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加州税款义务必须优先清偿:如果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如果他们自愿转让其资产,如果他们去世后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者如果他们的遗产因缺席或隐匿而被依法查封。然而,州政府的优先权不高于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也不高于特定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的个人服务索赔。

任何人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a) 无论何时该人资不抵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b) 无论何时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c) 无论何时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到期债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d) 无论何时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隐匿或缺席之人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征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规定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次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41124.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未能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税款,未支付的款项就会变成一项留置权,这是一种对其财产的合法债权。这适用于包括罚款、利息和费用在内的款项。该留置权可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强制执行。

款项被视为“到期应付”的日期取决于多种情况:如果申报表在到期日之前收到,则到期日是它本应逾期的日期。如果申报表在逾期后收到,则到期日是部门收到申报表的日期。对于其他款项,则是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1(a) 任何人未能根据本部分在其到期应付时支付任何款项,则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1(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1(b)(1) 对于部门在申报表逾期日期之前收到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为申报表本应逾期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1(b)(2) 对于在申报表逾期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款项,为部门收到申报表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1(b)(3) 对于所有其他款项,为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