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州政府有多种方式或补救措施来处理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并且使用一种方法并不妨碍其使用其他方法。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采取行动,它仍然可以寻求其他可用方法来解决税务问题。

Section § 19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与本章相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程序中,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Section § 19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个人对州政府的债务(包括利息和罚款)必须优先支付。这些情况包括:如果该人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自愿转让其资产、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者如果他们失踪且其财产被依法扣押。

然而,州政府的优先权不高于在州政府留置权备案之前已记录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特定条款,州政府的优先债权低于与个人服务相关的债权的优先权。

任何人在本部分项下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3(a) 无论何时该人资不抵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3(b) 无论何时该人自愿转让资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3(c) 无论何时死者遗产在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到期债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3(d) 无论何时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藏匿或缺席人员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扣押。
本节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节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节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次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节和第1206节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192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免税组织)在加州不缴纳税款或不提交纳税申报表,他们可能会面临额外的费用。如果他们忽视付款通知,个人可能被加收88美元的费用,公司则可能被加收166美元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如果他们忽视正式的申报要求,个人可能被收取51美元的申报执行费,公司则可能被收取119美元,这些费用也可能被调整。这些费用旨在弥补催收成本,并在《预算案》中明确规定,但不会产生利息。

这些规定自1992年起生效,这些费用被视为税收义务,可以像其他税款一样征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这些费用的征收,并根据实际成本调整费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1) 如果任何人(23701节项下免税的组织除外)未能支付根据第10部分(自17001节起)、第11部分(自23001节起)、第32部分(自61000节起)、政府法典第25篇(自100800节起)或本部分规定且已逾期的任何税款、罚款、附加税、利息或其他债务,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向该人邮寄付款通知,告知其持续不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催收行动,包括征收催收成本回收费,则应征收催收成本回收费。催收成本回收费的金额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1)(A) 对于个人、合伙企业、为加州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受托人,为八十八美元 ($88) 或根据 (b) 款调整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1)(B) 对于公司或为加州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百六十六美元 ($166) 或根据 (b) 款调整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2) 如果任何人(23701节项下免税的组织除外)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该人邮寄正式法律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后25天内,未能或拒绝提交第10部分(自17001节起)、第11部分(自23001节起)或本部分要求的纳税申报表,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征收申报执行成本回收费,金额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2)(A) 对于个人、合伙企业、为加州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受托人,为五十一美元 ($51) 或根据 (b) 款调整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a)(2)(B) 对于公司或为加州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百一十九美元 ($119) 或根据 (b) 款调整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b) 对于本节项下在1993-94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征收的费用,其金额应设定为反映实际成本,并应在年度《预算案》中具体说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c) 本节规定的成本回收费不应产生利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d) 本节规定的金额是本部分施加的义务,可以按照本部分规定的任何方式征收税款。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e)(a) 款适用于1992年9月15日或之后邮寄的付款通知或正式法律申报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4(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确定截至1993年6月30日已收取或应计的成本回收费总额,并应将该金额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应将该金额转拨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该金额特此拨付给委员会,用于1992-93财政年度,以报销其催收和申报执行工作。

Section § 192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税款债务到期应付已满 20 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不能再征收这笔款项,从而有效地免除了纳税人的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破产或某些付款协议,这个时限会暂停。税款负债包括税款、罚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果有多项负债,20 年的倒计时将从最晚的到期日开始计算。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并且这项规定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a) 除 (b)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自某一纳税年度的最新税款负债或任何其他与纳税年度无关的负债根据第 19221 条的含义成为“到期应付”之日起,经过 20 年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征收该款项,且纳税人对州政府的该项负债因时效届满而免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征收无法征收的负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解除、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且不得采取或提起任何后续行政或民事诉讼以征收该无法征收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任何违反本条规定收到的款项应被视为多付款项,可根据第 6 章第 1 节(自第 19301 条起)的规定进行抵扣和退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b) 如果根据本部分第 6 章第 2 节提起的及时民事诉讼已开始,或在遗嘱认证诉讼中提出索赔,则该负债可征收的期限应予延长,并且在纳税人因该负债而产生的该负债、遗嘱认证索赔或判决得到清偿或根据适用于民事判决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可执行之前,该期限不得届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c) 就本条而言,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c)(1) “税款负债”指根据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负债,并包括任何税款附加费、利息、罚款、费用以及与所征收负债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c)(2) 如果某一特定纳税年度有多项负债“到期应付”,但根据第 19777.5 条施加的罚款所产生的负债除外,则较晚的“到期应付”日期应为 (a) 款规定的 20 年时效期开始计算的日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d) 本条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5.5 节或第 7 节征收的款项,或任何其他非根据第 10 部分或第 11 部分征收的税款,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其作为最终个人所得税拖欠款征收的款项。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1) 本条规定的征收时效期应暂停,暂停期间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1)(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因破产案件而被禁止征收的期间,加上此后的六个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1)(B) 第 19008 条 (d) 款所述的与分期付款协议相关的期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1)(C) 根据第 18571 条因在战区服役而依法推迟征收的期间,或根据第 18572 条因总统宣布的灾难或恐怖主义或军事行动而依法推迟征收的期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1)(D) 在任何其他依法暂停、推迟或延长征收税款的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e)(2) 本款规定的时效期暂停适用于任何连带责任的双方。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55(f) 本条应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

