁发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有形个人财产(燃料或石油产品除外)的储存、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费,免除80%的使用税;并且自2004年7月1日起,直至第7203.1条(a)款中的税率修改不再适用,免除75%的使用税。

Section § 7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暂时改变了加州县市在特定“收入交换期”内可以征收的税率。在此期间,县可以征收1%的税率,而市可以征收最高0.75%的税率。“收入交换期”始于2004年7月1日,并在财政局局长发出通知后,在新季度开始前90多天结束。这些变化是自动发生的,不需要选民批准。此外,任何现有的税收收入分享协议都会暂时调整,以弥补在此期间减少的税收收入,并预期这些收入将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得到弥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仅在收入交换期内,本部分项下县或市根据第7202和7203条通过的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税率的权力被暂停,并且在该期间根据如此通过的任何条例应适用的税率是以下适用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a)(1) 对于县,1%。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a)(2) 对于市,四分之三的1%或更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b) 就本节而言,“收入交换期”指2004年7月1日及之后,以及在财政局局长根据《政府法典》第99006条(b)款向委员会发出通知后超过9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第一天之前。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c)(a)款是一项自动执行的规定,其运作不依赖于任何地方政府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因(a)款适用的税率限制或收入交换期结束而导致的地方一般税率变化,无需根据任何法规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获得选民批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1(d)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地方机构之间或地方机构与非地方机构之间签订的现有税收交换或收入分享协议,应被视为暂时修改,以解释因本节导致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减少,且这些减少的收入应按法律可能另行规定的方式予以弥补。

Section § 72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县、市或城市重建机构等地方政府制定销售和使用税条例时,该条例会自动包含州税法中第7202条至第7203条的某些规定。这些规定无论地方条例何时制定或修改,都适用。

县、市、市县或城市重建机构根据本部分通过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应被视为援引采纳现行有效或日后修订的、必须纳入该条例的包括第7202条至第7203条的规定,无论该条例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通过或修订的。

Section § 7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征收的销售税或使用税不符合特定规定,加州平衡委员会将停止管理该市或县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委员会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止管理的原因和生效日期。该市或县必须在指定日期前纠正问题。如果问题未解决,委员会将不会管理该税种,直到签订新的协议。此外,市或县仍然可以根据州法律或其自身章程征收其他不同类型的税。

如果任何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征收的销售税或使用税,是除根据符合第7202条和第7203条规定的条例所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的额外税款,则州平衡委员会不得管理此类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条例,并应终止其管理此类条例的合同。
委员会应向该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说明终止理由和终止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邮寄给该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后至少3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如果终止原因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则委员会将不管理该条例,直至终止原因消除并签订新的条例管理合同。此类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其签订后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在委员会不管理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条例期间,该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的任何条例均不得被视为根据本部分颁布的条例。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市、县、重建机构或市县征收或收取经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法规或任何特许市章程授权的任何其他实质上不同的税款。

Section § 7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县或市县在现有法律允许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州平衡委员会将停止管理并终止与这些地方政府的合同。

这包括当市或县对入住酒店或类似场所征收税费时,如果住宿中包含的餐饮服务满足特定条件。

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地方税,例如临时住宿税或床位税,无论其名称如何,也无论其授权来源如何。

