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与评估罚款与税款附加
Section § 19131
如果您没有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会对您处以罚款。通常情况下,每逾期一个月,您将被额外征收5%的税款,最高不超过25%。如果您是新成立的公司,此规定适用于截止日期前应缴纳的总税款。但如果您有合理的逾期理由,则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您逾期超过60天,罚款将至少为135美元或应缴税款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如果您被发现欺诈性申报,罚款将大幅增加至每月15%,最高不超过75%。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未按时缴纳预估税款的情况。
然而,如果您的逾期申报是基于联邦裁定,并且美国国税局认为有正当理由,则罚款可能不适用;但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掌握足够证据,他们可以推翻这一推定。
Section § 19131.5
本加州法律条款修改了联邦税法某些方面如何适用于州的税收。具体而言,它更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术语,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提及秘书之处一并纳入。它修改了第6164条的几个分节中的引用,使其融入加州的税收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修改后的规定不适用于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191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款的罚款。如果您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在截止日期前缴纳税款,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这包括一次性 5% 的罚款,以及对未缴金额每月额外收取 0.5% 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未缴税款的 25%。如果因未提交申报表而产生的其他罚款更高,则此罚款不适用。如果同一期间内已有的罚款等于或大于本条规定的罚款,则不予征收本条罚款。额外的每月罚款不计利息,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
Section § 19132.5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纳税人有一次机会请求免除逾期申报罚款,前提是该罚款尚未根据其他规定被取消。要符合条件,您必须是首次在加州报税,或者之前没有使用过这种一次性减免。您还需要提交所有要求的报税表,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并按时履行任何分期付款计划,但您正试图免除的罚款除外。因合理理由已被免除的罚款不计入在内。本规定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罚款,且不受某些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19133
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特许经营税局通知后,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未能提交所需报税表,且并非由于合理原因,他们可能面临罚款。
该罚款为评估税款金额的25%。
Section § 19134
这项法律修改了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信用卡支付或电子资金转账。最初,空头支票的规定只适用于支票和汇票。对于1993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付款,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付款,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付款,无论纳税年度。由一项特定修正案(第110-28号公法)增加的修改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收到的所有付款,无论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35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对某些未按法律要求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企业每年处以 2,000 美元的罚款。在收到委员会通知后,他们有 60 天的时间提交申报。这适用于未获授权在加州经营的外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那些权利已被没收的公司。也适用于已被暂停营业的国内公司。该罚款将附加于他们可能应付的任何其他罚款之上。
Section § 1913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个人未能按时缴纳预估所得税会发生什么。它为州级目的修改了联邦《国内税收法》的某些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税率和例外规定会根据加州法律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您的纳税年度欠缴金额少于500美元(已婚人士单独申报为250美元),则不会被征收附加税。对于预扣工资的税收抵免计算方式也有所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尤其适用于非居民,并对罚款和抵免规定了具体的历史适用日期。最后,因新法律或特定税收抵免调整而产生的任何欠缴款项,将不会产生额外费用。
Section § 19136.1
这项加州税法修改了某些预估税款的计算方式。对于2009年应缴的税款,应缴分期付款分为前两期各占30%,后两期各占20%。从2010年开始,第一期占30%,第二期占40%,第三期免除,第四期再次占30%。
此外,对另一项税款计算中使用的百分比也进行了调整。2009年,百分比从联邦标准税率进行了微调;2010年,这些百分比再次更改以匹配调整后的数字。
Section § 19136.2
本法律规定,对于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某项特定的联邦规定。通常,这项规定限制了你可以根据前一年所欠税款来计算当前税款的额度。
Section § 19136.3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联邦税法的一部分。它规定,如果个人年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或者已婚并单独报税的个人年收入达到50万美元,则某项特定的税收规定不适用。这项修改适用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36.5
Section § 19136.7
