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a) 如果任何个人代表未能在到期应付时支付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则该金额,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除非 (b) 款另有规定,该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7 分部第 14 章(自第 7150 条起)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7172 条 (a) 款的规定,以下各项适用于根据 (a) 款设立的州税留置权: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b)(1) 如果留置权未按 (2)、(3) 或 (4) 项的规定消灭,或以其他方式解除或免除,则自根据本部分发出欠税裁定之日起 10 年届满,如果在这 10 年内,未按《政府法典》第 7171 条的规定记录或备案留置权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b)(2) 如果在税款到期应付后 5 年内未提起征税诉讼或程序,则该留置权对留置权所涉财产的任何善意购买人、抵押权人、承租人或信托契据下的受益人无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b)(3) 如果留置权所涉财产根据《遗嘱认证法典》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则该留置权对该财产不再有效,并附着于所收到的收益或其他对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610(b)(4) 如果留置权所涉财产根据《遗嘱认证法典》被抵押、质押或租赁,则该留置权受制于并从属于抵押权人、承租人或以该方式获得担保或设立的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附着于抵押、质押或租赁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