如果委员会决定停止管理某项税费,它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如果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该税费将不会被管理,直到达成新的协议。但这并不妨碍地方政府征收其他实质上不同的税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a) 州平衡委员会不得管理,并应终止其管理任何市、县或市县的销售税或使用税条例的合同,如果该市、县或市县在根据第7202条和第7203条规定制定的条例所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b) 就本条而言,尽管有(f)款的规定,如果市、县或市县对在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占用一个或多个房间的特权征税,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被视为在根据第7202条和第7203条规定制定的条例所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b)(1) 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提供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且所有或部分食品仅供其临时住客及其受邀者食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b)(2) 仅供该场所临时住客及其受邀者食用的食品的统一成本包含在临时住宿费用中,无论如何称呼,也无论是否单独列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b)(3) 临时住宿费用中可归属于这些食品的部分,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应征税,并且也应缴纳市、县或市县对在该场所占用一个或多个房间的特权所征收的税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b)(4) 该场所的经营者向市、县或市县提供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应征税的食品价值的合理分配,该分配在住客收据或经营者会计记录中单独列明。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c)(a)款的规定应适用于(b)款所述的任何税费,无论其被称为“临时住宿税”、“床位税”或其他名称,也无论其是根据第7280条、根据市、县或市县的章程或其他类似授权,还是根据其他法律征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d)(1) 就本条而言,“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类似的临时住宿场所”是指包含客房住宿的场所,其中居住者与该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主要关系是旅店经营者与住客的关系。某些居住者与所有者或经营者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应无关紧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d)(2) 就本条而言,“食品”是指各种食品和饮料产品,无论如何或在哪里提供,并应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酒精饮料和碳酸饮料。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e) 在终止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向市、县或市县发出书面终止通知,说明终止理由和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应早于通知寄出后至少3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如果终止原因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委员会将不管理该条例,直到终止原因消除并签订新的条例管理合同。该合同应不早于签订后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在委员会不管理市、县或市县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条例期间,该市、县或市县的任何条例均不应被视为根据本部分颁布的条例。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3.5(f)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市、县或市县征收或收取经加州宪法、法规或任何特许市的章程授权的任何其他实质上不同的税费。

Section § 7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平衡委员会代表市、县或重建机构征收的所有销售税和使用税,必须定期转交给它们。具体而言,这些款项应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支付两次。

Section § 72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城市或县等地方机构处理销售和使用税退款的规则。如果地方机构向纳税人退还的税款超过一定金额,该机构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这笔金额将从未来的税款支付中逐步扣除。但是,如果退款会延迟向其他地方机构或纳税人支付款项,则不适用此规定。

该法律还针对涉及 Aerospace Corporation 的一个法院案件中的特定退款情况作出了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地方机构可以根据特定条款、通过金融手段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处理退款,支付期限可能长达十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1) “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重建机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2) “季度税款”指委员会在一个日历季度内向地方机构转交的销售和使用税总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3) “退款”指委员会从地方机构的季度税款中扣除的销售和使用税金额,以支付地方机构应向一名纳税人退还的销售和使用税份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4) “抵销部分”指,除分节 (d) 另有规定外,退款中超出五万美元 ($50,000) 或地方机构季度税款的百分之二十 (20%) 两者中较大金额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b) 除分节 (c) 另有规定外,如果委员会已从地方机构的季度税款中扣除包含抵销部分的退款,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b)(1) 在委员会扣除抵销部分后的三个月内,地方机构可请求委员会将该抵销部分转交至地方机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b)(2) 委员会在收到地方机构的请求后,应尽快将抵销部分作为委员会定期转交销售和使用税的一部分转交至地方机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b)(3) 此后,委员会应在由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但不短于两个日历季度且不长于八个日历季度),从未来转交至地方机构的销售和使用税中按比例扣除抵销部分,直至抵销部分的全部金额被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c) 如果向地方机构转交退款的抵销部分会减少或延迟委员会向纳税人支付退款,或减少或延迟委员会向其他地方机构定期转交销售和使用税,则委员会不应转交该抵销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机构因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 Aerospace Corporation 诉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案(218 Cal. App. 3d 1300)中的判决而需要进行的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退款,可由地方机构自行决定,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1) “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重建机构,或根据第 1.6 部分(自第 7251 条起)征收交易和使用税并已与委员会签订合同以管理本部分项下征收的税款的地方机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2) 就本分节而言,“抵销部分”指因 Aerospace Corporation 诉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案的法院判决而需要进行的退款部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3) 所有与 Aerospace Corporation 案件相关的退款应汇总处理,以便任何需要进行这些退款的地方机构将基于总索赔而非个别索赔进行退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4) 州平衡委员会应从特此设立的“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中支付本法院案件所要求的退款,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4)(A) 当前和未来的退款应从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中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4)(B) 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已从地方管辖区的销售和使用税以及交易和使用税转交款中扣除的过去退款支付的等额款项,应从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中支付给受影响的地方管辖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5)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为支付本款所要求的退款而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该基金可利用财政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融资工具,以统筹资金投资利率借入资金,以支付本款所要求的退款。这些退款应由地方机构连同统筹资金投资利率的利息偿还给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利率不得超过州为地方销售税抵销基金借款以进行所需退款所支付的利率。每个地方机构的退款份额应由地方机构通过在未来 10 年内,从每个地方机构的销售和使用税以及交易和使用税中进行等额季度扣除,然后将这些税款转交至这些地方机构的方式进行偿还。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d)(6)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履行因 Aerospace Corporation 案件而产生的退款义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A) 根据本条提供的抵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B) 依照《政府法典》第53550条规定的未偿债务的融资或再融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1(C) 以地方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
地方机构应将地方机构打算履行其退款义务的方式通知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7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平衡委员会与美国政府协商解决因涉及航空航天公司的法院裁决而产生的销售税退款问题。委员会的目标是达成一项协议,以尽量减少进一步的审计成本。地方机构将从1993年7月1日起,通过调整销售和使用税来偿还退款。

