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42

Explanation
对于任何在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或曾工作的人员,包括现任或前任雇员、官员或代理人,泄露报税表或相关文件中涉及个人收入或商业细节的信息,均属轻罪。此限制除非法律其他部分允许此类披露,或为管理第19005条所必需,否则一律适用。

Section § 195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故意查看、泄露或滥用保密税务信息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这样做,则被视为轻罪,这是一种犯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告知纳税人,其保密税务记录是否被非法查阅或披露,但前提是已对实施该行为的人提起刑事指事。

Section § 195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非法分享或披露特定软件,他们将受到惩罚。惩罚可能包括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在州监狱服刑。有罪方还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面临监禁和罚款,以及与调查和起诉相关的费用。

任何故意泄露或公开第19504.5节(d)项第(1)款所定义的软件,从而违反第19504.5节规定的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根据法院酌情决定,在州监狱监禁,并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根据法院酌情决定,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以及调查和起诉费用。

Section § 19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讨论实体纳税申报时,“业务事务”的含义。它包括有关其业务活动的详细信息,但不包括不相关的信息,例如公司名称、税款到期日或高级职员的个人地址。该法律还规定,除非提出具体请求并核实信息不会用于创建商业名单,否则不得共享这些被排除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9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分享相关信息会使税款的评估、征收或执行变得更加困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无需透露他们如何选择报税表进行审计。这意味着FTB可以对某些选择方法和数据保密,以保护其税款征收工作。

Section § 195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涉及税务问题的法院或行政听证会中,何时可以共享税务申报信息。如果纳税人涉案,或者案件涉及他们的纳税义务或税款征收,或者申报信息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事项是必要的,或者涉及纳税人与案件当事方之间影响结果的交易,则可以披露这些信息。

申报表或申报信息可在涉及税务管理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披露,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5(a) 纳税人是该程序的当事方,或该程序源于或与确定纳税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有关,或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税款的纳税人民事责任的征收有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5(b) 申报表上反映的项目的处理与该程序中某个问题的解决直接相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5(c) 申报表或申报信息直接涉及该程序的当事方与纳税人之间的一项交易关系,且该交易关系直接影响该程序中某个问题的解决。

Section § 19546

Explanation
如果议会、参议院或两者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要求提供信息,可以向他们提供。但是,委员会中的任何人分享这些信息的细节都是非法的,除非是为了与犯罪相关的目的而与执法部门分享。

Section § 195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接触到报税表或信息的人,如果他们认为这些信息可能揭示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等问题,可以与立法委员会或其成员分享这些信息。

任何以其他方式已经或曾经接触过任何报税表或报税信息的人,如果认为该报税表或报税信息可能与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管理不善或纳税人受虐待有关,可以向由众议院或参议院,或两者共同任命的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书记员或其他官员或雇员披露该报税表或报税信息。

Section § 19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或州的其他法律代表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查阅报税表或相关信息。如果纳税人卷入与其民事或刑事税务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者所涉问题涉及纳税人报税表上的内容,他们就可以这样做。如果报税表涉及纳税人与诉讼相关方之间的交易,且该交易影响案件,报税表也可以被查阅。此外,总检察长还可以查阅这些报告,以执行公共或慈善信托,并确保非营利组织遵守其慈善宗旨。

在本部分项下的税务管理事务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报税表或报税表信息应向总检察长或州的其他法律代表开放查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a) 纳税人是或可能是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是因确定纳税人根据 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或 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征收的任何税款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征收纳税人的民事责任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b) 报税表上反映的某个项目的处理与诉讼或调查中某个问题的解决相关或可能相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c) 报税表或报税表信息与诉讼当事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相关或可能相关,该关系影响或可能影响诉讼或调查中某个问题的解决。
此外,当为执行任何公共或慈善信托,或强制任何非营利公司成立所依据的任何慈善目的而需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查阅本部分项下要求的任何报告或报税表。

Section § 195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总检察长提供一份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名单,这些企业需要报告他们打击奴役和人口贩运的努力。该名单基于2011年及以后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并且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名单中包括实体名称及其加利福尼亚州识别号。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a)(1)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总检察长提供一份零售商和制造商名单,这些零售商和制造商根据《民法典》第1714.43条被要求披露其根除奴役和人口贩运的努力。该名单应基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a)(2) 本节要求的每份名单应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每年提交给总检察长。该名单应来源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收到的原始纳税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b) 本节要求的每份年度名单应包含以下关于每个零售商或制造商的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b)(1) 实体名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7.5(b)(2) 加利福尼亚州识别号。

Section § 19548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与加州父母查找服务共享纳税人信息,如果需要这些信息来查找涉及子女或配偶抚养问题的父母或配偶。这些信息有助于查找失踪的父母或被绑架的儿童,执行子女和配偶的抚养责任,以及确立亲子关系。

然而,共享的信息只能由加州父母查找服务根据《家庭法典》的特定条款规定使用,确保这些信息仅用于这些法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a)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加州父母查找服务的请求,可根据《家庭法典》第17505或17506条,向加州父母查找服务披露任何纳税人申报信息,以协助查找涉嫌绑架或失踪的父母、配偶或前配偶,执行其子女抚养费责任或配偶抚养费责任,确立亲子关系,以及查找并将被绑架儿童送还其父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b) 根据 (a) 款披露给加州父母查找服务的信息,应仅按照《家庭法典》第17505或17506条的规定,且仅用于其中指定的目的,由加州父母查找服务传播。

