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a)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每年在10月1日或之前确定附加费金额,并于次年1月1日生效,该金额应根据分节 (b) 确定,并预计将产生足够的收入以资助当前财政年度的911和988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b) 附加费金额应每年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紧急服务办公室估计的当前财政年度的以下各项成本(包括增量成本)除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b)(1) 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条(自第53100节起)批准的911费用,减去普通基金中州紧急电话号码账户的可用余额,再除以其对下一个日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期间每月适用附加费的接入线路数量的估计,但任何月份的附加费金额每条接入线路每月不得超过八十美分 ($0.8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b)(2) 对于2023年和2024日历年,988附加费应设定为每条接入线路每月八美分 ($0.08)。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b)(3) 对于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日历年及此后每个日历年的决定,988附加费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6.3条(自第53123.1节起)批准的988费用,减去988州自杀和行为健康危机服务基金的可用余额,再除以紧急服务办公室对下一个日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期间每月适用附加费的接入线路数量的估计,但任何月份的附加费金额每条接入线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美分 ($0.3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c) 在根据本节确定911附加费金额时,该办公室应包括其预计为规划、测试、实施和运营下一代911技术和服务(包括短信911服务以及警报和警告)而产生的成本,这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3121节所要求的计划和时间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d)(1) 服务供应商应在8月1日或之前,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前一个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期间的接入线路总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d)(2) 第 (1) 款要求报告的接入线路总数应包括有线通信服务线路、无线通信服务线路、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线路和VoIP服务线路等类别中的所有线路。这些类别的接入线路数量应单独报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d)(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45天内,向该部门提供每个服务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每个服务供应商在前一个日历年根据第 (2) 款提供的接入线路总数,以及该部门认为履行本部分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e) 该办公室应使用适当的联邦或州机构收集的订阅数据或其他可比数据,对接入线路数量进行验证。此订阅数据或其他可比数据应用于验证分节 (d) 中服务供应商需要报告的接入线路数据。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f)(1) 该办公室应每年在10月1日或之前,将根据本节确定的、根据本部分征收的附加费金额通知该部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f)(2) 对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购买征收的附加费,应等于分节 (b) 中规定的本州每笔零售交易的金额。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1) 在根据分节 (a) 确定附加费之前至少30天,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准备一份拟议附加费金额计算摘要,并向公众、立法机关、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及相关部门提供,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2) 对于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前做出的决定,该摘要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2)(A) 前一年用于资助911费用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预付费服务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2)(B) 预计的各项支出和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预付费服务收入,以资助911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g)(2)(C) 根据分节 (b) 确定的附加费调整理由。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h) 就本节而言,对于办公室在2019年10月1日或之前作出的、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并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的日历年的决定,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h)(1) “服务供应商”指在本州向服务用户提供接入线路的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0(h)(2) “服务用户”指在本州订阅使用接入线路权利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须支付附加费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