法律设立了两个工作组:一个负责城市,一个负责县。它们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在各自地方政府之间分配退款责任。这些工作组必须在1993年4月1日之前提交建议,否则委员会将使用预设的公式。

该公式考虑了承包商税款多付和地方税率等多种因素,以在不同辖区之间分配扣除额。如果工作组未能及时提出建议,将计算并应用阿拉米达县和洛杉矶县等特定县的分配百分比。同样,交通税退款也采用相同的方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a)州平衡委员会应继续与美国政府协商解决与州和地方机构根据“航空航天公司诉州平衡委员会案”(218 Cal. App. 3d 1300)法院判决所产生的销售税退款责任金额和偿还相关事宜。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委员会应在和解协议中包含一项条款,即在委员会与美国政府采纳和解协议后,委员会、美国政府以及受“航空航天公司诉州平衡委员会案”法院判决影响的航空航天承包商应停止承担与销售税退款索赔审计相关的任何进一步费用,并且地方机构的销售税退款偿还应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后,通过根据分项 (b) 和 (c) 分别确定的方法,或根据分项 (e) 规定的委员会确定的公式,从向市县的销售和使用税汇款中扣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1) 州平衡委员会应设立一个航空航天退款城市工作组。该工作组应由加州城市联盟任命。工作组应定期开会,以实现第 (2) 段中规定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2) 工作组应负责制定一种方法,用于分配因“航空航天公司诉州平衡委员会案”(218 Cal. App. 3d 1300)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州内城市之间的销售税退款责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3) 在1993年4月1日或之前,工作组应向委员会提交其关于与航空航天公司案件相关的城市之间销售税退款责任分配方法的建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4) 委员会应采纳工作组的建议,并实施建议中包含的方法,从1993年7月1日起对城市销售和使用税汇款进行扣除。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5) 如果工作组未能按照第 (3) 段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应实施分项 (e) 中规定的公式,以管理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城市之间销售和使用税汇款扣除的分配。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1) 州平衡委员会应设立一个航空航天退款县工作组。该工作组成员应由加州县协会任命。工作组应定期开会,以实现第 (2) 段中规定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2) 工作组应负责制定一种方法,用于分配因“航空航天公司诉州平衡委员会案”(218 Cal. App. 3d 1300)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州内县之间的销售税退款责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3) 在1993年4月1日或之前,工作组应向委员会提交其关于与航空航天公司案件相关的县之间销售税退款责任分配方法的建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4) 委员会应采纳工作组的建议,并实施建议中包含的方法,从1993年7月1日起对县销售和使用税汇款进行扣除。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c)(5) 如果工作组未能按照第 (3) 段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应实施分项 (e) 中规定的公式,以管理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县之间销售和使用税汇款扣除的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d) 根据分项 (b) 和 (c) 确立的方法从销售和使用税汇款中进行的扣除,总计应等于航空航天公司法院判决要求市县退还的金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e)(1) 如果在1993年4月1日或之前,航空航天退款城市工作组或航空航天退款县工作组未能分别向委员会提交其关于在市县之间分配销售和使用税汇款扣除的建议,委员会应使用本分项中规定的公式来管理市县之间的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e)(2) 关于根据第7204节向每个市、县以及市县的汇款,委员会应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后,从汇款中扣除因“航空航天公司诉州平衡委员会案”判决而需要支付的退款。归因于航空航天公司判决的地方税退款应根据以下计算进行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e)(2)(A) 对于在本州只有一个营业地点的承包商:
