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97(a) 第11341、11354、11405或11430条规定的任何罚款,经委员会查明符合以下情况,可予以取消:(1) 未能及时付款是由于合理原因和纳税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但主要款项在逾期日后30天内支付;或 (2) 纳税人支付的款项金额存在无意错误,但应缴税款的主要款项在委员会寄出欠款通知后10天内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97(b)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寻求取消罚款的纳税人,应在支付税款主要金额后20天内,或在委员会寄出罚款记录通知后2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向委员会提交取消或退款申请书。申请书应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中载明请求救济所依据的事实。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97(c) 委员会应制定标准,以有效解决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