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通过法院阻止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官员征收税款。这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法院命令或法律行动来延迟或阻止税款征收。

任何法院在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均不得针对州或州的任何官员发出禁令、强制执行令、宣告性救济判决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根据本部分征收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税款。

Section § 41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你已经首先通过规定程序正式申请了退款或抵免,否则你不能起诉要求退还你认为被错误计算或征收的税款或费用。

Section § 411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提交索赔且部门拒绝了该索赔,您有90天的时间(从他们寄出拒绝通知之日起)起诉他们。您可以在加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市或县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侧重于您原始索赔中提及的理由,并且可以寻求追回被拒绝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在部门就根据本章第1条提交的索赔采取行动的通知寄出后90天内,索赔人可以基于索赔中提出的理由,在本州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市或市县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部门提起诉讼,以追回索赔被驳回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Section § 41111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在索赔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发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提交索赔的人可以认为索赔已被拒绝,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尝试追回他们声称的多付款项。

Section § 41112

Explanation
如果原告赢得诉讼,判决获得的金额将首先用于支付原告所欠的任何未清费用。在支付这些费用后,剩余的钱将退还给原告。

Section § 4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政府非法向你收取款项而赢得诉讼,你可以获得这笔款项的利息。利率由另一项规定设定,计息期间从你首次支付款项之日开始,直到你收到退款支票前最多30天。具体的计息截止日期由处理你案件的部门决定。

Section § 41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起诉某个部门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但该诉讼是由款项支付者的受让人,或由支付款项者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的,那么判决将不会有利于原告。

在任何针对该部门提起的、旨在追回已支付款项的诉讼中,如果该诉讼是由支付该款项的人的受让人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或由支付该款项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提起,则不得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