A = A1(X*L)
B = B1[(X*L)]*Y1
C = C1[(X*L)]*Y2
D = D1[(X*L)]*Y3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B) 对于在本州有多个营业地点的承包商:
A = A1(X*M)*L
B = B1[(X*M)*L]*Y1
C = C1[(X*M)*L]*Y2
D = D1[(X*M)*L]*Y3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3) 本节中规定的公式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承包商的经营惯例是,其购买的绝大部分财产,有权作为间接成本项目以已纳税方式获得报销。如果承包商的经营惯例是,其购买该财产时未支付税款,并以自行应计方式报告使用税, 在此情况下,报告自行应计使用税的实体将从其销售和使用税汇款中获得扣除,扣除额等于本决定所要求的退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4)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分节中使用的符号:
A = 分配给承包商实际营业地点管辖区的地方税金额。
B = 分配给承包商营业地点所在县内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金额。
C = 分配给与承包商实际营业地点所在县相邻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金额(相邻县与承包商实际营业地点所在县共享一个共同边界)。
D = 分配给所有其他县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金额,不包括分配给上述A、B和C的金额。
A1 = 根据对已完成的航空航天退款申请的分析确定的,承包商在营业地点多支付的税款百分比。
B1 = 根据对已完成的航空航天退款申请的分析确定的,承包商在营业地点所在县多支付的税款百分比,不包括上述A。
C1 = 根据对已完成的航空航天退款申请的分析确定的,承包商在营业地点相邻县多支付的税款百分比。
D1 = 根据对已完成的航空航天退款申请的分析确定的,承包商在所有其他县多支付的税款百分比,不包括上述B1和C1。
X = 根据与美国政府商定的总退款额,承包商多支付的税款加利息的按比例份额。承包商的按比例份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X = 承包商计算出的退款除以总计算退款(实际和估计),再乘以和解金额所得的商。
L = 根据对承包商退款申请期间有效税率的分析确定的地方税率系数。
Y1 = 根据对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分析确定的,在退款申请期间,分配给承包商营业地点所在县内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百分比,不包括上述A。
Y2 = 根据对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分析确定的,在退款申请期间,分配给承包商营业地点相邻县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百分比。
Y3 = 根据对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分析确定的,在退款申请期间,分配给承包商营业地点所有其他县的市、县或市县的地方税百分比,不包括上述Y1和Y2。
M = 根据对退款申请期间报告的应税销售额的分析确定的,分配给在本州有多个营业地点的承包商的每个地点的税款百分比。这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M = 按地点划分的应税销售额除以总应税销售额所得的商。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2(5) 根据委员会数据分析确定的,适用于A1、B1、C1和D1元素的百分比如下:
阿拉米达
洛杉矶

A1
36.91%
33.87%
22.14%
B1
33.49%
54.95%
23.15%
C1
25.63%
8.02%
38.62%
D1
 3.97%
 3.16%
16.09%
圣迭戈
圣巴巴拉
圣克拉拉
(所有其他
县)
A1
48.26%
20.43%
28.31%
30.04%
B1
16.15%
25.97%
35.33%
45.22%
C1
 5.91%
15.44%
33.43%

Section § 720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多辖区机场喷气燃料销售税收入的分配。多辖区机场是指由一个地方政府拥有或运营,但该政府与机场所在地不同,并且该政府征收自己的销售税。

