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a) GO-Biz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合格受助人及其各自收回的补助金金额清单,这些金额已由委员会根据第18410.2条全部或部分批准,以便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b) 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金额应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并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合格受助人征收,用于征收逾期个人所得税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起)发出命令并进行征收,其方式应与针对税款的收入扣押令相同,并且根据本部分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施加的任何负债的超额支付应抵扣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余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c) 审计长可自行决定,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五章第二条(自第12410条起),将州机构应付给合格受助人的任何款项抵销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d) 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应以与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条文相同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在充分的范围内适用于根据本条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款项,除非任何规定与本条文不一致或与本条文不相关。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e) 对于GO-Biz根据(a)款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征收的款项,利息应按所征收的应付款项适用的利率或第19521条规定的利率中的较高者计算。当应付款项的通知包含利息并邮寄给合格受助人,且该款项在通知日期后15天内支付时,通知日期之后的期间不应加收利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f) GO-Biz或州政府可获得的关于(a)款所述的收回补助金金额的任何信息、信息来源或执法补救措施和能力,应可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可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获得的信息、信息来源或补救措施和能力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g) 实施和管理本条文所需的活动,不得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主要任务。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7(h) 根据本条文进行的征收并非根据本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所得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