Section § 1925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计算退税、抵免、少缴税款或欠税时,如果美元的零头部分不足五十美分,他们可以将其向下取整(即忽略)。但是,如果零头部分达到五十美分或以上,则应向上取整到下一美元。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允许任何金额作为抵免或退款,或在征收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规定的任何税款的任何金额作为欠税或少缴税款时,可以忽略不足一美元的零头部分,除非该零头达到五十美分($0.50)或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其增加到一美元($1)。

Section § 19262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税未缴,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扣押你的个人物品,并通过公开拍卖出售,以弥补你所欠的税款,包括任何罚款、利息以及由此过程产生的费用。在采取行动之前,他们会至少提前十天通过邮件和公告通知你以及任何对你的物品拥有记录在案权益的人。

此外,“税款”一词还包括根据税法中另一特定条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和相关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2(a) 在根据第6章第2条(自第19371节起)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以收取任何拖欠款项的任何时间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以下列方式收取税款以及罚款和利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扣押被评估税款的纳税人拥有的任何个人财产,并随后公开拍卖所扣押的财产或其足够的部分,以支付根据本条应付的税款,以及任何利息,以及因此拖欠而施加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罚款,以及因扣押和出售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拟出售的通知以及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应在出售日期前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所有记录在案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具体方式为:将通知装入信封,寄送至纳税人在本州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如有),并且,对于任何记录在案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寄送至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如有),并将其投入已预付邮资的美国邮件中;同时,在出售日期前至少10天,在拟出售扣押财产所在县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但是,如果该县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则应在该县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为期10天。该通知应包含待售财产的描述,以及税款、利息、罚款和费用的金额说明,纳税人的姓名,以及进一步的声明,即除非在通知中确定的出售时间或之前支付税款、利息、罚款和费用,否则该财产或其必要的部分将依法并根据通知出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2(b) 就本节而言,“税款”一词应包括根据第4章第7条(自第19131节起)施加的任何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926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特许权税委员会在出售纳税人财产以弥补未缴税款时进行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委员会或其代理人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并向买方提供销售单据,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们。如果有任何未售出的剩余财产,风险由纳税人承担。如果销售所得款项超过纳税人所欠金额,多余的现金应退还给纳税人。但是,如果其他人对该财产主张了权益,则多余的款项将被暂扣,直到法院裁定谁应获得。 如果纳税人无法接受这笔多余的款项,则将其交给司库处作为合法所有者的受托人保管。这可能是纳税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他们的遗产、继承人或股东。

Section § 19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向政府和私人雇主发送和接收某些文件,例如税款收入扣押令。

雇主必须同意以这种方式接收通信。它适用于与税款扣缴相关的通知和文件的电子送达。这一过程被视为完全属于《民事诉讼法典》中相关法律的一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4(a)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和706.105条有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收入扣押令以及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4(b) 经雇主同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4(c)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和706.126条有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6.126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4(d) 本条的适用方式、效力以及适用范围应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4(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

Section § 19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另一部分(具体是第8161条)中提到的某些款项,受到保护,不能被用于偿还其他特定债务。这意味着这些款项不能被扣留或征收,以支付从第10878、17001和23001条开始的章节中提到的特定税款债务或其他债务。

然而,这项保护是暂时的,将在2027年1月1日之后被废止,这意味着在该日期之后,它将不再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5.5(a) 尽管有第18670条或第18671条的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61条授权的款项,不得被扣缴或征收,用于支付根据第10878条、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产生的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5.5(b)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9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与金融机构合作,识别欠税人员(拖欠税款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必须将其账户持有人列表与FTB的拖欠税款纳税人列表进行比对。如果他们无法自行处理数据,可以将账户持有人列表发送给FTB。

如果成本效益不高或机构财务不稳定,FTB可以豁免或暂时中止机构履行此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度向FTB报告拖欠税款纳税人的详细账户信息。法律保护金融机构提供此信息免于承担责任,并禁止向账户持有人披露此过程,除非法律要求。