这些销售的收入是分摊的:一半归燃料交付地所在的县或市,另一半归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政府实体。旧金山国际机场和安大略国际机场等有例外情况,这些机场有具体的规则规定税收如何分配给附近的市和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多辖区机场将喷气燃料交付给飞机地点完成的喷气燃料零售,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就该等销售收取的销售税收入,应由委员会按照 (b) 款的规定转交。就本条而言,“多辖区机场”是指由一个市、县或市县拥有或运营,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机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a)(1) 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市、县或市县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地方销售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a)(2) 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市、县或市县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县或市县不同。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就 (a) 款所述的喷气燃料零售收取的销售税,应由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转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1)(A) 一半转交至飞机交付地点所在的县或市县,扣除根据 (B) 项转交至市的金额(如有);另一半转交至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县或市县,或转交至拥有或运营该机场的市所在的县,扣除根据 (C) 项转交至市的金额(如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1)(B) 如果多辖区机场位于一个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地方销售税的市,委员会应将根据本部分就 (a) 款所述的燃料零售收取的销售税中,基于该市条例规定税率的50%的金额转交至该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1)(C) 如果多辖区机场由一个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地方销售税的市拥有或运营,委员会应将根据本部分就 (a) 款所述的燃料零售收取的销售税中,基于该市条例规定税率的50%的金额转交至该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2)(A) 对于在旧金山国际机场完成的 (a) 款所述的喷气燃料零售,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就该等销售收取的销售税的一半应由委员会转交至旧金山市县,另一半应由委员会转交至圣马特奥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2)(B) 对于在安大略国际机场完成的 (a) 款所述的喷气燃料零售,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就该等销售收取的销售税应按照以下两项规定转交: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2)(B)(i) 所有源自安大略市征收的地方销售税税率的销售税应转交至该市。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03(b)(2)(B)(ii) 所有源自圣贝纳迪诺县征收的地方销售税税率的销售税应分配给该县。

Section § 720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政府如何向城市、县或重建机构收取管理销售和使用税法的费用。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这些费用是根据2004年一份报告中概述的特定方法计算的。如果成本估算有显著变化,这些费用可以在财政年度内进行调整,并且这些调整必须提前30天通知立法委员会。此外,费用还会根据两年前的成本差异进行调整。这些费用将从季度税收中扣除。然而,从2008-09到2014-15财政年度,某些收入部分不包括在这些收费中。

委员会应向城市、市县、重建机构或县收取管理地方实体销售和使用税条例的服务费用,该费用由委员会在财政部同意下确定,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a) 从2006-07财政年度开始,向每个地方实体收取的金额应基于州平衡委员会2004年11月题为“对2004年预算法补充报告的回应”的报告中替代方案4C所描述的方法。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a)(1) 收取的金额可在当前财政年度进行调整,以反映委员会预算成本与任何重大修订成本估算之间的差异。任何调整均应受预算法中包含的预算控制的约束。在任何调整之前,财政部应不迟于调整生效日期前3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a)(2) 向每个地方实体收取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委员会收回的成本与委员会在两年前的财政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之间的差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b)(a)款确定的金额应从委员会为城市、市县、重建机构或县收取的税款的季度分配中等额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4.3(c)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2008-09财政年度至2014-15财政年度(含),(a)款确定的金额不应包括根据第6051.7节和第6201.7节收取的任何收入。

Section § 720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交通局局长和审计长必须就其处理与公共交通资金相关的特定职责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这些服务的成本已在《预算案》中预先确定。这些费用将从为各县和市征收的税收中扣除。

Section § 7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了征收销售税,销售被认为发生在哪里。通常,零售销售被视为发生在零售商所在地,除非商品被运往州外。如果运费应纳税,它们就算作销售额的一部分。如果零售商没有固定地点或有多个地点,州的规定将决定销售发生在哪里。对于喷气燃料销售,销售被认为发生在燃料交付给飞机的地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a) 为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销售税之目的,所有零售销售均在零售商的营业地点完成,除非所售有形个人财产由零售商或其代理人交付至州外目的地,或交付给普通承运人运送至州外目的地。这些销售的总收入应包括运费,当这些费用须缴纳州销售和使用税时,无论交付地点为何。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b)(1) 如果零售商在该州没有永久营业地点或有多个营业地点,为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销售税之目的,零售销售完成的地点应根据委员会规定和通过的规章制度确定,但须遵守 (2) 款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b)(2) 对于喷气燃料的销售,为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条例征收销售税之目的,该喷气燃料零售销售完成的地点是该喷气燃料交付给飞机的地点。

