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多次不报税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欠下大量税款,将面临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法律还针对那些通过不报税或提供虚假信息来鼓励或帮助他人逃税的人。此外,故意不按时缴纳所需税款也是要受罚的。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指控,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精神失常或患有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等认知障碍的人。法律规定,公司总裁或首席运营官有责任为公司提交报税表。

任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a) 无论是否有意规避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或本部分的任何要求,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合法要求,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内反复未能提交任何申报表或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或无论是否有该意图,制作、提交、签署或核实任何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或声明,或提供任何虚假或欺诈性信息,导致估计的逾期纳税义务至少达到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b) 协助、教唆、建议、鼓励或劝告任何人通过不提交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或本部分所要求的任何申报表或信息,或通过制作、提交、签署或核实任何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或声明,或通过提供虚假或欺诈性信息,来逃避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所征收的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c) 根据本部分,被要求支付任何预估税款或税款,但故意未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时间内支付该预估税款或税款。
该罚款应以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律师可应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检察官的请求,协助检察官在因违反本条而提起的刑事诉讼审判中,陈述法律或事实以追回罚款。
该人还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前述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精神失常、患有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或类似疾病的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d) 就 (a) 款而言,公司总裁或首席运营官被推定为负责提交该公司的任何申报表或提供所需信息的人。

Section § 197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配偶同意,在报税表上签署配偶姓名或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配偶因疾病或受伤无法签署,并给予口头同意,另一方配偶可以代签。他们必须写上“代签人:[姓名],配偶”,并附上一份解释情况的声明。

这份声明应包括报税表的名称、纳税年度、配偶无法签署的原因,并确认丧失行为能力的配偶已同意此举。双方配偶均需对报税表中的任何错误负责。

未经同意签署的罚款可以与其他法律罚款累积,但同一行为不能根据不同法律被多次惩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a) 任何人未经配偶同意(如分节 (b) 所规定),在其配偶的任何所得税申报表、或任何附表或附件上签署其配偶姓名,或根据第18621.5节进行电子申报的,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b)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当配偶一方因疾病或受伤而无法亲自签署联合申报表时,另一方配偶在获得丧失行为能力配偶的口头同意后,在其配偶姓名处签署其配偶姓名,并注明“代签人:____,配偶(或丈夫或妻子)”,然后由签署方配偶本人签名,则不构成轻罪,但前提是,签署申报表的配偶应附上一份注明日期并经其签署的声明,作为申报表的一部分,其中应说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b)(1) 所申报表的名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b)(2) 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b)(3) 丧失行为能力配偶无法签署申报表的原因。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b)(4) 丧失行为能力配偶已同意签署该申报表,且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如有)对所提交的申报表负责,并承担因错误、虚假或欺诈性申报表而规定的罚款责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01.5(c) 本节规定的罚款是累积性的,不应解释为限制法律基于相同事实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包括根据《刑法典》第470节规定的任何罚款。但是,根据本节和《刑法典》不同条款以不同方式可予惩罚的某一行为或不作为,不得根据多于一项条款予以惩罚。

Section § 1970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检察官可以协商减少罚款。这些罚款是税法其他部分提及的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19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出具证明,说明尚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提供所需信息,那么这份证明将被视为有力的初步证据,证明该申报表或信息确实缺失。

Section § 19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诉讼或检控,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六年内提起。

Section § 19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税务相关犯罪的严厉处罚。如果您故意提交虚假税务文件、协助他人这样做,或从事欺诈性税务活动,您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后果包括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公司可能更高),监禁,以及承担调查费用。该法规还涵盖了税务和解中的欺骗行为,例如隐匿资产或销毁记录。如果您的名字出现在税务文件上,即使是电子提交的,也推定是您本人签署的。“人”包括在税务事务中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提出的要约。

Section § 1970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或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故意不提交报税表或不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意图逃税,或者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的报税表或信息,他们将受到惩罚。惩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州监狱监禁、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或者罚款和监禁并罚,此外还要承担调查和起诉的费用。这些决定由法院酌情决定。

Section § 1970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本章提及的罪行,他们的审判通常应在犯罪发生时他们居住或主要营业所在的县进行。如果当时他们在加州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审判将在萨克拉门托县举行。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审判地点的这项规定可以遵循,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本章所列罪行的审判地点应为被告在犯罪发生时的居住县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县。但是,如果被告在犯罪发生时在本州没有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则审判应在萨克拉门托县举行。
在指控被告犯有本章所列罪行的刑事案件中,审判地点可按本节规定,或按第 1462.2 条或《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编第 1 章(自第 777 条起)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9708