Section § 195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公共卫生部如何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共享某些个人信息,以核实申请或接受特定医疗服务人员的财务详情。这些信息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各种收入和免税福利金额。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向该部门报告个人家庭的联邦和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免税利息、社会安全福利以及境外收入等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交换有助于确认医疗服务接受者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资格准确性。

共享的信息作为公共卫生记录予以保密,接触这些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信息交换完成后,税务委员会必须退还或销毁这些信息。

最后,提供了“境外所得收入”、“家庭”和“家庭规模”等术语的定义,以阐明这些评估所涵盖的人员和范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62条,州公共卫生部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4章第6节(自第120950条起)申请或接受服务的人员的姓名和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ITIN) 或社会安全号码,以核实申请人或接受者的调整后总收入、其收到的任何免税利息、其收到的任何免税社会安全福利以及任何境外所得收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此信息后,应将以下所有信息告知州公共卫生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A) 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纳税人家庭收到的联邦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B) 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调整的纳税人家庭收到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C) 纳税人家庭收到的任何免税利息金额,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D) 纳税人家庭收到的任何免税社会安全福利金额,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E) 纳税人家庭的任何境外所得收入金额,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1)(F) 纳税人家庭的家庭规模,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获得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信息,并应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ITIN或社会安全号码。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c)(1) 州公共卫生部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构成《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35条所定义的机密公共卫生记录,并应继续受第121025条(d)款和(e)款规定的保密保护和接受方进一步披露的限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c)(2) 在查阅机密艾滋病毒相关公共卫生记录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承包商应每年签署一份由州公共卫生部制定的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包含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25条规定的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相关的信息,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22条(h)款报告违反保密规定的程序。这些协议应由州公共卫生部每年审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c)(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完成信息交换后,应退还或销毁从州公共卫生部收到的所有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d) 就本节而言,“境外所得收入”还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6篇第911条,个人在国外居住期间的住房费用所享有的任何扣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e) 就本节而言,“家庭”指申请人或接受者,以及申请人或接受者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以及申请人或接受者,或申请人或接受者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在纳税年度被允许享受联邦所得税扣除的所有其他个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2(f) 就本节而言,“家庭规模”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26篇第36B(d)(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包括同性或异性已婚夫妇、注册同居伴侣,以及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的任何受抚养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26篇第152条所定义的。

Section § 195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共享特定纳税人信息的流程。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其学费计划参与者的姓名和身份识别号码。这样做是为了核实参与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委员会管理的任何计划。收到这些信息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向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分享这些纳税人的联邦和加州调整后总收入。他们必须包括参与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识别号码。信息交换完成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返还或销毁从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收到的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应当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分编第四十二部分第二章第19条(第69980条起)设立的合格学费计划参与者的姓名和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ITIN) 或社会安全号码,以核实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管理的任何计划参与者的收入资格。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此信息后,应当告知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以下两项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b)(1)(A) 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联邦调整后总收入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b)(1)(B) 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调整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当向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掌握信息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信息,并且应当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 ITIN 或社会安全号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3(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完成信息交换后,应当返还或销毁从 Scholarshare 投资委员会收到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19548.4

Explanation

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向各县的陪审团专员提供一份在该县居住并提交了州税申报的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扩大潜在陪审员的范围。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向各县的陪审团专员提供一份居民州纳税申报人名单,该名单的定义见《民事诉讼法典》第197条,旨在扩大陪审团候选人名单。

Section § 195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等其他州机构共享某些纳税人信息,以帮助核实某人是否符合医疗补助或健康保险补贴等福利的资格。他们可以共享的信息包括工资、退税和基本人口统计详情。

接收这些信息的机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任何滥用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本节明确指出,它不凌驾于现有隐私法或联邦和州法律(如 HIPAA)下的保护之上。

此外,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共享这些信息时产生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应请求,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以及县级部门和机构披露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段落 (2) 所述的报税表或报税信息,以核实或确定个人通过交易平台获得医疗补助福利、健康家庭计划、婴幼儿及母亲获取服务计划、健康福利、税收抵免、健康保险补贴或费用分摊减免的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2) 根据本节可披露的报税表和报税信息仅限于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2)(A) 核实或做出资格认定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工资、预扣款、身份识别信息和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2)(B) 任何纳税人的人口统计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2)(C) 任何纳税人的退税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a)(3) 除了本条规定的对任何根据本节接收信息的机构的任何副手、代理人、职员、官员或雇员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的处罚外,根据本节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的任何信息应遵守《政府法典》第 100504 节 (a) 款第 (8) 段中的信息共享和保密要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b)(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取代《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7 部第 20 章(从第 7460 节开始)项下的《加州金融隐私权法》中关于获取任何金融机构持有的信息的要求和保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b)(2)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取代、替换或以任何方式修改联邦和州法律中关于受保护的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的任何隐私和信息安全要求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1977 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 3 编第 4 部分第 1.8 篇第 1 章,从第 1798 节开始)、《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00.2 节,以及任何其他旨在或实际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州或联邦法律,在任何情况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5(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要求报销提供本节中指定信息时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9548.8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必须与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共享某些纳税人信息,以确保遵守医疗保险要求。共享的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受抚养人、收入和保险状况等详细内容。此举主要针对那些未报告最低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核对保费补贴的纳税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可以就此数据共享产生的费用寻求报销。

