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或部门员工出具的证明,证明本部分要求的通知已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应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作为初步证据,证明邮寄或专人送达的事实和规范性符合本部分关于发出通知的任何要求。除非另有明确要求,本部分要求邮寄或送达的任何通知,均可按照规定用于发出欠款确定通知的方式,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本条规定,如果部门或其员工证明某项通知已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那么这份证明将被视为初步证据,表明该通知已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发出。本条还明确,除非另有具体规定,任何要求的通知都可以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并且应遵循通知税款欠款确定的相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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