Explanation
如果你负责征收和缴纳税款,但你故意不这样做,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重罪。这意味着你除了其他处罚外,可能面临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不遵守这些税法规定是件非常严重的事情。

Section § 197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照某些条款的要求代扣或缴纳税款,即使他们并非有意逃税,也可能被控轻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Section § 197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后60天内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委员会可以要求法院命令他们提交。败诉方将不得不支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

如果纳税人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申报表通知和要求后60天内未能提交申报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判决应包括胜诉方获得的费用。

Section § 197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失业保险法》的某些条款要求必须向雇主提供信息,但你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未能提供必要信息,你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如果这个错误导致你的雇主少扣了应缴税款,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这还不包括你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后果。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3040、13041或13042条被要求向其雇主提供信息的任何个人,如果故意提供虚假或欺诈性信息,或故意不提供根据该法条应提供的信息,而该信息将导致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3020条应预扣的税款增加,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9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准备人兑现或议付客户的退税支票,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支付诉讼费用。 但是,如果税务准备人已经向纳税人支付了等于或大于退税金额的款项,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9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雇主不遵守第19009条规定的特定税款征收要求,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并需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但是,如果个人或雇主能证明对于他们是否应该征收该税,或者究竟谁应该征收该税存在合理怀疑,则本法不适用。如果未能遵守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本法也不适用,但在支付工资后立即出现资金短缺不属于无法控制的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3(a) 任何未能遵守第19009条(b)款的个人或雇主,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3(b) 本条不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3(b)(1) 适用于任何个人或雇主,如果该个人或雇主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即关于 (A) 法律是否要求征收该税,或 (B) 法律要求谁征收该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3(b)(2) 适用于任何个人或雇主,如果该个人或雇主证明未能遵守第19009条(b)款的规定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情况。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3(c) 就第(2)款而言,在支付工资后立即出现的资金短缺(无论是否由支付工资造成)不应被视为个人或雇主无法控制的情况。

Section § 19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发现纳税人发起或继续法律程序主要是为了拖延时间,如果他们的论点被认为是轻率或没有根据的,或者如果他们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利用可用的行政方法,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由特许权税委员会像税款一样征收。

Section § 197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从事可能导致税务相关处罚的特定行为,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要求州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他们。这意味着州政府可以提起诉讼,防止该人继续这些行为。法院可以独立于州政府对该人提起的其他案件来处理此案。

法院要发出停止该行为的命令(即禁令),必须认定该人确实从事了该行为,并且阻止他们是必要的,以防止再次发生。这种特定行为包括根据某些税务处罚条款应受处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例如未申报或少报应缴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5(a) 应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请求,可以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任何人进一步从事特定行为。本条项下的任何诉讼应根据第19707条提起。法院可对该诉讼行使管辖权,且该管辖权独立于加利福尼亚州对该人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5(b) 在(a)款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则可禁止该人从事特定行为或本部分项下应受处罚的任何其他活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5(b)(1) 该人已从事任何特定行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5(b)(2) 禁令救济是适当的,以防止该特定行为再次发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5(c) 就本条而言,“特定行为”一词指根据第19173、19174、19177或19178条应受处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Section § 1971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就税款问题进行的法律诉讼中胜诉,您可能有机会获得一些法律费用补偿。但是,您需要先满足一些条件。您必须在诉诸法院之前,用尽所有其他解决税务问题的行政途径。此外,您不应不必要地拖延法律程序。

只有与加利福尼亚州争议直接相关的费用才能获得补偿,例如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和律师费。但律师费通常不得超过每小时125美元,除非案件特别复杂,有时如果律师收费不高,甚至可能更少。

要被视为“胜诉方”,您必须在案件的某个重要方面胜诉,除非加利福尼亚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其行动。如果州政府在过去的类似案件中忽视了其已发布的指导方针,则其立场可能被视为不合理。法院或双方协议将决定谁是正式的“胜诉方”。