Section § 1954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纳税人同意,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将个人纳税申报表的某些部分分享给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共享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受抚养人的数量和年龄,以及总收入。这种数据共享有助于提供与健康福利相关的通知。此外,FTB可以要求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承担因提供这些信息而产生的费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纳税人根据第18543条提供的授权和信息后,应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披露第(2)款所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以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720条(b)款提供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2) 根据本条可向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披露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仅限于提供第18543条所述授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以下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2)(A) 纳税人姓名,或对于提交联合申报的纳税人,配偶或同居伴侣双方的姓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2)(B) 申报表上列出的完整邮寄地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2)(C) 家庭受抚养人的数量和年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a)(2)(D) 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8.9(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要求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报销因提供本条规定的信息而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95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税法某些部分下税务管理的关键术语。“申报表”是指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任何税务文件或退税申请,以及随附的任何额外表格或附表。

“申报表信息”包括纳税人的身份、收入、扣除额、资产和税款支付等详细信息,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集或使用的其他财务数据。

“纳税人申报表信息”特指由相关纳税人或其代表提交的申报表信息。最后,“税务管理”涉及监督税法各部分的执行和适用。

就本条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9(a) “申报表”指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的规定要求、规定或允许的,由任何个人、遗产或信托提交、代表其提交或与其相关的,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任何税务申报表或信息申报表,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作为如此提交的申报表的补充或组成部分的辅助附表、附件或清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9(b) “申报表信息”指纳税人的身份、其收入的性质、来源或金额、付款、收款、扣除、免税额、抵免、资产、负债、净值、纳税义务、预扣税款、欠税、超额评估或税款支付,无论纳税人的申报表是否已经、正在或将要被审查或受到其他调查或处理,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记录、准备、提供或收集的任何其他数据,关于申报表,或关于确定任何个人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所承担的任何税款、附加税、罚款、利息、罚金、没收或其他强制征收或违法行为的责任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或其金额的数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9(c) “纳税人申报表信息”指(b)款所定义的申报表信息,由申报表信息所涉纳税人或其代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49(d) “税务管理”指对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以及本部分的执行和适用进行管理、经营、实施、指导和监督。

Section § 19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特许经营税务局,在某人有未执行的逮捕令时,将其地址分享给司法部、法院或执法部门。此外,如果有人未遵守《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性犯罪者登记要求,税务局必须向司法部提供此人的地址。这项规定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提出的请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0(a) 根据《刑法典》第817.5条,特许经营税务局应司法部、法院或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执法机构的请求,并以特许经营税务局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司法部、法院或该执法机构提供任何被指称存在未决逮捕令的人的地址。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0(b)(1) 根据《刑法典》第290.9条,特许经营税务局应司法部的请求,向司法部提供任何被指称违反其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规定进行登记义务的人的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0(b)(2) 本款适用于根据2004年第127章第1节增补的《刑法典》第290.9条,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请求。

Section § 19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某些税务官员共享报税信息,包括美国国税局、其他州税务官员、多州税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税务机关,但前提是存在互惠协议。除通过书面协议共享外,请求这些信息通常必须以伪证罪处罚的宣誓书形式提出。这些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目的。

加州境内的税务官员也必须使用宣誓书来请求信息,并且必须将请求告知纳税人。互惠协议被定义为美国和墨西哥当局之间仅为行政目的交换重要税务信息的正式协议,并限制仅共享与其各自居民相关的数据。

这项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允许美国国税局局长、本州其他税务官员、多州税务委员会、任何征收所得税或以所得为衡量标准的税的州的适当官员或该官员的授权代表,或墨西哥税务官员(如果存在互惠协议)查阅任何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表,或可以向委员会、官员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申报表摘要,或提供其中包含的任何收入项目信息,或由任何收入或申报表调查报告披露的信息。该信息应仅为税务目的提供给多州税务委员会、联邦或州官员或其代表,或墨西哥官员。除非根据书面协议提供,否则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仅当请求以伪证罪处罚的宣誓书形式提出时方可提供,该宣誓书声明请求目的与请求中指定的税收调查有关,并且该信息将用于申请人履行其公务的正常过程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b) 尽管有 (a) 款规定,并且除 19551.1 中另有规定外,本州政治分区税务官员应仅通过宣誓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请求信息。税务官员提出请求时,应向受影响人提供宣誓书副本,并应请求向该人提供所获得的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c) 就本节而言,“互惠协议”是指墨西哥国家税务官员与州平衡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税务机关之间交换信息的正式协议。此外,互惠协议应仅限于交换对税收管理目的至关重要的信息。加利福尼亚州的税务机关应仅获得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税务信息。墨西哥的税务机关应仅获得关于墨西哥国民的税务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d) 本节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955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根据互惠协议与地方税务官员共享税务信息。此类协议是市、县或市县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为税务目的而进行的正式信息交换。

共享信息仅限于在当地申报商业收入的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商业活动代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地方实体保护这些数据,完成安全问卷,允许审查并接受培训。

