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裁决与特定税法部分相关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其他官员或机构以及法院,无需遵循州内任何其他官员或机构所作的决定。这些机构在作出决定时是独立的。

Section § 19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既判力原则(即防止同一问题再次审理的原则)仅适用于所涉责任与先前已裁决案件的纳税年份相同的情况。如果纳税人提起退税诉讼,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只能针对同年份的未缴税款提出抗辩,前提是这些抗辩有具体文件支持,例如最终拟定评估、应缴税款通知或最终行动通知。此外,如果联邦审计在诉讼提起后改变了应缴税款,纳税人无需在诉讼中包含这些变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a) 在本部分项下产生的任何案件的裁定中,既判力原则仅适用于所涉责任与先前已裁定的另一案件所涉年份相同的情况。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 尽管有Pope Estate Company 诉 Johnson案(43 Cal. App. 2d 170)的判决,根据第19382条(涉及纳税人退税诉讼)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除诉讼中寻求的抗辩或救济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抗辩中仅应主张纳税人同年份的、且由以下任何一项证明的未缴税款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1) 最终拟定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2) 应缴税款通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3) 最终行动通知。
此外,纳税人同年份的任何退税申请,如果因诉讼提起后进行的联邦审计调整而产生,则无需由纳税人在该诉讼中主张。