Section § 19136.12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2005纳税年度的少付税款是由于本特定法律引入的新规定造成的,则不会对这些少付税款施加额外的税收罚款。只要少付税款发生在2005年官方报税截止日期之前,这项保护就适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合理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9136.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2007纳税年度的付款不足是由于2006年某项特定法律更新所做的法律变更造成的,则不会有额外的税款罚款。简单来说,如果新规定导致某人欠税超出预期,那么在2007年报税截止日期之前少付分期款项,他们将不会被罚款。
Section § 19138
本法律规定了对严重少报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处罚。如果少报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申报表上显示税款的20%,则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少报金额的20%。对于纳税人团体的合并报告,有不同的汇总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罚款将不适用,例如法律变更、依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书面建议,或某些联邦税收法规的变更。该法律追溯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其中一些修订根据时效规定影响2010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年度。
Section § 19141
Section § 19141.2
本节适用于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涉及某些外国公司的报告要求。如果您通常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有关这些公司的特定信息,您也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
在本法律中,“美国人”的定义范围较窄,仅包括某些国内公司和银行。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此信息,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但加州会比联邦政府的罚款金额有所降低。
如果您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纠正错误并承诺未来遵守规定,则不会处以罚款。如果您已签订自愿披露协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免除罚款,且罚款不适用于1997年之前的申报。
Section § 19141.5
本节涉及外国持股公司和涉外交易的规定。它强制执行《国内税收法典》(IRC) 中关于这些公司必须提供其交易和所有权信息的某些规定,并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了修改。例如,虽然未能提交所需信息的罚款通常与联邦罚款一致,但有些金额有所减少。该法律明确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时适用的法院和程序。它还要求将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信息副本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节采纳了《国内税收法典》的几项定义,明确了“境内”和“境外”等术语的适用方式。这些要求适用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4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纳税人保存详细的财务记录,以说明其应缴纳州税的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维护记录,显示他们如何处理各项营业所得、如何将所得分类为营业所得或非营业所得,以及如何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分摊所得。他们还需要保存与美国税法下的国际所得相关的文档。这些记录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的要求提供。
如果公司未能保存这些记录,可能会面临每个纳税年度1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罚款还会增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可以向公司发出传票,要求提供记录或证词。如果公司不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公司的纳税义务,公司可以对此提出上诉,但仅限于特定条件。法律规定了记录必须保留多长时间,并阐明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传票时的程序。
Section § 19142
Section § 19144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少缴税款的金额。要找出少缴税款的金额,您需要用您本应支付的金额减去在截止日期前支付的税款分期付款金额。您本应支付的金额是根据您的报税表上显示的税款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如果未提交报税表,则根据该年度总税款的某个百分比来确定。
这个百分比因纳税年度而异。对于1998年之前的年份,设定为95%。对于199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则设定为应缴税款的100%。这有助于确定您是否少缴了应付的分期税款。
Section § 19145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税款少缴的期限。少缴期限从税款分期付款到期之日开始,到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结束:即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15天(或某些组织的第五个月),或少缴金额实际支付的日期。在支付税款时,只有当支付金额超过最初要求的分期付款金额时,才被视为支付了先前的少缴款项。
Section § 19147
本节解释了何时不适用预估税款不足额的罚款。如果您在截止日期前根据特定计算方法支付了足够的预估税款,您将不会面临罚款。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这基于上一年度的税务情况或本年度预估收入的一部分。大型公司有特定的规则,包括对首次付款的调整。该法律还考虑了特定情况,例如紧密持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并详细说明了涉及股息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计算方法。
Section § 1914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您的预估税款支付在最后截止日期前达到某个门槛,那么分期付款不足额将不会产生额外费用。要确定您是否免于罚款,您需要计算您前几个月的收入,使用基于前几年的百分比进行调整,并检查由此产生的税额。如果这个计算出的税额达到或超过了所需百分比,您就不会被罚款。这项特殊规定仅适用于您在六个月内的计算百分比至少达到70%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针对新企业或公司变更等特殊情况制定其他规定。
Section § 19149
Section § 19150
Section § 19151
Section § 19161
