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称为并可引述为《私人铁路车辆税法》。
私人铁路车辆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1203
“私人铁路车辆”指的是任何用于运载人员、货物或材料的铁路车辆,在加州铁路上运行,且不属于铁路公司或美铁(Amtrak)所有。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其识别标记的所有者被推定为车辆所有者。
然而,它不包括属于铁路公司之间标准协议的车辆、用于特定铁路任务的车辆,或由铁路公司租赁的车辆。此外,它不包括车主向铁路公司支付运输费用的客运车辆,以及由铁路公司或美铁租赁的任何车辆,这些车辆被视为在承租人的标记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a) “私人铁路车辆”指任何旨在运输任何人、商品或材料,在本州铁路上运营的铁路机车车辆,且该车辆由铁路公司或国家铁路客运公司以外的个人所有。该车辆的美国铁路协会或其继承组织的报告标记应可反驳地推定为车辆所有人的标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 “私人铁路车辆”不包括: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1) 铁路公司拥有的货运列车或客运列车车辆,根据所有铁路公司通用的普通日租协议使用或可供使用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2) 根据铁路公司之间的里程或直通线路合同安排处理的货运列车或客运列车车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3) 由在本州运营的任何铁路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车辆,或由与在本州运营的公司属于同一铁路系统一部分的任何铁路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车辆,且由该铁路公司用于其财产的运营、维护、建造或重建,并作为在本州运营的铁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本州进行评估和征税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4) 私人拥有的客运列车车辆,且车主向铁路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无论如何计算)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203(b)(5) 任何由铁路公司或国家铁路客运公司作为承租人的铁路机车车辆。对于租赁车辆,该车辆的美国铁路协会或其继承组织的报告标记应可反驳地推定为承租人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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