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管理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必须使用其控制的遗产资产来支付一项特定税款。支付此税款的责任持续存在,直至其完全结清。

本部分征收的税款应由遗产管理人以其控制的资产为限支付。支付税款的责任持续存在,直至税款付清。

Section § 13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节所涉及的任何税款,必须在欠税人去世时缴纳。

Section § 13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税款在其到期后的九个月内未支付,则被视为逾期或拖欠。

Section § 13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应缴纳的税款需要支付给州主计长,并且这笔款项必须通过汇款方式交给州司库。

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应向主计长缴纳,汇款至司库。

Section § 135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任何人,一项特定的联邦税收规定(即《国内税收法典》第6166条)将适用于其应缴纳的州税金额。此外,这些税款的利息率将遵循特定的联邦法规利率(即第6601(j)条),而不是加州通常的利率。

对于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任何死者,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166条应适用于任何应缴税款,并且应缴金额的利率,根据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601(j)条的规定,应取代第13550条规定的利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