任何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所有记录在使用后必须安全销毁。此信息只能用于地方税务执法,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如果地方实体签订互惠协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放弃向其报销费用,各方承担自己的数据交换成本,且地方实体不能从其他地方寻求报销。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允许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官员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订互惠协议,以获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税务信息,如分节 (b) 所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a)(2) 就本节而言,“互惠协议”是指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官员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为税务管理目的而交换信息的正式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 根据本节提供给市、县或市县税务官员的信息应限于以下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1) 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官员仅被授权接收关于其地址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显示为该市、县或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的信息,这些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报贸易或商业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市、县或市县提供的税务信息仅限于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商业活动代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 提供给市、县或市县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不得提供给该税务机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人使用,且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和形式使用,以保护税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A) 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数据交换之前,完成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交换安全问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B) 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官员应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进行现场安全审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C) 完成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披露培训,并由所有接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信息的雇员签署保密声明,确认该信息的数据安全要求,并承认知晓根据本法典第 19542 和 19552 条以及《刑法典》第 502 条对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的处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D) 市、县或市县的税务官员在发现任何未经授权或涉嫌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税务信息的事件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提供事件和相关方的详细报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3)(E) 市、县或市县税务官员收到的所有记录应以使其无法使用或无法读取的方式销毁,以便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再查明单个记录。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提供给市、县或市县税务官员的信息受第 19542 条约束,除用于市、县或市县的税务执法外,或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另行授权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b)(5) 第 19542.1 条适用于本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c) 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提供任何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c)(1) 市、县或市县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已签订协议,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产生与本节允许的活动相关的任何成本之前,收到与向该市、县或市县提供信息所需的所有第一年成本等额的款项。就本节而言,第一年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流程开发和人工等相关成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c)(2) 市、县或市县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已签订协议,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因本节允许的活动而产生的年度成本应由该市、县或市县偿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1(c)(3) 根据第 (1) 款所述的协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收到与第一年成本等额的款项。

Section § 195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就业发展部(EDD)共享特定的税务信息,用于管理失业计划。这包括联邦疫情失业援助和灾难失业援助等计划。共享的信息将仅限于核实收入所需的内容,例如收入和自雇数据,以确保这些失业服务的妥善管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2(a) 尽管有第19542条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就业发展部(EDD)失业计划管理需要时,根据请求,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就业发展部披露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分段 (b) 所述的报税表或报税信息。这些就业发展部失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疫情失业援助计划、联邦《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第2102条 (15 U.S.C. Sec. 9021) 及其任何延期,以及联邦灾难失业援助计划、联邦《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难救济和紧急援助法案》第410条 (42 U.S.C. Sec. 5177)。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2(b) 根据本条授权披露的报税表和报税信息仅限于核实收入所需的信息,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身份信息、净利润和亏损、自雇,或就业发展部管理的失业计划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95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共享某些数据,以识别可能受益于税务援助项目(如志愿所得税援助 (VITA))以及旨在减贫的各种州和联邦税收抵免的个人。

他们共享姓名和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必须保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可以披露个人是否未报税或是否被列为受抚养人。这些部门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宣传这些税收抵免。

从2020年到2026年,允许共享报税信息,以帮助增加税收抵免的申请数量。每年,这些外展工作的成果都必须报告,以跟踪其成功情况。不允许共享联邦税务信息,并且不当使用这些数据属于轻罪。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a)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根据请求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交换数据,包括项目参与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家庭或案件识别号,以及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所提供的数据应保密,且仅用于告知个人可获得的志愿所得税援助 (VITA)、CalFile、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以及其他旨在减轻低收入家庭贫困和税负的联邦和州反贫困税收抵免,以及用于向个人提供潜在州反贫困税收抵免的估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 尽管有第19542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请求,向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披露第 (1) 款所述的报税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1) 在收到 (a) 款所述信息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披露以下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1)(A) 项目参与者是否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1)(B) 项目参与者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被列为受抚养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2) 所提供的信息应保密,且仅用于告知个人可获得的志愿所得税援助 (VITA)、CalFile、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以及其他旨在减轻低收入家庭贫困和税负的联邦和州反贫困税收抵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b)(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披露或提供任何联邦税务信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1) 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接收数据的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外展活动的成果和发现,不迟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以衡量该外展活动是否达到了增加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以及其他州和联邦反贫困税收抵免申请数量的预期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2)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 (1) 款要求进行的外展活动的成果和发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2)(A) 外展接触次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2)(B) 每个外展项目及其参数的描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c)(2)(C) 对 (A) 项中提及的外展接触作出回应的个人数量(如果已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d) 就本节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d)(1) “志愿所得税援助 (VITA)” 指由美国国税局管理并由美国国税局合作伙伴和受训志愿者运营的免费基本所得税申报表准备项目,适用于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d)(2) “CalFile” 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免费、直接的在线项目,供纳税人完成并电子提交其州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d)(3) “项目参与者” 指从州社会服务部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管理的社会服务项目中获得福利的任何个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3(e) 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根据第19552节构成轻罪。

Section § 195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州社会服务部共享特定的报税信息。共享的信息用于核实寄养青年税收抵免的资格,包括收入和身份识别信息等详细内容。

