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铁路车辆税行政管理
Section § 11651
Section § 11651.5
如果委员会延迟完成铁路车辆税评估,它有额外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评估、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以及无罚款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也延长一个月。委员会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每位纳税人新的日期。
Section § 11653
这项法律规定,州内任何铁路公司都必须保存关于在其线路上运行的私人铁路车辆的记录。他们还必须根据委员会的需要报告这些信息,并且在委员会要求时必须提供这些记录的查阅权限。
Section § 11655
根据本法律,委员会通常必须对与商业相关的信息和记录保密,除非另有规定。但是,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与执法部门、大陪审团和其他授权官员分享这些信息。
委员会还被允许与其他州的税务官员交换关于跨州运营的私人铁路公司的信息,但前提是双方有正式协议来共享信息并严格用于税务目的。此外,这些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信息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委员会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查阅请求和任何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11656
本条规定,任何为他人专业准备或有偿准备报税表的人,如果明知故犯地分享或滥用为准备报税表而提供给他们的信息,则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如果他们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或没有法律命令的情况下,披露或将信息用于准备报税表以外的任何目的,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经当事人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的披露不在此限。
Section § 116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纳税人可以报销与在委员会前的听证会相关的费用和开支。这些条件包括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后一年内提出索赔,委员会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以及委员会决定具体的报销金额。委员会通过评估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理由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合理。报销范围包括裁定通知发出后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被认定不合理的问题。裁决在生效前必须公开至少10天。修订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