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a) 州金库中设有行为健康服务 (BHS) 基金。根据 (c) 款第 (3) 项 (B) 目确定的,根据第 17043 条征收的附加税在适用财政年度的预计收入,应每月存入 BHS 基金,并须根据本节所述进行年度调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b)(1) 每个财政年度,审计长应每月向 BHS 基金存入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第 (4) 项所定义的个人所得税净收入的适用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b)(2) 第 (1) 项中提及的适用百分比应为 1.76%。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b)(3) 根据本款每月存入 BHS 基金的款项须根据 (f) 款暂停。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b)(4) 就本款而言,“个人所得税净收入”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款项,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设立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通常称为“102 报告”)向财政部报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 不迟于 2006 年 3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年的 3 月 1 日,财政部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协商,确定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年度调整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1) 某财政年度的“年度调整金额”应等于从适用税负调整纳税年度的“税负调整金额”(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 (2) 项确定)中减去适用收入调整财政年度的“收入调整金额”(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 (3) 项确定)后所得的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2)(A) (i) 某纳税年度的“税负调整金额”等于从根据该纳税年度提交的申报表确定的,根据第 17043 条征收的附加税在适用纳税年度所产生的实际税负增加额中,减去根据 (B) 目适用于该年度的,根据第 17043 条征收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税负增加额后所得的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2)(A)(ii) 就本项所要求的确定而言,附加税所产生的实际税负增加额指根据第 17043 条征收的 1% 税率所导致的税负增加额,如在适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 10 月 15 日前提交的原始申报表所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2)(A)(iii) 本项中提及的适用纳税年度指从计算年度调整金额的财政年度开始前两年的 1 月 1 日开始的 12 个日历月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2)(A)(B) 每个纳税年度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税负增加额”应通过对紧接前一个纳税年度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税负增加额”适用 7% 的年增长率来确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3)(A) “收入调整金额”等于从适用财政年度的实际转账金额中,减去根据 (B) 目确定的,适用于该财政年度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收入”后所得的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3)(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3)(A)(B)(i) 每个适用财政年度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收入”应通过对紧接前一个适用财政年度的“附加税所产生的预计收入”适用 7% 的年增长率来确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c)(3)(A)(B)(i)(ii) 本项中提及的适用财政年度指计算年度调整金额的财政年度之前的两年财政年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d) 财政部应在 (c) 款所要求的确定最终结果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结果通知立法机关和审计长。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e) 如果某财政年度的年度调整金额为正数,审计长应在该财政年度的 7 月 1 日将该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 BHS 基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f) 如果某财政年度的年度调整金额为负数,审计长应暂停该财政年度每月向 BHS 基金的转账,如 (b) 款第 (1) 项另有要求,直到该财政年度暂停存款的总额等于该财政年度的负年度调整金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g) 在本节生效之日,精神健康服务基金中如有剩余资金,该等资金应转入行为健康服务基金。转账时已欠付或已设定负担的款项,应按照《精神健康服务法案》(MHSA)的要求使用。任何未被《精神健康服务法案》(MHSA)欠付或设定负担的资金,可以与行为健康服务基金(BHS Fund)中的任何其他资金以相同方式使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02.5(h) 本节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如果《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正案在2024年3月5日全州初选中获得选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