州社会服务部必须谨慎处理这些信息,并且只能将其用于管理寄养青年税收抵免,禁止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4(a) 尽管有第19542条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州社会服务部披露(b)款所述的报税表或报税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4(b) 根据本条规定获准披露的报税表和报税信息,仅限于核实资格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身份识别信息,或为管理第17052.2条规定的寄养青年税收抵免所需的其他信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4(c)(1)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州社会服务部的信息须遵守第19542条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4(c)(2) 州社会服务部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规定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管理第17052.2条规定的寄养青年税收抵免。

Section § 19551.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特许权税委员会提出要求,各市县必须向其提供某些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税务识别号、行业代码和经营日期。数据必须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共享。他们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共享这些数据,并每年进行。

这些信息只能用于州税收执法,并遵守隐私法。如果存在互惠数据共享协议,市县不得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收取提供这些信息所产生的费用。反之,如果特许权税委员会因非保密原因未能回馈税务信息,则市县也没有义务共享其数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市、县或市县(凡征收市、县或市县营业税或要求办理市、县或市县营业执照的)应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要求,每年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交在市、县或市县营业税或营业执照计划管理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 (b) 款所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 在市、县或市县营业税或营业执照计划管理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限于以下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1) 企业的名称,如果企业是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企业是独资企业,则为所有者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2) 企业的邮寄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3) 联邦雇主识别号(如适用),或企业所有者的社会安全号(如已知)。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4) 标准行业分类 (SIC) 代码或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NAICS) 代码。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5) 业务开始日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6) 业务终止日期。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7) 市、县或市县账户或执照号码。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b)(8) 所有权类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c)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以磁介质(如磁带或光盘)、通过安全的电子流程或以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并应符合特许权税委员会颁布的法规规定的标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d) 收到特许权税委员会请求的市,应在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但不迟于2009年12月31日。该信息应每年在特许权税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形式下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e) 根据本节提供给特许权税委员会的市、县或市县数据受第19542节的约束,且不得用于州税收执法以外的任何目的,或法律另有授权的除外。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f) 如果市、县或市县根据第19551.1节 (a) 款与特许权税委员会签订互惠协议,则市、县或市县还应放弃报销为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而产生的费用,且不得根据2008年法规第345章第5节的规定获得报销。互惠协议应规定,各方应自行承担提供第19551.1节和本节授权的交换数据所产生的费用,且特许权税委员会不得根据第19551.1节 (c) 款的规定获得报销。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5(g) 如果特许权税委员会未能根据第19551.1节 (a) 款签订的互惠协议向市、县或市县提供税务信息,且并非出于与提供给市、县或市县的税务信息保密性相关的担忧,则市、县或市县无需根据本节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信息。

Section § 195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司库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共享特定信息,以确定谁有资格获得“儿童希望信托账户法案”下的福利。共享的信息包括姓名和税号等个人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核实资格是必需的。一旦收到信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州司库披露纳税人的联邦调整后总收入,但前提是这些信息在其记录中可用。这种数据共享仅限于最近一个纳税年度和前一个纳税年度。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完成信息交换后,必须负责任地处理和销毁这些信息。此外,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都不能包含联邦税务详情,并且只能用于确定“HOPE”计划的资格。州司库以及任何相关人员都被禁止将这些信息用于核实该计划资格以外的任何目的,或将其披露给他人。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司库应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第 (2) 款所述信息,其唯一目的是根据《加州儿童希望、机遇、坚韧和赋权(HOPE)信托账户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6 部分第 16.1 章(自第 18997.5 条起))确定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a)(2) 根据第 (1) 款授权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核实资格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ITIN) 或社会安全号码、出生日期,以及根据《加州儿童希望、机遇、坚韧和赋权(HOPE)信托账户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6 部分第 16.1 章(自第 18997.5 条起))核实个人收入所需的其他信息。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 (a) 款所述信息后,应通过信息共享协议或数据接口,向州司库披露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的联邦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仅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可用时,且仅限于州司库根据 (a) 款提供信息的纳税人,提供第 (1) 款所述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b)(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州司库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拥有信息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和前一个纳税年度的第 (1) 款所述信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b)(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披露或提供任何联邦税务信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c)(1) 根据本条提供给州司库的信息受第 19542 条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c)(2) 州司库,或州司库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用于 (a) 款所述目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1.6(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本条规定的信息交换完成后,应归还或销毁从州司库处收到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19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或法律规定收集的任何信息,只能用于管理税法或收集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所负责的其他法律。如果有人不当分享或使用这些信息,将被视为一项轻罪。

