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理解本部分法律时,应以特定章节中给出的定义为准。

Section § 13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当有人去世时,出于税务目的,哪些被视为“遗产”或“财产”。它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和动产(如股票或债券),无论这些财产是否位于加州。

对于居民而言,它包括所有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对于非居民而言,它包括位于加州的无形动产,例如加州公司的股份,但不包括特定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或简单的银行存款,除非这些存款与加州的业务相关联。

“遗产”或“财产”指死者或转让人总遗产中包含的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权益,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402(a) 居民死者总遗产中包含的、无论位于州内或州外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无形动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3402(b) 包含在美国非居民死者总遗产中的所有位于加州的无形动产,包括根据加州法律组建或其主要营业地或大部分业务在加州的公司,或其主要营业地或大部分业务在加州的联邦公司或国家银行的所有股票,但以下情况除外:在储蓄和贷款协会(在储蓄和贷款部门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授权下运营)中的储蓄账户以及银行存款,除非这些存款与在加州全部或部分经营的业务相关联并被使用。

Section § 13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处理逝者遗产时,谁可以被视为“个人代表”。它明确指出,个人代表要么是由州政府正式指定的人,要么在没有此类指定人员的情况下,是指任何实际控制或接触逝者财产的人。

“个人代表”指逝者的个人代表,或者,如果在本州内没有被指定、具备资格并履职的个人代表,则指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逝者遗产总额中任何财产的任何人。

Section § 134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转让”指的是任何属于去世者总遗产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Section § 13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逝者”或“转让人”定义为因其死亡而导致其财产或资产转移的人。

Section § 13406

Explanation

“受让人”一词指任何接收财产或资产转让的人。这可以包括继承人、受益人等个人,或通过继承、赠与、购买或承继等方式获得某物的人。

“受让人”指任何获得转让的人,并包括任何受遗赠动产人、受遗赠不动产人、继承人、近亲、受让人、受赠人、买方、受让人、承继人、幸存者或受益人。

Section § 13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居民”或“居民逝者”定义为在其死亡时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

Section § 13408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居民”或“非居民逝者”定义为在去世时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人。
“非居民”或“非居民逝者”指的是在去世时定居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逝者。

Section § 134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遗产总额”一词的定义应遵循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031条的规定,包括对该法典的任何修订或变更。

“遗产总额”指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031条所定义的“遗产总额”,包括经修订或重新编号的部分。

Section § 13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应税遗产”一词遵循《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特别是第2051条)所提供的定义,包括对该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更新。

“应税遗产”指《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051条(经修订或重新编号)所定义的“应税遗产”。

Section § 13411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抵免”定义为,根据美国税法典的特定条款,针对某人去世后的遗产可以申请的州遗产税的最高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