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捐款 18730-18901.9.3加利福尼亚州癌症研究基金
Section § 18861
在加州,个人在报税时可以选择向“加州癌症研究自愿税款捐赠基金”进行自愿捐款。这使得纳税人可以捐赠超出其应缴税款的额外资金,以支持癌症研究和教育。
捐款必须是整数美元金额,并且联合报税表上的每位签署人都可以单独捐款。一旦捐款,这些捐赠不可撤销。如果报税表上的付款不足以支付纳税义务,则该指定将被忽略。
如果个人指定向多个基金捐款,但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指定金额,则捐款将按比例分配给这些基金。
报税表将包含一个用于此捐款的专区,并且在特定条件下,这些捐款可以抵扣税款。
Section § 18862
本节设立了加州癌症研究自愿税款捐助基金。该基金接收纳税人的捐款,这些纳税人要么缴纳的税款超出其纳税义务,要么指定部分退税款用于癌症研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这些捐款告知主计长,然后主计长将指定金额从个人所得税中转入该癌症研究基金。
Section § 1886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转入加州癌症研究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资金将自动用于特定目的,无需进一步批准。首先,资金会拨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审计长,用于支付他们的相关开支。其次,这笔钱会提供给加州大学董事会,用于发放癌症研究、教育和预防活动的赠款,特别是针对高风险社区。法律还要求加州大学董事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他们如何分配这笔资金的详细信息,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和赠款接受者。
Section § 1886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癌症研究自愿税款捐助基金在何种条件下会出现在纳税申报表上。它原定于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2032年12月1日废止,除非满足某些条件。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检查该基金的捐款是否达到每年25万美元的最低限额。如果未达到,该基金将从下一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移除,并且该条款将被废止。即使被废止,在废止前指定的任何捐款仍将按照当时有效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