Section § 19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税务局授权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副局长查阅或获取申请或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员及其负责任亲属的所得税申报表摘要。这种查阅仅限于当年和前一年的记录。目的是核实援助资格。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核查某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或者负责任的亲属是否有义务。各县也可以通过社会服务局局长请求这些税务信息,用于相同的目的。任何被请求税务信息的人员,都必须在请求提出时通过邮件收到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3(a) 受本节 (b) 款和联邦法律限制,特许税务局可允许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副局长查阅援助申请人、援助接受者或负责任亲属的所得税申报表,或代替查阅,州特许税务局可向局长或副局长提供所请求的所得税申报表摘要,或提供申报表中包含的任何收入项目信息,或由对援助申请人、援助接受者或负责任亲属的收入或申报表进行的任何调查报告所披露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3(b) 局长或副局长查阅所得税记录或获取本节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权利,应仅限于对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自第 10000 条起)获得援助的申请人或接受者及其负责任亲属进行查阅的当年和前一年的记录。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应仅用于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副局长核实或确定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资格或权利,或负责任亲属的义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3(c) 各县有权向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副局长请求本节规定的信息。局长可将信息发布给申请人或接受者获得援助的县的局长,且该县的局长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应仅限于 (b) 款中指定的目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3(d) 已向特许税务局请求其所得税记录的申请人、接受者或负责任亲属,应在请求提出时通过邮件收到请求已发出的通知。

Section § 195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主计长共享税务申报表中的某些信息,以帮助查找无人认领财产的所有者。有相关规定保护这些信息,且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查找无人认领财产或确保遵守无人认领财产法律。

每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共享商业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经营活动、状态、收入,以及他们是否提交过无人认领财产报告。这些信息受到严格控制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本节明确了收入定义和收入范围,并阐明了无人认领财产及相关报告的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a) 受本节和联邦法律限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主计长提供所得税申报表或其他记录中的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定位信息,主计长为查找无人认领财产所有者所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10章(自第1300条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 受本节和《国内税收法》第6103(d)条限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每年向主计长提供以下来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维护的商业实体所得税申报表或其他商业实体记录的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2) 纳税人识别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3) 纳税人地址。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4) 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代码。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5) 纳税人实体状态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上次更新纳税人实体状态的日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6) 纳税人收入范围。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7) 纳税人是否曾向主计长提交无人认领财产报告,如适用,还包括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7)(A) 纳税人上次报告的提交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b)(7)(B) 纳税人上次报告中汇出的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c)(1) 根据本节提供给主计长的信息受第19542条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c)(2) 主计长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节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根据(a)款规定查找无人认领财产所有者,或为了根据(b)款规定确定是否遵守《无人认领财产法》(《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10章(自第1300条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d)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d)(1) “收入”指在表格100、100S和100W上报告的净收入,在表格565上报告的普通收入,在表格568上报告的总收入,或在表格199上报告的总营业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d)(2) “收入范围”是指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收入金额区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d)(3) “无人认领财产”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30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d)(4) “无人认领财产报告”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0条和第1532条规定必须提交的报告和汇款。

Section § 195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审计长分享某些税务信息,以便审计长可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的特定条款向某些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款项。共享的信息受隐私法保护,这意味着它只能用于这些特定的支付目的,不得以其他方式披露。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1(a) 尽管有第19542条规定,但受本条和联邦法律的限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审计长提供报税表或报税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审计长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50条、第8150.2条或第8161条向“合格收款人”进行支付所需的其他信息。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1(b)(1) 根据本条提供给审计长的信息受第19542条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1(b)(2) 审计长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50条、第8150.2条或第8161条进行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1(c)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95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权税委员会与签订了合同的第三方供应商共享某些税务信息,这些供应商负责协助向《福利和机构法典》中定义的“合格接收人”分配款项。共享的信息仅限于供应商履行其款项分配服务所必需的部分。

该第三方供应商必须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的特定条款签订了现有合同。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保密,并且只能用于款项分配的既定目的。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a)(1) 尽管有第19542条规定,但受本条和联邦法律的限制,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向任何签订了与向《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161条所定义的“合格接收人”分配款项服务相关的现有合同的第三方供应商,披露特许权税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报税表或报税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以供该第三方供应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分部第4.9章(第816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提供与向“合格接收人”分配款项相关的服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a)(2) 就本条而言,“与支付分配服务相关的现有合同”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163条签订的服务合同。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b)(1) 根据本条提供给第三方供应商的信息受第19542条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b)(2) 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特许权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161条提供与支付分配相关的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4.2(c)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9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社会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服务部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共享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人员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可以识别这些个人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是否有非劳动所得,并将收入的金额和来源等详细信息反馈给这些部门。所有共享的信息在使用后必须退还,并且这些活动只有在州预算中包含相关资金时才能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自第10000条起)申请或接受公共社会服务项目人员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5(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此信息后,可以告知各部门任何此类申请人或接受者在最近可用的纳税年度内获得了非劳动所得,如付款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磁带信息申报表所示,或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的反映付款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纸质信息申报表的磁带所示。此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从这些来源向各部门提供收款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和地址;付款人的姓名和联邦雇主识别号码(包括分支机构代码,如适用)和地址;非劳动所得的金额和类型;以及任何识别账户号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5(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完成信息交换后,退还从各部门收到的所有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5(d) 本条仅在其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195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涉及雇员或前雇员雇佣权利的案件中,向特定个人分享纳税申报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分享给相关雇员、其法律代表、保护州利益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官员,以及监督案件的法官。