Section § 720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租赁新车或二手车时,使用税如何适用。如果车辆是由加州新机动车经销商或租赁公司租赁的,使用税将根据经销商营业地点所在的城市来确定。即使租赁合同后来被出售给第三方,这也适用。如果经销商或租赁公司位于加州境外,这些规则则不适用。本节还定义了关键术语,并对某些租赁公司设定了要求,例如每个地点的租赁收入需达到1500万美元。最后,如果出租人不符合这些类别,税款将归承租人居住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根据本部分征收的、关于由经销商或租赁公司租赁(如《车辆法典》第371和372条所述)的、在(d)款中定义的新车或二手机动车的使用税而言,使用税的申报和汇缴地点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a)(1) 如果出租人是加州新机动车经销商(如《车辆法典》第426条所定义)或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的使用地点应被视为出租人营业地点(如第7205条及根据该条颁布的法规所定义)所在的城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a)(2) 如果出租人(非(1)款所述之人)从(1)款所述之人处购买车辆,租赁车辆的使用地点应被视为出租人购买车辆的该人营业地点(如第7205条及根据该条颁布的法规所定义)所在的城市。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a)(3) 根据本款确定的使用地点应为租赁合同期内的使用地点,尽管出租人可能出售车辆并将租赁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b) 除(a)款所述情况外,如果签订租赁协议的经销商或租赁公司位于加州境外,则本条不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c)(1) 本条中适用于加州新机动车经销商的规定,应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交易。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c)(2) 本条中适用于租赁公司的规定,应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1) “城市”指市、市县或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2) “机动车”指任何自驱动的乘用车(房车除外)或额定载重小于一吨的皮卡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 “租赁公司”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动车经销商(如《车辆法典》第285条所定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A) 该经销商发起(a)款所述的、属于持续销售和购买的租赁合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B) 该经销商不销售或转让其根据(A)项发起的租赁合同。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C)(i) 该经销商每个地点的年度机动车租赁收入达到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或以上。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d)(3)(C)(i)(ii) 就本项而言,只有租赁合同要求的定期付款才应被考虑,以确定出租人是否拥有年度收入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或以上。出租人因资本化成本减少而收到的款项,或承租人行使选择权时支付的款项,不应被考虑在内,以确定出租人是否拥有年度租赁收入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或以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05.1(e) 如果出租人不是(a)款(1)项所述的经销商,也不是(a)款(2)项所述的从经销商处购买车辆的人,使用税应向承租人居住的县的全县统筹基金申报并经其分配。

Section § 7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市县没有义务征收或增加销售税或使用税。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或被解释为要求任何市、县或市县征收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或增加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

Section § 7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纠正税款、罚款和利息的分配,如果这些款项被错误地分配给了错误的县或市。但是,这种纠正只能针对委员会得知错误之前的两个季度内分配的款项进行。

Section § 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另一条款(7203.5)可能有其他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将继续管理任何对机动车燃料征税的市或县的销售和使用税规定。这包括对燃料的销售、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的税款,并且与《公共事业法典》或本编的特定部分相关。

尽管有第7203.5条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应继续管理任何市、县或市县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部分第5章(第99500条起)或本编第4部分(第9501条起)的规定,对机动车燃料的销售、储存、使用或消费征税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

Section § 7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第7203.5条有具体规定,州平衡委员会仍将继续管理任何采纳了地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地方政府实体(如市或县)的销售和使用税。这些地方税款的管理遵循从第7251条开始的特定指导方针。

尽管有第7203.5条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应继续管理任何市、县或市县的销售和使用税条例,前提是该市、县或市县采纳了由委员会根据第1.6部分(从第7251条开始)管理的交易和使用税条例。

Section § 72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的一个重建机构通过销售和使用税条例时,它必须向州委员会支付实施和管理该条例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涵盖从程序制定到员工指导的所有方面。付款按月进行,任何关于费用的争议由财政总监解决。该机构的费用不会超过 (570,000) 美元。如果该条例后来被认定无效,州政府无需退还已征收的税款;相反,这些税款将归该机构所在城市所有。

