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欠加利福尼亚州税款或类似款项且未支付,该州的税务机关,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通过在任何县法院提交一份证明,请求法院正式记录您所欠的金额。这份证明将包含您所欠金额和您最后已知地址等详细信息,实质上将您的债务转化为对您不利的正式判决。

如果根据第10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第11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应付的任何金额,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作为税款征收的任何金额未支付,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在萨克拉门托县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或任何其他县的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提交一份证明,载明应付金额、负有应付金额责任的纳税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计算和征收应付金额方面已遵守法律所有规定的事实,并请求法院根据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对纳税人作出判决。

Section § 19202

Explanation
提交证书后,法院书记员必须立即记录一项针对纳税人的判决,判决金额为指定金额。这项判决是为加利福尼亚州作出的,并且可以记录在指定的税务判决簿中。

Section § 19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项判决(法院对法律事务的裁决)在县记录员处登记,它就会成为对纳税人在该县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如土地和建筑物)的留置权。这种留置权就像是对财产的一种债权或控制,以确保纳税人支付他们所欠的款项。该留置权自登记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偿清或解除。

判决摘要或判决副本可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自备案之时起,所载金额即构成对该县纳税人所有不动产的留置权,包括纳税人已拥有或之后且在留置权到期前取得的不动产。该留置权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并自备案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Section § 19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延长留置权。它规定,在留置权首次登记或上次延期后的10年内,可以通过在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一份判决摘要或副本的方式来续期。一旦续期,该留置权对相关财产将再持续10年,除非在此之前被解除或撤销。

自登记之日起10年内,或自留置权依照本条规定最后一次延期之日起10年内,可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判决摘要或副本的方式,对留置权进行延期。自登记之时起,该留置权对该县的财产有效10年,除非在此之前被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

Section § 1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请求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像强制执行其他判决一样强制执行该判决。根据此强制执行令出售任何财产的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

Section § 19206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解除或降低对某人财产的税收留置权的优先顺序,如果他们认为税款已经由另一项留置权担保,或者解除或降低留置权不会危及税款的征收。

Section § 19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留置权所代表的债务(加上任何利息)无法在法律上被追缴时,解除该留置权。

Section § 19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某财产的留置权已解除或已从属于其他留置权,那么该证明即作为该留置权解除或从属的最终证据。

Section § 19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解除税收留置权的证明,纳税人需负责支付记录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像税款本身一样从纳税人那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