案件必须与特定法律规定的州或公务员雇佣权利相关。任何接收这些信息的人如果未经授权披露,都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处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1)至(4)款所述人员披露纳税申报表和申报信息,仅用于影响雇员或前雇员人事权利的诉讼或程序,或为该诉讼或程序做准备,但仅限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该申报表或申报信息与该诉讼或程序相关且重要的范围。根据本节规定,纳税申报表和申报信息可向以下任何人员披露: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雇员或前雇员,其是或可能是影响该雇员或前雇员人事权利的行政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a)(2) 经雇员或前雇员书面请求,向该雇员或前雇员经正式授权的法律代表披露。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a)(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用于任何影响雇员或前雇员权利的诉讼或程序,在为加利福尼亚州推进或保护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a)(4) 行政法法官、行政委员会成员、法官或审判员,或其授权的官员或雇员,涉及与影响雇员或前雇员人事权利的诉讼或程序相关的行政听证、裁决或其上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b) 就本节而言,影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雇员或前雇员人事权利的诉讼或程序,指根据以下任一情况产生的诉讼程序: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b)(1) 《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分(第18500条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b)(2) 《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4编第10.3章(第3512条起))。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6(c)(a)款(1)至(4)项所述人员对根据本节向其披露的任何纳税申报表或申报信息进行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应根据本部分承担该未经授权披露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

Section § 19557

Explanation

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可以将学生资助申请人、其父母和配偶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分享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前提是他们已授权。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分享学生资助委员会管理资助申请所需的税务申报表中的财务信息。加州学生资助申请表必须包含这项授权,并且可以进行定期审计。如果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披露,将被视为轻罪。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可每年将以下人员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这些人员已作为加州学生资助申请的一部分,签署了一份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双方同意的授权书,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发布税务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a)(1) 所有学生资助的申请人或受助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a)(2) 申请或接受学生资助的受抚养申请人的父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a)(3) 申请或接受学生资助的申请人的配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b) 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应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a)款授权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c) 收到此信息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提供(a)款所述个人的州纳税申报表中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以及计算其联邦调整后总收入所需的加州收入调整,或其州纳税申报表中的任何其他信息,只要这些信息可通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自动化流程提供,并且是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管理获得授权的计划所必需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d) 所有版本的加州学生资助申请书均应包含(a)款所述的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不时审计这些授权。所有加州学生资助申请书的处理方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完成这些审计所需的任何记录的访问权限。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报告所有审计结果。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7(e) 加州学生资助委员会或其雇员和官员对(c)款所述税务信息的任何不当披露或使用,均构成第19552条规定的轻罪。

Section § 19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出于特定目的,与公务员退休系统(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PERS)共享信息,例如来自报税表的姓名和地址。他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来发放无人认领的福利,并每年寄送会员声明。此外,截至2016年6月30日,这些信息还可以用于根据某些联邦计划提交数据。然而,PERS及其关联方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披露或滥用这些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轻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审查PERS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8(a) 受本节和联邦法律限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公务员退休系统提供来自所得税申报表或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本部分要求的其他记录中的姓名和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定位信息,用于以下两项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8(a)(1) 仅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5分部第3部分第13章(自第21250节起)和第14章(自第21490节起)支付无人认领的福利以及每年分发会员声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8(a)(2) 截至2016年6月30日,仅用于根据《提前退休人员再保险计划》(第1102节,公法111-148;美国法典第42卷第18002节)、《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49部分以及相关部门指令提交所需数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8(b) 公务员退休系统、其代理人以及其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或雇员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本节另有规定。任何未经本节授权的披露均属轻罪。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58(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不时审查根据本节提供给公务员退休系统的信息的使用情况,公务员退休系统应为此目的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访问权限。审查应仅限于确保公务员退休系统仅以(a)款规定的方式使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公务员退休系统报告所有调查结果。

Section § 19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与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共享关于为某些野生动物保护捐款所申领的税收抵免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将抵免正确分配给特定的债券基金和相关拨款。但是,除非纳税人同意,否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分享会泄露纳税人申报信息的详细资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0(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向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提供关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8部第7章(第37030条及后续条款)所申领的税收抵免金额的信息,涉及在该年度内申领的每项合格捐款(如第17053.30条或第23630条所述),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为正确将该抵免分配至相应的债券基金部门、拨款、部门,以及(如适用)相关的当地政府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0(b) 如果根据 (a) 款提供信息将披露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向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提供该信息,除非纳税人已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7034条 (a) 款第 (3) 项同意该披露。

Section § 19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某些银行共享个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以便查找在这些银行拥有账户的债务人。这是为了税务目的匹配金融记录系统的一部分。银行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为实施第19266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授权的处理代理人披露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以用于将债务人记录与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数据用于第19266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均被禁止,并被视为违反第19542条。

Section § 195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要一份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您收取费用。这笔费用涵盖了处理请求、制作副本以及邮寄给您的成本。

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款项是根据第19605节中的另一项规定进行管理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为向个人提供其纳税申报表副本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处理请求、复制文件和邮资的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1(b)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第19605节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9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与来自加州、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政府机构或官员共享信息或允许查阅其记录时,它可以向这些实体收取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9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布统计信息,但前提是这些信息经过处理,使得个人税务报告或申报表无法追溯到具体的实体。它还允许公布公司股息的百分比,前提是这些股息可以由接收方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进行扣除。

本条不禁止公布经分类处理以防止识别特定报告或申报表及其项目内容的统计数据,也不禁止公布任何公司支付的、接收方可根据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扣除的股息百分比。