如果您正在进行破产程序(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的案件),如果延迟是由于法院命令认定资金不足,或者如果税款是在某些破产里程碑之前产生的且破产申请已按时提交,您将不会因逾期付款而被额外征收税款罚金。但是,此保护不适用于从他人处预扣或收取但未支付给州的税款。
Section § 19164
本节涉及加州不准确税务申报相关的罚款,并引用了《国内税收法典》(IRC)的特定部分。它讨论了适用IRC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但有一些修改。例如,对于2003年之前的纳税年度,在特定条件下,罚款比例可以从20%提高到40%。但是,如果纳税人就该纳税年度正在接受审计、处于上诉阶段或正在法庭审理中,则不适用此规定。对于1990年开始的纳税年度或1991年中期之后作出的评估,公司也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对公司的修改包括重新定义何为“重大税款低报”,以及如何计算不同类型公司申报的罚款。联邦对IRC关于准确性相关罚款的最新修订将适用于2024年开始提交的加州申报表。特许权税委员会还有一个程序,可以在线列出缺乏实质性依据的税务立场。欺诈罚款遵循IRC规则,并且其他几个特定的IRC条款在加州有不同的适用方式。
Section § 19164.1
Section § 19164.5
本节讨论了对必须申报的交易中税务申报不准确行为的罚款。它以联邦法规为基础,但进行了加州特有的修改。实质上,它遵循联邦指导方针(《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条),但对其进行了调整,以排除某些罚款(第19774条),并用加州税收规定替代联邦规定。它还对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并对非经济交易少报额提出了额外要求。此外,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撤销罚款的权力。
Section § 19166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了报税表编制人低报纳税人负债的罚款。它与《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条的联邦规定一致,但在一般情况下将罚款金额从1,000美元修改为250美元。
但是,这种较低的罚款不适用于涉及可报告交易、列示交易或重大虚报的更严重情况,这些情况有更严格的联邦规定。
如果编制人被罚款,他们可以通过支付至少15%的罚款并申请退款来避免立即的追收行动。如果他们的退款申请被拒绝,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追收工作会暂停,但仍可提出反诉。
如果编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法律程序,则针对追收的保护将终止。本法还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追收时效会暂停。这些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后编制的所有申报表。
Section § 19167
本法律规定了对未能遵守特定要求的报税员的罚款。如果报税员未向纳税人提供报税表副本、未提供识别号码、未保留必要记录,或未在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注册,都将面临罚款。首次未能注册将面临2,500美元的罚款,但如果在90天内提供注册证明,可以免除。后续的违规行为将导致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在满足特定资金条件之前不会实施。此外,本法律还规定,这些罚款不适用通货膨胀调整。
Section § 19168
本节规定,根据第19166条或第19167条施加的罚款,是在法律已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额外增加的。此外,关于不足额评估的规则(即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开始),不适用于这些罚款。
Section § 191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准备人不正当地兑现或议付属于他人的退税支票,将面临250美元的罚款。如果银行将全部退税款直接存入纳税人的账户,则有例外。
“税务准备人”指的是受雇为他人准备或协助准备纳税申报表的人。根据本法规,仅仅提供文书协助、为自己的雇主准备申报表,或作为受托人行事,并不会使某人成为“税务准备人”。
如果税务准备人已向纳税人垫付了等于或超过退税金额的款项,则不适用此罚款。
Section § 19170
如果加州的报税代理人必须电子报税但未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每份报税表50美元的罚款。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纳税人选择不电子报税,则不适用此规定。
这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只有当合理原因并非由于故意疏忽时,才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191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根据第18621.10节被要求电子申报纳税申报表,但没有正确申报,它们将被罚款。首次违规罚款1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罚款500美元,除非有合理原因且并非故意为之。
如果为一组共同纳税的企业提交了集团申报表,这些罚款适用于整个集团,而不是集团中的单个企业。
这些规定适用于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2
如果加州的合伙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其所需的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的申报表缺少必要信息,将面临罚款。这笔罚款按月计算,最长可达12个月,除非延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每月罚款金额为18美元乘以该年度的合伙人数量。这笔罚款将向合伙企业征收,且通常的不足额评估规则不适用于其征收。本条的修改仅适用于新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到期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S型公司必须按时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申报表。如果未能做到,公司将面临每月罚款,直到其遵守规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是,如果延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此罚款。
罚款金额为每月18美元,乘以公司股东人数。罚款专门针对S型公司征收,且标准的不足额评估规则不适用于这些罚款。此罚款适用于本法案规定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3
这项法规对未能维护涉及某些交易的客户名单的重大顾问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与《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一致,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重大顾问在列示交易中未能遵守规定,将处以额外的巨额罚款,金额可以是10万美元,或者该顾问从该交易中所得收入的一半。但是,如果税务委员会在交易发生前未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则不适用罚款。罚款可在违规发生后最长八年内征收,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豁免,例如无意错误,以及豁免罚款有助于促进合规。
