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96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与“加州竞争拨款计划”相关的术语。该计划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典提供拨款,并由加州竞争税收抵免委员会管理。其中涉及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即GO-Biz。

“合格受助人”是指符合特定拨款申请标准的人。“收回的拨款金额”是指委员会根据拨款计划规则决定应予收回的任何资金。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6(a) “加州竞争拨款计划”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一点六节第四点四条(自第12096.6条起)授权拨款的计划。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6(b) “委员会”指根据第18410.2条设立的加州竞争税收抵免委员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6(c) “GO-Biz”指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6(d) “合格受助人”指符合《政府法典》第12096.6.1条(b)款规定的加州竞争拨款计划的拨款申请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6(e) “收回的拨款金额”指委员会根据加州竞争拨款计划和本法典第18410.2条,全部或部分批准的任何收回拨款建议中确定的金额。

Section § 192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GO-Biz将如何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作,向合格受助人追回已收回的补助金。如果补助金被收回,这笔钱必须像税款一样全额支付给州政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有权使用任何税款征收方法来追回资金,这可能包括从州政府应付给受助人的其他款项中抵扣。这些款项可能会产生利息,但如果受助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支付,则不会收取通知日期之后的利息。

GO-Biz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共享资源以确保征收,但这些活动不应干扰委员会的主要税务职责。收回的补助金征收与常规所得税分开处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a) GO-Biz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合格受助人及其各自收回的补助金金额清单,这些金额已由委员会根据第18410.2条全部或部分批准,以便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b) 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金额应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并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合格受助人征收,用于征收逾期个人所得税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起)发出命令并进行征收,其方式应与针对税款的收入扣押令相同,并且根据本部分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施加的任何负债的超额支付应抵扣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余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c) 审计长可自行决定,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五章第二条(自第12410条起),将州机构应付给合格受助人的任何款项抵销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d) 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应以与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条文相同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在充分的范围内适用于根据本条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款项,除非任何规定与本条文不一致或与本条文不相关。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e) 对于GO-Biz根据(a)款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征收的款项,利息应按所征收的应付款项适用的利率或第19521条规定的利率中的较高者计算。当应付款项的通知包含利息并邮寄给合格受助人,且该款项在通知日期后15天内支付时,通知日期之后的期间不应加收利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f) GO-Biz或州政府可获得的关于(a)款所述的收回补助金金额的任何信息、信息来源或执法补救措施和能力,应可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可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获得的信息、信息来源或补救措施和能力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g) 实施和管理本条文所需的活动,不得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主要任务。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h) 根据本条文进行的征收并非根据本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所得税款项。

Section § 19298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GO-Biz可以制定规则和规定来实施“加州竞争拨款计划”,但这些规则和规定不受州政府通常的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该计划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的常规程序。

这些机构为该计划收集的信息受某些隐私法的保护,但如果有助于管理该计划,特别是追回需要返还的拨款资金时,它们可以相互共享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8(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GO-Biz可制定必要的或适当的法规,以执行本条的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8(b)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GO-Biz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法规、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指南或任何其他指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8(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19542条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GO-Biz为管理“加州竞争拨款计划”而获得的所有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8(d) 尽管有第19542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GO-Biz披露信息,GO-Biz也可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信息,以便利根据本条收回已追回的拨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