Section § 19564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从1978年12月31日开始,每年年底公布关于高收入纳税人的信息。这份报告重点关注总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个人。总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在调整后的总收入中加入税收优惠项目,并减去投资费用。报告还将指出那些在抵免后无需缴纳州所得税的人,并详细说明他们为减少税款而使用的扣除项或抵免项。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于1978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12月31日,公布关于高总收入个人纳税人所缴纳税款金额的信息。为此目的,总收入的计算和列报方式是:将从调整后总收入中排除或在计算调整后总收入时扣除的任何税收优惠项目加回调整后总收入,并减去为产生该收入而发生的任何投资费用,但以投资收入为限。
这些数据应包括总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且不欠州所得税(扣除抵免后)的个人数量,以及他们为避免纳税而使用的扣除项、免税项或抵免项。

Section § 1956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根据某项规定免税,那么它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申请以及委员会发出的一些相关文件必须向公众公开。美国国税局批准该组织免税地位的文件也包括在内。如果有人提出请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说明该组织适用哪条税法规定。

但是,如果该组织提出要求,委员会可以对某些敏感信息保密,例如商业秘密或如果公开可能损害国防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对提供允许披露的信息收取费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5(a)(1) 如果一个组织在任何应税年度根据第23701条免税,则该组织提交的申请(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据此认定该组织有权根据第23701条获得免税),连同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任何文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该申请发出的任何信函或其他文件,以及该组织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由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批准该组织免税地位的通知副本,均应向公众开放查阅。在任何组织的申请根据本分节向公众开放查阅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任何人就该组织提出请求时,提供一份声明,说明经认定描述该组织的条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5(a)(2) 根据第 (1) 款进行的任何查阅,可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5(b) 经提交第 (a) 分节所述任何支持文件的组织请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不向公众开放查阅其中包含的、其认定与该组织的任何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或设备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果其认定公开披露该信息将对该组织产生不利影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不向公众开放查阅第 (a) 分节所述支持文件中包含的、其认定公开披露将对国防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65(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对提供根据本条允许披露的任何信息收取合理费用。

Section § 19566

Explanation

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使用其收集或收到的任何信息,这些信息原本用于管理某些与税收相关的章节,现在也可以用于处理与第10878条和第5章第6条相关的具体任务。简单来说,他们为税收管理目的获取的信息可以应用于他们工作的其他领域。

任何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由其获取的、用于管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信息,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管理第10878条或第5章第6条(自第19280条起)。

Section § 19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CalSavers退休储蓄委员会分享信息。目的是帮助收取根据某些政府法规所欠的款项,或处理与CalSavers决定的罚款相关的上诉。

Section § 19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民法典》中某些关于隐私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确定某人是否欠税或相关罚款的情况。这意味着,关于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或隐私主张的规定,在这些与税务相关的情况下不适用。

《民法典》第1.8编第1章第9条(自第1798.45条起)以及第1798.35、1798.36、1798.37条的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适用于确定任何个人对于适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款、罚款、利息、罚金、没收或其他征收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责任(或其金额)。

Section § 19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州许可机构共享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个人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和最后已知地址。共享这些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管理执照拒绝或吊销等事宜。

然而,接收这些信息的人员被限制不得将其披露或用于指定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州政府许可实体”一词的定义参照《商业和职业法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1(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州政府许可实体披露根据第19195节列于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身份识别信息,以管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节。 “身份识别信息”指列于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1(b) 州政府许可实体及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州政府许可实体的前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节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管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节,或为了告知公众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节拒绝、拒绝续期或吊销执照,或签发临时执照的情况。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1(c) 就本节而言,州政府许可实体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94.5节所定义的州政府许可实体。

Section § 19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州机构分享500名欠税最多的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地址。这些信息仅用于根据《公共合同法》的特定条款帮助管理合同。州机构的雇员或其代表不得将这些敏感信息用于或分享给任何其他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向州机构披露根据第19195条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身份识别信息,以执行《公共合同法》第10295.4条。“身份识别信息”指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b) 州机构,以及州机构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执行《公共合同法》第10295.4条。

Section § 19572.5

Explanation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居民同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从居民的纳税申报表中向加州生命捐献组织提供某些个人信息。这包括个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以及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这些信息用于将个人登记到州的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

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必须仅将这些数据用于管理登记处,并且必须在收到同意捐献者的信息后30天内将其加入登记处。截至2025年1月1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必须签订一份数据共享协议。“加州生命捐献组织”指的是负责管理捐献者登记处的官方非营利组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a) 自2026年1月1日起,尽管有第19542条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向加州生命捐献组织提供以下所有信息,这些信息来自每份居民所得税申报表,且申报表载有个人书面同意注册加入加州生命捐献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并为该登记处的目的与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共享个人信息,如第18544条所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a)(1) 个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a)(2) 个人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a)(3) 个人出生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a)(4) 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b) 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应仅将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的信息(如第 (1) 款所述)用于管理加州生命捐献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c) 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应在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个人信息后30天内,将根据第18544条同意注册加入加州生命捐献器官和组织捐献者登记处的个人加入该登记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d) 截至2025年1月1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加州生命捐献组织应签订一份符合本条规定的数据共享协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72.5(e) 就本条而言,“加州生命捐献组织”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150.90条设立并指定为加州器官和组织捐献登记官的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