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不必遵守《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除非申请人向其提供一份书面合伙协议。该协议必须说明,在申请许可证、执照或注册号时,所有商业资产将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

Section § 411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欠缴附加费的人安排付款计划。如果该人与部门达成一致,计划可以更改。但是,如果该人不遵守计划,部门可以在发出解释原因的通知后终止协议。终止后,全部金额将立即到期。该人可以要求复议,但在此过程中仍需支付。如果附加费的收取面临风险,则适用特殊规定。如果某人在收到通知后45天内制定并遵守付款计划,他们可能会获得罚款减免,除非涉及欺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a) 部门可自行决定,与某人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任何应缴附加费,连同其利息和任何适用的罚款。经双方同意,部门和纳税人可以更改或修改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b) 如果某人未能完全遵守与部门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向该人邮寄终止通知来终止协议。该通知应包括终止理由的解释,并告知该人有权请求对终止进行行政复议。通知邮寄十五天后,分期付款协议将失效,且应缴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总额应立即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c) 部门应为根据 (b) 款终止分期付款协议并请求复议的人制定行政复议程序。在此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中止对已终止分期付款协议所涉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d)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d)(b) 款不适用于部门发现附加费的收取处于危险之中的任何情况。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6(e) 除欺诈情况外,如果在部门的决定通知或重新决定通知最终确定之日起45天内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且该人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部门应免除根据第41090条施加的罚款。

Section § 411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向拥有分期付款协议的纳税人发送一份年度报表。该报表应包括期初余额、年内支付的总金额以及年末的剩余余额。

部门应不迟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向根据第41127.6条拥有生效分期付款协议的每位纳税人提供一份年度报表,列明年初的初始余额、年内支付的款项以及截至年末的剩余余额。

Section § 4112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支付其应缴的附加费、利息、罚款或其他到期款项,则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回收费。这笔费用旨在弥补州政府为追讨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但只有在已发出警告将收取此费用的通知后才能征收。这笔追偿费不计利息。该费用将以与其他附加费相同的方式收取。如果有人能证明其未能支付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且并非疏忽所致,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一份声明来申请免除此费用。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催款通知,所收取的费用收入将像其他附加费一样处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a) 对于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到期应付的附加费、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任何人,应征收追偿成本回收费。追偿成本回收费的金额应不超过或等于部门合理确定的追偿成本。追偿成本回收费仅在部门已向该人邮寄催款通知,告知其持续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追偿行动,包括征收追偿成本回收费的情况下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b) 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回收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c) 根据本条征收的追偿成本回收费应以与收取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附加费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d)(1) 如果部门发现某人未能支付根据本部分应付的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该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回收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d)(2) 任何寻求免除追偿成本回收费的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阐明该人据以提出免除请求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e)(a)款应适用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催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8(f) 追偿成本回收费收入应以与源自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附加费的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411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CDTFA)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文件。这包括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扣押令,以及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电子接收任何必要的雇主申报。这项法律的适用方式如同其已成为现有收入扣押规则的一部分,并且涵盖了在该法律颁布后发送或接收的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9(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和706.105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收入扣押令以及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9(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9(c)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和706.126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民事诉讼法典》第706.126条所述的雇主申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9(d) 本条应以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并在充分的范围内适用,犹如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中一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7.9(e) 本条应适用于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