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3(a) 公司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时,任何对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拥有控制权、监督权或负有责任的高级职员或其他人,或有义务代表公司遵守本部分任何要求的人,如果该高级职员或其他人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公司根据本部分应缴的任何税款,则应对任何未缴税款及其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3(b) 该高级职员或其他人仅对在其拥有(a)款所述的公司控制权、监督权、责任或义务期间到期的税款及其利息和罚款承担责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3(c) 就本条而言,“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是指该不作为是蓄意、自觉和自愿行为的结果。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3(d) 根据本条规定的责任所应支付的款项,可按照第 2 章(自第 11251 条起)和第 3 章(自第 11401 条起)规定的方式通过确定和征收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