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拖欠税款或债务且未支付时会发生什么。州税务委员会可以通知为债务人持有财产或资金的个人或实体,告知他们未经允许不得释放这些财产或资金。此通知最长有效期为60天,除非委员会允许提前释放。

如果通知涉及银行,则必须说明所欠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持有资金的具体分行。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告知所有账户持有人其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并可为此通知收取少量费用。

该通知可以冻结两倍于所欠金额的款项作为缓冲。如果任何人违反此通知,释放了资金或财产,那么如果州无法收回原始债务,他们可能需要对该债务负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1(a) 如果任何人拖欠其应付的款项,或已对其作出裁定但仍未支付,委员会可在款项逾期之日起不迟于四年内,或在根据第11495条最后一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亲自或通过一级邮件向所有人员发出通知,包括州的任何官员或部门,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机构,这些人员拥有或控制属于拖欠者或对其作出裁定但仍未支付的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欠拖欠者或该人的任何债务。对于任何州官员、部门或机构,通知应在该官员、部门或机构向审计长提交拖欠纳税人索赔之前发出。收到通知后,被通知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收到通知时拥有或控制的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直至委员会同意转让或处置,或直至收到通知后60天届满,以较早届满者为准。所有被通知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告知委员会其拥有、控制或欠付的所有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1(b) 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中的存款或其他由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拥有或控制的债权或个人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置,则邮寄的通知应说明该人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并应送达或邮寄至存款所在或债权或个人财产持有的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银行、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或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如果扣留了拖欠纳税人与另一人或多人有利害关系,或以第三方名义持有但最终确定拖欠纳税人无利害关系的任何应扣留的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则不对对该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承担责任,除非该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被释放或转让给拖欠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1(c) 对于被阻止转让或其他处置的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负责阻止转让或其他处置的存款机构应通过一级邮件向委员会通知中包含的存款、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上列明的每个人发送通知,前提是存款机构拥有每个人的当前地址。该通知应告知每个人阻止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转让或处置的原因、被阻止转让或处置的金额,以及该金额应汇给委员会的日期。机构可以向收到此通知的每个人的存款或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收取不超过三美元 (3) 的合理服务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1(d)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中的存款,或由银行或州或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应扣留的存款、债权或个人财产的总额应等于该人应付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的两倍。如果在扣留通知的有效期内,任何被通知人转让或处置了应扣留的财产或债务,则在所转让或支付的财产价值或债务金额范围内,如果仅因该转让或处置导致州无法追回发出通知所涉义务人的债务,则该被通知人应对根据本部分应由发出通知所涉义务人承担的任何债务向州负责。

Section § 11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可以向任何持有欠税、利息或罚款人员的资金或财产的人发出征收通知。该通知要求他们扣留所欠金额并将其发送给委员会。扣留将持续到全额支付、通知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应扣留的金额是通知中注明的金额或在征收期间应付给纳税人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法律明确规定,“款项”不包括常规收入或银行账户资金,但包括支付给独立承包商的款项、股息、租金以及其他类似款项。

对于银行,通知必须注明纳税人应付的金额,并发送到持有财产的分支机构,除非另有指定分支机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a) 受 (b) 和 (c) 款规定的限制,委员会可以通过征收通知,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级邮件送达,要求所有持有或控制属于本部分所定义且根据本部分负有任何金额责任的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人,从这些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中扣留该人应缴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或该人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按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b) 被送达人应根据征收通知继续扣留,直至通知中指定的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已全额支付,直至通知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c) 要求扣留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c)(1) 通知中注明的应付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c)(2) 在征收期间,应付或即将应付给负有责任的人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d) 就本节而言,“款项”不包括《民事诉讼法》第 706.001 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 9102 条 (a) 款 (29) 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确实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d)(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以及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d)(2) 因对负有纳税责任的人的强制执行义务而定期应付或即将应付的款项或债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d)(3) 因书面或口头服务或销售合同而应付或即将应付给负有责任的人的任何其他款项或债权,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形式。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2(e) 对于金融机构,为使其生效,通知应注明纳税人应付的金额,并应送达或邮寄至持有债权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金融机构指定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该通知。

Section § 1145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了税款,但没有将这笔钱汇缴给税务局,那么雇主就必须承担支付这笔缺失金额的责任。税务局会通知雇主,雇主有15天的时间来支付。如果雇主不支付,这笔未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欠税,并且利息可以追溯到七年前开始计算。一旦雇主支付了这笔钱,员工的税款余额就会进行调整,就像这笔款项已经按时支付了一样。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员工免于被追缴他们已经支付的税款,而是将追缴工作集中在雇主身上。它适用于本法生效后作出的裁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7条(第706.151节起)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收到本部分项下负有任何金额责任的人提供的信息后确定,该人的雇主已根据第11452节代扣税款但未能将代扣款项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未汇缴的金额负责。委员会的裁定应基于负有税款责任的人提供的工资单文件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b) 委员会在作出裁定后,应向雇主最后已知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如未能在通知雇主之日起15天内将代扣款项汇缴给委员会,雇主将对已代扣但未汇缴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代扣款项汇缴给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金额应按欠税处理,并进行确定、征收和支付。该金额可在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该金额的利息应自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开始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d) 当对雇主的裁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人的账户应立即贷记与该确定金额相等的款项,如同委员会在雇主首次代扣未汇缴总额之日收到了该笔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e) 对负有税款责任的人的追缴应就以下金额和期限中止: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e)(1) 与委员会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相等的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e)(2) 根据 (d) 款将贷记应用于该人账户之时,或对雇主的裁定被撤销或修订且委员会已通知该人之时,两者中较早的时间。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f) 如果根据本节,雇主应支付且已贷记到该人账户的已代扣但未汇缴给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453(g) 本节应适用于委员会在本节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