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四年内没有支付他们欠州的款项,或者在某些留置权或通知记录后的十年内,州政府有权追缴逾期款项或强制执行留置权。州政府可以向治安官或法警发出类似法院命令的执行令,由他们来执行追缴或留置权。这个执行令的作用类似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令,允许当局通过类似于法院判决债务追缴的方式来追缴欠款。

在任何人拖欠本法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四年内,或在根据第11495条最后一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发出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和追缴根据本部分规定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执行令。该执行令应发给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并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执行令应以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征收和出售。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支付警长或法警提供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标准与执行令状(法院强制执行的命令)所规定的相同。此外,委员会而非法院,有权批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

委员会可以向警长或法警支付或预付其服务费用、佣金和开支,其标准应与法律规定根据执行令状提供的类似服务相同。委员会而非法院,应批准报纸刊登费用。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与支付义务相关的费用、佣金和开支,均由欠款人承担。这些费用可以通过与征收税款相同的方式收取,例如使用执行令等程序。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需要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凭借执行令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征收税款的方式从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