如果法律裁决获得批准,它们将作为案件判决的一部分,并可像其他判决一样上诉。最后,在多个相关案件中,出于本目的,它们可以被视为一个案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a) 在加利福尼亚州记录法院提起的、与本部分项下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的确定、征收或退还相关的、由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或针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胜诉方可被判给已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b)(1) 除非法院认定胜诉方已用尽本部分项下可供该方使用的所有行政补救措施,包括按照第19324条规定提起上诉,否则不得根据(a)款判给合理诉讼费用。为确定胜诉方是否符合前一句的要求,不应考虑未能同意延长任何税款评估时间的情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b)(2) 根据(a)款作出的裁决,仅适用于可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而非诉讼或程序中任何其他方的合理诉讼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b)(3) 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部分中,如果胜诉方不合理地拖延了该诉讼,则不得根据(a)款判给合理诉讼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 “合理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B) 根据所提供服务类型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B)(ii) 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已支付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除非法院认定存在特殊因素,例如合格律师在该诉讼中的有限供应、案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或当地税务专业知识的可用性,从而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对于从2001日历年开始的每个日历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重新计算前一句中提及的美元金额。该计算应通过将本条款中的金额增加等于第17041条(h)款确定的生活成本调整金额来完成。如果任何由此产生的美元金额不是十美元 ($10) 的倍数,则该美元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1)(B)(iv) 如果律师费低于合理律师费,因为律师为胜诉方提供无偿服务或仅收取名义费用(考虑到所有事实和情况),法院可根据(a)款判给超出已支付或发生的律师费的合理律师费。本条款仅适用于将裁决支付给律师或律师的雇主的情况。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 “胜诉方”指(a)款所述的任何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加利福尼亚州或所涉纳税人的任何债权人除外),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i) 在争议金额方面实质性胜诉。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ii) 在所提出的最重要问题或一系列问题方面实质性胜诉。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i)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证明其在该诉讼中的立场是实质性合理的,则该方不应被视为适用于(a)款的诉讼中的胜诉方。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i)(ii) 就(i)项而言,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未遵循其适用的已发布指南,则推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立场不具有实质性合理性。此推定可被推翻。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i)(iii) 就(ii)项而言,“适用的已发布指南”指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i)(iii)(I) 法规、法律裁决、通知、信息发布或公告。
(II) 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首席法律顾问裁决或决定函。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B)(i)(iv) 为第 (i) 款之目的,在确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立场是否具有实质性正当理由时,法院应考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是否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其他区的上诉法院就实质性类似问题败诉,如经认证可供发布的判决所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C) 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关于一方当事人是否为胜诉方的决定,应由以下任一方式作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C)(i) 法院。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2)(A)(C)(ii)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c)(3) “民事诉讼程序”一词 包括民事诉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d) 为本节之目的,对于本可合并或并案审理的多项诉讼,或涉及同一纳税人(包括已婚人士的联合申报)的申报表且本可在同一法院的单一程序中合并审理的一个或多个案件,这些诉讼或案件应被视为一个民事诉讼程序,无论合并或并案审理是否实际发生,除非提起诉讼的法院酌情决定,为本节之目的,将这些诉讼或案件视为合并或并案审理是不适当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e) 根据 (a) 款全部或部分授予或拒绝合理诉讼费用的命令,应作为案件判决或裁定的一部分,并应以与判决或裁定相同的方式接受上诉。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f) 为本节之目的,“加利福尼亚州的立场”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f)(1) 加利福尼亚州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立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f)(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所有后续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该诉讼程序即基于此。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17(g) 修订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对修订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后超过 180 天发生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生效。

Section § 19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向无证工人或前无证工人提供工资单,以帮助他们根据联邦《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获得合法化身份,那么雇主不会因该文件中披露的内容而面临罚款或法律问题。

然而,制作或提供虚假文件仍然会受到惩罚。这项法律只保护在特定日期之后做出的准确披露,并且不涵盖就业发展部通过独立手段发现的未缴纳税款。这种保护在诉讼时效期满或联邦合法化条款终止时结束。

任何雇主或其代理人,应无证工人或前无证工人的请求,为其提供工资单或类似文件,以证明该人根据联邦《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Public Law 99-603) 有资格获得合法化身份的,不承担本部分项下与该无证工人或前无证工人相关的任何罚款、刑事或民事责任,该责任基于所提供的工资单或类似文件中披露的任何事实。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从事为根据联邦《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获得合法化身份而向任何人获取或制作虚假或欺诈性工资单或类似文件的人在任何法律规定下的责任。
本节不适用于1987年5月1日之前评估的罚款或提起的刑事诉讼。
本节不适用于就业发展部通过独立手段发现雇主从工人工资中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残疾保险费但未将这些款项汇给该部门的情况。
根据本节获得的免责权仅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供的工资单或类似文件中披露的事实,并且仅持续到联邦《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中针对农业和非农业工人的合法化条款终止之日。然而,根据本节获得的免责权应持续到诉讼时效因适用的诉讼时效法规而中止。

