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9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从最初根据“加州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救济补助计划”获得补助金的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收回补助资金的流程。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GO-Biz)负责识别需要收回的资金,并将此信息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进行收取。

一旦收回决定最终确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便有权像收取逾期个人所得税一样收取这些资金,并可使用包括工资扣押在内的类似方法。审计长办公室还可以将州机构应支付给受助者的款项抵扣任何已收回的补助金额。如果受助者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付款,则可以避免额外的利息费用。此过程不应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主要税款收取职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a) 本节中,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a)(1) “加州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救济补助计划”或“计划”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一点六节第九点一章(自第12100.96条起)设立的补助计划。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a)(2) “GO-Biz”或“办公室”是指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a)(3) “收回的补助金额”是指GO-Biz全部或部分批准的任何收回补助金建议中确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b) GO-Biz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受助者及其各自收回的补助金额清单,该清单由GO-Biz根据《政府法典》第12100.97条全部或部分批准,以供收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c) 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额应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并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受助者收取,如同收取逾期个人所得税负债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部第二章第五节第四章(自第706.070条起)发布命令和征收,其方式与税款收入扣缴令相同,并且根据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施加的任何负债的任何超额支付应抵扣根据本节到期的任何余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d) 审计长可自行决定,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五节第二章(自第12410条起),将州机构应支付给受助者的任何金额抵扣任何收回的补助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e) 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应以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并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根据本节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金额,如同这些法律的语言已完全纳入本章一样,除非任何条款与本章不一致或与本章不相关。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f) 对于GO-Biz根据(b)款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取的金额,利息应按待收金额适用利率或第19521条规定的利率中的较高者计算。当到期金额通知包含利息并邮寄给受助者,且该金额在通知日期后15天内支付时,通知日期之后的期间不征收利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g) GO-Biz或州政府就(b)款所述的收回补助金额可获得的任何信息、信息来源或执法补救措施和能力,均应可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可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获得的信息、信息来源或补救措施和能力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h) 实施和管理本章所需的活动不应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主要任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95.1(i) 根据本章进行的收取并非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所得税的支付。

Section § 192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款将一直有效到2030年12月1日。在此日期之后,它将不再有效,并会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