无故不遵守规定的机构将面临罚款。他们可以报销因实施此匹配系统而产生的费用。首次数据交换必须在2012年4月1日前开始,之后必须每季度进行常规交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与在本州经营的金融机构协同,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利用自动化数据交换,运营一个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为实施本条可能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规则和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A) 一种结构,据此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数据处理代理应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接收拖欠债务人文件,该机构应将其与自身的账户持有人列表进行匹配,以识别该机构的拖欠税款债务人账户持有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B) 一种选择,据此不具备处理数据交换技术能力,或不具备聘请第三方数据处理器处理数据交换能力的金融机构,可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转发所有账户持有人及其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的列表,以便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该列表与拖欠税款债务人文件进行匹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C) 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豁免金融机构遵守本条要求,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该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从而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而言不具成本效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D) 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时中止金融机构遵守本条要求,如果该金融机构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其银行监管机构的书面通知,表明其被认定为资本不足、严重资本不足或极度资本不足,具体定义见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规325.103(b)(3)、(4)和(5)或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法规702.102。根据本分段提供的通知应受第19542条的保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 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不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20章(自第746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限制。但是,除与地址相关的信息外,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除收集第 (1)、(2) 和 (3) 款中列明的款项之外的任何目的,均构成对第19542条的违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1) 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第1.7部分(自第7280条起)、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第3.5部分(自第9401条起)、第6部分(自第11201条起)、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第14部分(自第32001条起)、第18.5部分(自第38101条起)、第19部分(自第40001条起)、第20部分(自第41001条起)、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第22.5部分(自第44000条起)、第23部分(自第45001条起)、第24部分(自第46001条起)、第26部分(自第50101条起)、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或第31部分(自第60001条起)征收的应付委员会的拖欠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2) 根据《失业保险法典》征收的应付就业发展部的拖欠款项,或移交就业发展部追收的其他债务或罚款评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3) 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拖欠特许经营税或所得税,或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其他债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1) 为实施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受本条约束的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每位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记录地址及其他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其他识别信息,这些债务人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并在该机构持有账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将欠税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而创建的第一个数据文件,应限于600,000条欠税人记录。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创建的后续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欠税人记录数量,可以比紧邻的前一个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欠税人记录数量增加不超过600,000条,直至所有符合条件的欠税人记录都包含在数据匹配文件中。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d)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金融机构根据本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报告或信息时,不得向存款人或账户持有人,或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或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 金融机构不承担因以下任何情况而对任何人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1) 根据本条规定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2) 未能向存款人或账户持有人披露,该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包含在本条规定的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数据交换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3) 善意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遵守本条的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本条规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g) 任何故意不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拖欠税款征收而颁布的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除非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证明该不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后处以罚款,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征收。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金额应为每未提供一份记录五十美元 ($50),但对该金融机构在任何日历年内因所有此类不遵守行为而施加的总罚款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1) “账户”指活期存款账户、股份或股份支票账户、支票或可转让提款指令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账户,无论该账户是否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 “金融机构”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A) 存款机构,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13(c)节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B) 机构关联方,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13(u)节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C) 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州信用合作社,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52节所定义,包括信用合作社的机构关联方,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86(r)节所定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D) 福利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箱公司、货币市场基金,或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类似实体。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 “拖欠税款债务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A) 任何负有税款、费用或附加费金额,以及须向委员会支付的任何罚款、利息或其他金额责任的人,且经委员会要求付款后30天仍未支付该债务,并且该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按分期付款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B) 任何负有须向就业发展部支付的任何金额责任,或负有移交就业发展部追收的任何债务或罚款评估责任的人,并且该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按经批准的分期付款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C) 任何负有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节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或其他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债务责任的人,包括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且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付款后30天,该税款或债务(包括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任何金额)仍未支付,并且该人未根据第19008节的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 金融机构因执行本条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应由特许权税委员会报销。特许权税委员会在收到金融机构的账单后,费用报销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1) 对于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启动成本,不得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2) 对于金融机构的数据匹配成本,除一次性启动成本外,每个日历季度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j) 为将欠税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而进行的首次数据交换,不得早于2012年4月1日进行。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 本条应在2011年法规第14章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为拖欠税款债务人的人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此后每季度,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按照特许权税委员会指定的格式和方式,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各自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以纳入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2)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将其数据文件中包含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提供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用于将拖欠税款债务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3)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视情况而定)提供因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提供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匹配的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信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4) 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报销特许权税委员会因实施和管理本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涉及分节 (h) 第 (3) 款的子段 (A) 或 (B) 中分别描述的拖欠税款债务人。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l) 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和之后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