Section § 19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试图在加州经营一家已被暂停的公司,或一家权利已被没收的外国公司,他们可能面临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但是,这不适用于保险公司或其律师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的诉讼中为这些公司辩护的情况。它也不设立或限制保险公司为被暂停公司辩护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19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或他人无权获得州政府发放的所得税退税,却仍然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一旦被发现,该人还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仅仅在退税单上签名就被视为参与的证据。这种非法行为的罚款可以通过法院追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协助起诉。违法者还可能根据另一项相关法律受到额外处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a) 任何人有下列任何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a)(1) 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退税,仍出具、转让或议付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凭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a)(2) 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退税,仍以任何形式获取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a)(3) 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退税,仍协助、教唆、建议、鼓励或劝导任何个人出具、转让或议付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凭证,或以任何形式获取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b) 个人姓名被背书在州政府签发的退税凭证上的事实,应在所有目的上作为该退税凭证确系其本人签署的初步证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c) 罚款应以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律师可应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检察官的请求,协助检察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审判中提供法律或事实以追缴罚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d) 该人还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0(e) 任何根据本部分被认定有罪的个人,应受《刑法典》第502.01条的约束。

Section § 19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任何试图在加州欺诈性地获取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的人。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试图兑现、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他们不应得的退税,他们可能会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面临监禁(在县监狱最长一年,或在州立监狱更长时间)以及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具体取决于法院的裁决。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退税凭证上,则推定该凭证是其本人签署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在法庭上协助追回罚款。此外,违法者还可能根据《刑法典》的另一条款受到进一步的处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a) 任何个人,如果意图欺诈,并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将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a)(1) 故意发出、转让或议付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凭证,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该退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a)(2) 故意以任何形式获取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该退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a)(3) 故意协助、教唆、建议、鼓励或劝导任何个人发出、转让或议付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凭证,或以任何形式获取因提交报税表而产生的州政府签发的所得税退税,明知收款人无权获得该退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b) 该个人还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c) 个人姓名背书于州政府签发的退税凭证的事实,应在所有目的上构成该退税凭证确系其本人签署的初步证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d) 该罚款应以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律师可应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检察官的请求,协助检察官在审判或违反本条的刑事诉讼中陈述法律或事实以追回罚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1(e) 根据本部分被认定有罪的任何个人,应受《刑法典》第502.01条的约束。

Section § 1972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某人或某个实体因刑事犯罪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支付赔偿金或其他款项,这些款项可以像征收逾期税款一样被征收。这可能包括扣押工资。一旦这些款项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就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支付。

适用于税款征收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此处,除非它们与本条规定冲突。然而,对于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款或抵免,并且未支付的款项将按不低于所征收法律义务的利率收取利息。

可以备案留置权以确保付款,并且这些留置权可以一直存在,直到金额连同任何利息全部付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款项来支付其调查费用。这项法律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涵盖在此日期之前和之后应付的款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a)(1)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刑事犯罪对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判处的、应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赔偿令或任何其他金额,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征收,如同征收拖欠所得税负债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9编第2章第5节(第706.070条起)第4条的规定,以税款收入扣押令的方式发布命令并征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a)(2)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刑事犯罪赔偿令判处的金额,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确定该金额之日,被视为最终且应付给加利利福尼亚州。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b) 第10部分(第17001条起)、本部分、第10.7部分(第21001条起)和第11部分(第23001条起)应以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并在充分的范围内适用于根据本条征收的金额,犹如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条,除非任何条款与本条不一致或与本条不相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c) 尽管有第6章(第19301条起)的规定,对于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应用的款项,不得允许退款或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d) 根据本条授权征收的金额,应自金额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确定之日起,以所征收金额适用的利率或第19521条规定的利率中较高者为准,产生利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e) 根据本条授权征收的金额不受第19255条的约束。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编第7章第14节(第7150条起)或第19204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授权征收的金额中任何未清偿的部分,可通过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书进行征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随时备案或延长已备案的州税留置权通知书,直到应付金额(包括任何已产生的利息)全额付清。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g)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保留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支付的金额,用于支付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生的调查费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22(h) 本条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适用于根据本条授权征收的、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应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