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庇护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19772
本节阐述了加州针对未在纳税申报表中包含某些应报告交易的美国国税局罚款的本地化版本。它修改了一些术语,例如用州税考量取代联邦税考量,并将罚款金额调整为远低于联邦水平的数字。这些罚款仅适用于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纳税人,并且不包括任何涉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只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而非法院或其他官员,才能决定是否取消罚款,前提是违规行为是无意的且符合其他特定标准。这些罚款是独立于相关税法部分中列出的其他罚款的额外罚款,并且不遵循通常的补征税款程序。
Section § 19774
本法律条款对通过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低报税款的纳税人处以罚款。如果纳税人存在此类低报,将面临40%的税款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申报表中充分披露了相关事实,罚款将降至20%。法律详细说明了何为“无经济实质交易”,包括因缺乏真实商业目的的交易而被否认的任何税收优惠。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拥有对这些罚款进行和解的专属权力,其决定不得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此外,如果联邦政府基于类似原因施加了罚款,本法律也将施加罚款,除非能证明联邦罚款是错误的。
Section § 197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一项不当避税行为联系您,并且您因此欠缴了更多税款,那么您将被额外处以一笔罚款。这笔罚款的金额相当于您应缴税款利息的100%,计算时间从法律规定的最后纳税日期开始,直到委员会向您寄出税务评估通知书为止。如果您在被联系后但在收到评估通知前,提交了修改后的申报表并报告了这项交易,那么罚款将减至应缴利息的50%。所谓“不当避税行为”包括某些避税工具、应报告交易、列示交易以及重大虚报等。这项罚款是独立于其他任何适用罚款之外的。2011年对该法律的修订适用于在该修订生效日期或之后寄出的通知,以及在特定日期之后提交的修改后申报表。
Section § 19777.5
如果您没有申请税务赦免,您的税款中将加收额外费用。如果您在赦免期结束时已经欠税,您将额外支付累计利息的50%。如果您欠的税款是在此期限之后确定的,您也将面临这笔额外50%的利息费用。但是,如果您在赦免期内支付了应付款项,这些罚款则不适用。这是在您可能欠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遗憾的是,除非这些罚款计算错误,否则您不能要求退款。此外,关于欠税评估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额外费用。
Section § 197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4月15日之后,但在美国国税局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可能存在滥用的避税方案联系他们之前,提交了修改后的报税表,那么他们将面临更高的少报税款利息。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少报税款涉及1998年12月31日之后的某些需要报告的交易,那么利息将是通常适用于此类案件利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