税务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撤销非列示交易的罚款,如果顾问通常遵守规定且犯错是无意的。这项决定完全由首席法律顾问自行决定,不得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此外,这项罚款独立于相关税法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经济处罚。
Section § 191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报告为个人服务支付的款项,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最高税率乘以未报告的金额。罚款将适用于那些本应提交这些报告的人。评估税款不足的常规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而且如果根据本法和另一个特定条款都处以罚款,则只需支付其中一项罚款。
Section § 19176
如果您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您的失业税而作出虚假陈述,除了任何刑事指控外,您还将面临5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作为税款征收。但是,如果您的当年税款少于或等于您允许的税收抵免和预估税款支付,委员会可以豁免此罚款。本法律适用于1981年12月31日之后的行为,并取代了《失业保险法典》的先前条款。
Section § 19177
这条法律规定,任何推广滥用性避税方案的人都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0条的规定来确定,除非法律另有具体说明。
Section § 19178
如果有人帮助他人少报税款,他们将面临罚款。确定此罚款的规则是依据联邦税法典中的一个条款,具体是《国内税收法典》第6701条。
Section § 19179
加州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对提交轻率报税表的罚款,其规则类似于《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条,但为加州州税目的进行了一些修改。
该法律在措辞上进行了修改,使其适用于加州州税,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轻率立场。被视为轻率的特定提交包括异议和听证请求。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了一份清单,列明哪些行为属于轻率。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允许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在撤销罚款公平且能促进合规的情况下取消某些罚款,尽管这项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这项罚款是根据其他法律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Section § 1918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第19177、19178或19179条处理罚款的程序。首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证明某人对这些罚款负有责任。其次,某些欠税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如果某人在收到罚款通知后30天内支付了至少15%的罚款并提交了退款申请,则剩余罚款的追缴将暂停,直到法院解决此事。然而,如果该人在退款申请被拒绝后或在六个月后,未能在另外30天内提出法律挑战,则追缴保护将停止。最后,在等待这些诉讼程序解决期间,追缴罚款的时限将暂停。
Section § 19181
如果您没有按照第 18649 条的要求报告原始发行折价,并且您是根据税法某些部分纳税的人,您将不得不支付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706 条的指导方针确定。
Section § 19182
Section § 1918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满足与特定捐款相关的某些要求,他们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确定。但是,如果这些要求得到满足,特别是那些为联邦目的列出的要求,例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115条中的规定,则不会施加罚款。这项法规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及之后作出的捐款。
Section § 19183
本法规定了未能按照具体法规正确提交或提供信息申报表和收款人声明的罚款。罚款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规定一致,但有一些修改,例如某些条款不适用。如果您未能提交正确的声明或遵守报告要求,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则将处以罚款。对于未能提供关于可展期分配的必要书面解释,将处以小额罚款,每年最高五千美元 ($5,000)。这些罚款的变更适用于2016年和2026年特定日期之后提交的申报。
Section § 19184
如果您未能正确或及时提交个人退休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合格学费计划或科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的所需报告,您可能需要支付50美元的罚款,除非您能证明犯错有充分理由。
如果有人夸大其对不可抵扣退休账户的供款金额,每次虚报可能面临100美元的罚款,同样,除非有正当理由。
如果您完全未能提交必要的表格,每次漏报将面临另外50美元的罚款,除非您有合理的解释。
重要的是,针对欠税的异议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
Section § 19185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财产评估重大错误罚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境。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纳税申报或文件相关的评估。
Section § 19186
Section § 1918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向纳税人提供关于任何罚款的明确信息,包括罚款名称、依据的具体规定以及罚款的计算方式。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FTB 还必须提供详细的罚款计算方法。
除非决定获得主管或更高级别官员的书面批准,否则罚款不能强制执行,但自动计算的罚款或联邦税务机关作出的变更等特定情况除外。“罚款”一词包括任何额外税款或附加金额。此规定适用于 2002 年及之后施加的罚款,并有一项更新,对 2024 年开始施加的罚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