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71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纳税人或企业在加州欠税,州政府有四年的时间(从税款到期或逾期之日起计算)采取法律行动追缴。只要留置权仍然有效,州政府也可以继续追缴。这意味着他们不仅可以在加州提起诉讼,还可以在美国各地甚至其他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未缴税款以及任何应付的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114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总检察长处理该诉讼,并规定民事案件的常规规则,例如通知相关方以及审判和上诉的程序,均适用于此。

Section § 11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以特定方式签发扣押令(即法院扣押财产的命令),而无需证明通常的要求。它指的是法律法规其他部分所概述的一个简化程序。

Section § 11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法律诉讼中,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税款已被评估且已逾期未缴。该证明还表明委员会已遵循所有必要步骤来评估财产并确定应缴税款,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

Section § 11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涉及私营铁路车辆公司的法律诉讼中,如何送达法律文件(称为“传票”或“法律文书”)。

这些文件可以按照一般程序送达,也可以直接送达给铁路公司在加州办事处的雇员或代表。

如果文件送达给其办事处的某人,则还必须通过挂号信将一份副本邮寄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处。

根据本部分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传票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和《民法典》送达,也可送达给在本州由任何私营铁路车辆公司在其在本州维持的营业地点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职员。在后一种情况下,传票副本应通过挂号邮件寄送至该私营铁路车辆公司的主要办事处或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