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在税款到期后的任何时候开始征收税款,并且在发出欠税认定书后,有最长10年的时间进行征收。

Section § 13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征收遗产税的法律程序中,主计长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该证明确认了应缴税款的金额、税款确实已到期,并确认主计长已遵循所有必要的步骤来计算和确定税款。

在任何遗产税执行程序中,主计长出具的显示应缴金额的证明,是税款征收、税款到期以及主计长遵守本部分关于税款计算和确定所有规定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3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官员征收税款。您不能使用禁令或强制执行令等法律措施来阻止征税。

Section § 13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审计长在其他州提起诉讼,以征收欠加州的遗产税。同样,如果其他州也允许加州这样做,那么这些州的官员也可以在加州法院提起诉讼,征收他们自己的遗产税。来自其他州的证明,如果能证明某官员有权征收税款,将在加州法院被视为无可辩驳的证据。

审计长可以向其他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征收根据本部分应付的遗产税。对本州给予类似礼让的其他州的官员,可以就类似税款的征收在本州法院提起诉讼。另一州州务卿出具的、盖有该州大印的证明,证明其官员有权征收其遗产税或其他转让税,是该官员在本州任何法院就征收这些税款的任何诉讼中权限的决定性证据。

Section § 13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有多种方式来强制征收税款,并且使用一种方法并不妨碍其使用其他方法。州官员可以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来确保税款征收,而不局限于一种方法。

本部分所征收税款的州救济措施是累积的,且审计长或任何其他州官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构成州或其任何官员选择采取某项救济措施而排除本部分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