Section § 7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公开披露其签订的涉及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任何协议的详细信息。每年4月30日之前,地方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协议的详细内容,例如涉及的各方、返还的金额以及协议条款。

如果某个机构在上一财政年度没有返还任何税款,他们也需要在同一日期前报告这一事实,这样就不必在线公布信息。如果机构不遵守报告或公布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

负责处理这些信息的部门也必须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的每年,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该部门有权制定和执行法规,以管理并确保这些要求的遵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a)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a)(1) “地方机构”具有《政府法典》第53084.5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a)(2) “返还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是指根据协议,将本章项下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所产生的任何税收收入,直接或间接支付、转移、挪用或返还给任何人的行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b)(1) 尽管有第7056节的规定,地方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或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d)款提交给部门的信息。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b)(2)(A) 包含根据(d)款提交给部门的信息的互联网网页的超链接,应始终存在并可见于地方机构互联网网站的首页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b)(2)(A)(B) 如果地方机构维护一个包含有关地方机构经济发展补贴信息的互联网网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政府法典》第53083节和第53083.1节要求的信息,地方机构可以将根据(d)款提交给部门的信息包含在该互联网网页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c) 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未根据协议直接或间接支付、转移、挪用或返还任何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地方机构,应在4月30日之前,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报告此事实,并免除(b)款中概述的公布要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 尽管有第7056节的规定,在每年4月30日或之前,对于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导致销售和使用税收入返还的每项协议,地方机构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1) 协议任何方的名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2) 协议各方自协议执行之日或之后,直至报告日期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含当日)所收到的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总美元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3) 协议各方在报告日期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所收到的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总美元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4) 协议最初执行的日期,以及在没有任何续期的情况下,协议终止或将终止的日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5) 用于计算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协议各方所收到的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零售商销售和使用税的百分比(如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d)(6) 用于计算或以其他方式确定非协议方收到的返还销售和使用税收入的零售商销售和使用税的百分比(如有)。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 (A) (i)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及时提供根据(c)款或(d)款要求的信息,或未能根据(b)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信息,部门应通过挂号信通知该地方机构,告知其自通知寄出之日起有45天时间提供或公布所需信息,或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交一份声明,解释为何无法在45天内提供或公布所需信息。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ii)(I) 如果地方机构根据(i)项提供声明,且地方机构证明未能及时遵守适用要求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地方机构控制范围的情况,尽管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并非出于故意疏忽,部门可将提供或公布所需信息的45天期限延长30天。部门不得以地方机构声称信息保密为由批准延期。
(II) 如果部门根据(I)项批准延期,部门应通过挂号信通知地方机构,告知其自(i)项规定的45天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有30天时间提供或公布所需信息。
(III) 如果部门根据(I)项拒绝批准延期,地方机构应在部门通过挂号信通知其已拒绝延期后10天内提供或公布所需信息。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iii) 该通知应寄送给地方机构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处,经授权接收机密数据的人员。通知的邮寄应视为在将通知投入美国邮政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投递槽或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B)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根据(A)项确定的适用期限内提供或公布信息,部门可对适用期限届满后地方机构未能提供或公布信息的每一天处以罚款,最长可达适用期限届满后365天,具体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B)(i) 对于第1天至第180天(含),每天一千美元($1,00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1)(B)(ii) 对于第181天至第365天(含),每天四千美元($4,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2) 第30部分第4章(自第55121条起)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款征收的罚款的收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e)(3) 根据第(1)款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扣除调整和管理费用后,应存入普通基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f) 尽管有第7056条的规定,部门应在2025年6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d)款提交的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13(g) 部门可制定、通过并执行与本条的行政管理和执行相关的法规。截至2026年1月1日,部门可制定、通过并执行任何必要的紧急法规,以履行、管理和执行其在本条下的职责。根据本条制定、通过或执行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该法规的通过和重新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通过的紧急法规自通过之日起可生效两年,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h)款的规定重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